06年江蘇省成人高考報名時間
2006-08-02 15:00:52 來源:江蘇招生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貫徹成人高校招生為在職從業人員服務的宗旨,確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新生入學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成人高校”)包括:經教育部審定核準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和普通高校所屬的成(繼)教院。
第三條 成人高校招生類型分專科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專升本)、高中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高起本)和高中起點升專科(以下簡稱高起專)三種。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余(包括半脫產、夜大學,下同)和函授三種,其中脫產最短學習年限為:專升本兩年,高起本四年,高起專兩年;業余和函授最短學習年限為:專升本兩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專兩年半。
第四條 成人高校設置的本科招生專業必須為本校普通高等教育經過教育部批準設置或備案的專業;高起專招生專業原則上按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試行)》執行,各成人高校應積極做好專業名稱和教學內容的規范和調整工作,如確實不能滿足辦學要求而需要使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專業名稱的,需報經省教育廳批準。省教育廳將根據所屬成人高校資源優勢、辦學特色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做好招生專業設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成人高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必須如實反映本校的實際情況,內容包括招生范圍、學習形式、學制和年限、辦學地點、錄取原則、收費標準以及加試科目的時間、地點等。各成人高校應對已向社會和考生公布的招生章程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招 生 計 劃
第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教育部及省發改委、教育廳下達的年度成人高校招生計劃,匯總、核對院校招生計劃,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凡未經公布的招生院校和專業不得招收國家承認學歷的學生。
第七條 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有關文件規定,醫學門類中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針灸推拿學、預防醫學、麻醉學、醫學影像學和醫學檢驗等專業仍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計劃;藝術類、外語類專業,除經教育部批準的學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各類成人高校不得免試招收第二專業專科學歷教育的學生,擬報考的考生需參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錄取人數納入招生學校當年招生計劃總數。
第三章 報名、填報志愿
第九條 報名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中等學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職、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
3.報考高起本或高起專的考生應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的人員。國民教育系列各類成人高校應屆專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專升本的考試。
4.根據衛生部和教育部的規定,報考成人高校醫學門類專業的考生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報考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中醫學等臨床類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或取得國家認可的普通中專相應專業學歷;或者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具有中專學歷或中專水平證書。
(2)報考護理學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證書。
(3)報考醫學門類其他專業的人員應當是從事衛生、醫藥行業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4)考生報考的專業原則上應與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對口。
雖不符上述報考條件,但仍自愿要求報考醫學門類等專業的考生,其畢業后所獲得的醫學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文憑將不能作為參加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考試的依據。請此類考生慎重決定。
5.身體健康;符合上述報考條件,生活能夠自理,且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人。
第十條 報名時間、地點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試統一報名時間為:當年9月1日至9月5日,逾期不得補報。報名地點由各市、縣(市、區)招辦(成人招辦)確定并在報名前向社會公布。各報名點負責成人高校招生的報名工作,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凡考試科目中有日語科目的考生,須到蘇州市或南通市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手續
1.所有報考者須持本人身份證(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人民警察、文職干部須分別持本人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下同)按規定的時間到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2.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報名時還需出具本人專科或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復印件經驗核人簽字后,一份由考生保留,用于報到后復查,另一份由報名點留存。
3.符合加分(免試)照顧條件的優秀運動員、殘疾考生、自謀職業的城市退役士兵以及少數民族等考生,在報名時還須交驗證書(證明)或成績單等原件并交存一份復印件。逾期不交者,錄取時不予照顧。
4.所有考生必須簽定《考生誠信考試承諾保證書》。
第十二條 報名考試費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5]235號、蘇財綜[2005]65號文件,成人高考報名費為20元,考試費:高起專、高起本每門20元,專升本每門24元。高起專(考三門)考生共需繳納報名、考試費80元;高起本(考四門)考生共需繳納報名、考試費100元;專升本(考三門)考生共需繳納報名、考試費92元。
第十三條 考生須按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的2006年在江蘇招生的成人高校招生計劃(見《江蘇招生考試》成人招生專版)選擇學校和專業,按錄取批次和科別填報志愿,并認真填涂《江蘇省成人高校招生報名信息卡》(以下簡稱《信息卡》)。
填報志愿注意事項:
1.對不填涂“服從本校其它專業”的考生,在錄取時將按“不服從專業調劑”處理。對于在錄取現場未被錄取并在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的考生,由院校征求考生志愿后再進行調劑錄取。
2.高起本考生可以兼報三門統考公共課科目相同的專科志愿(專科錄取時,理化綜合、史地綜合成績不計入總分)。
3.專升本考生可以兼報三門統考科目相同的專業。
4.凡未被特殊專業(體育、藝術、烹飪、旅游管理,下同)錄取的特殊專業考生,如符合非特殊專業錄取條件,一律由招生院校在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內征求考生志愿后擇優錄取。
5.《考生報名信息校核單》(以下簡稱《校核單》)的內容是考生報名、考試、錄取的重要憑據。考生在報名、填報志愿時須認真核查本人姓名、身份證號、志愿等重要信息;如有差錯,考生應當場向報名點工作人員提出更正,確認無誤后須在《校核單》上簽名確認。考生簽名確認后,因未按規定認真填涂和校核本人信息所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負責。
6.考生須認真學習《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簽定《考生誠信考試承諾保證書》,并與《校核單》一并交報名點留存備查。
7.考生報名及志愿信息經考生簽字確認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四條 考試日期為全國統一文化考試日期。
特殊專業加試時間、地點詳見2006年《江蘇招生考試》(成人招生專版)。
第十五條 文化考試科目及各科考試時間、分值
1.高起本、高起專考試按文科、理科分別設置統考科目,其公共課統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其中數學分文科類、理科類兩種;外語分英語、日語、俄語三個語種,由考生根據報考學校對外語語種的要求選擇一種。報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參加三門統考公共課的考試外,還需參加專業基礎課的考試,其中理科類專業基礎課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綜合”(簡稱理化綜合),文科類專業基礎課考試科目為“歷史、地理綜合”(簡稱史地綜合)。以上試題均由教育部統一命制。
2.專升本考試統考科目均為三門:兩門公共課為政治、外語,一門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確定。專升本統考科目試題除非英語的外語語種試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命制外,其它均由教育部統一命制。
3.統考科目按教育部2006年2月頒布的復習考試大綱的要求命題。所有統考科目試題滿分均為150分;高起本、高起專的統考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專升本每門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4.文化考試在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領導下,由各市招辦按照《2006年江蘇省各類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細則》組織實施。
5.考生須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按時到指定的考點參加文化考試,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
6.評卷工作在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行網上評卷。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
7.報考高起本、高起專的藝術、體育、烹飪、旅游管理及專升本藝術類等特殊專業的專業課加試工作(除外省少數藝術類招生院校單獨加試外),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進行。特殊專業的加試成績不計入文化總分,錄取時由省教育考試院單獨劃定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加試辦法見《江蘇省2006年成人高校特殊專業招生專業課加試辦法》。
8.除上述規定的統考科目外,招生學校如還需自行組織專業課(非特殊專業)加試,必須在學校的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及時公布,并將加試方案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十六條 考試作答要求
我省成人高考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應根據要求將客觀題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規定地方;將主觀題答案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答在答題卡規定地方,字體要工整,筆跡要清楚;不得在規定區域外答題,不得在本題之外的其他題目欄內答題;必須按規定要求繪圖、作答及涂改。因考生自身用筆不當或不按規定作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七條 錄取工作在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分為現場局域網和遠程廣域網兩種形式。錄取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按招生計劃分本、專科兩個批次組織各類成人高校進行錄取工作。第二階段(12月中旬)組織在第一階段錄取工作中未能完成專科計劃的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和民辦院校進行補錄工作。
第十九條 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由招生學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和錄取專業,同時負責對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招生政策、院校計劃及考生成績對招生學校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對其錄取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況予以糾正。各招生學校要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我監督,各校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參與招生工作,對招生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
為了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省內高校(含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可使用預留計劃進行選擇性招生,在政策范圍內錄取有特殊貢獻、有專業特長等方面的考生。
第二十條 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成人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統考成績,按科別分別劃定,并報教育部備案。其中,高起本、高起專的特殊專業的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得低于相應科別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藝術類考生數學成績不計入總分,供招生學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原則上按省同批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院校招生計劃數向招生學校投檔。對于特殊專業,將分別劃定省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最低控制分數線,省教育考試院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都達到省控線的合格考生名單向招生學校投檔,招生學校原則上按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錄取階段,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上線情況,按招生計劃進行調劑錄取工作。對少數院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人數較少、確實難以開班的專業,該院校要主動征求考生意見,負責處理好不開班專業的線上考生的入學問題。
第二十三條 錄取新生名單由成人高校提出,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成人高校須按審核后的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照顧錄取政策
1.“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經本人申請,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可免試入學。
2.奧運會、世界杯賽和世界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八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亞運會、亞洲杯賽和亞洲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的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冠軍獲得者,經本人申請并出具省體育局審核的《優秀運動員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等學校學習推薦表》(國家體育總局監制),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可免試入學。
3.運動健將和武術項目武英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須經省體育局審核并出具運動成績證明),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5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院校確定。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3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院校確定。
(1)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人民警察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
(3)一級運動員獲得者。
(4)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5)年滿25周歲以上,生活能夠自理,且不影響本人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人。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1)地(市)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系統及國家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省級工、青、婦等組織授予的“五一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稱號者。
(3)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人民警察榮立個人三等功者。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5)邊疆、山區、牧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單位(地處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獲得企業表彰的先進生產(工作)者。
(6)24周歲以下,生活能夠自理,且不影響本人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人。
(7)年滿25周歲以上者。
6.殘疾考生除出具報名時所需相關證件外,還須出具《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由各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交報名點留存)。
7.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省民政廳頒發的《自謀職業證》,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憑本人戶口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務局的相關證明,在錄取時增加1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符合上述照顧政策的考生必須在報名時交驗相應的原始證件和復印件1份;符合兩項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照顧分數不累計,只取加分較高的一項。
第二十五條 農、林、水利、地質、礦業、測繪、遠洋運輸、社會福利等專業,在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投檔,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過20分。
第二十六條 高起專的公安類成人高校的全部專業、醫學(藥學類一級學科除外)專業、中醫學類及中藥學各專業、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監獄管理專業、勞教管理專業的招生,如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可以降低分數要求向招生學校投檔,但最低不得低于省同批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高起本、專升本的公安、監所專業在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投檔,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過20分。
第六章 新 生 復 查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招生學校須對新生進行全面復查。重點復查考生報名時采集的電子人像、身份證及其相關信息與本人是否相符,對其中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應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招生有關規定的人員應予處罰的,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第一條 為促進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貫徹成人高校招生為在職從業人員服務的宗旨,確保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新生入學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類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成人高校”)包括:經教育部審定核準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院、管理干部學院、教育學院、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和普通高校所屬的成(繼)教院。
第三條 成人高校招生類型分專科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專升本)、高中起點升本科(以下簡稱高起本)和高中起點升專科(以下簡稱高起專)三種。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余(包括半脫產、夜大學,下同)和函授三種,其中脫產最短學習年限為:專升本兩年,高起本四年,高起專兩年;業余和函授最短學習年限為:專升本兩年半,高起本五年,高起專兩年半。
第四條 成人高校設置的本科招生專業必須為本校普通高等教育經過教育部批準設置或備案的專業;高起專招生專業原則上按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試行)》執行,各成人高校應積極做好專業名稱和教學內容的規范和調整工作,如確實不能滿足辦學要求而需要使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專業名稱的,需報經省教育廳批準。省教育廳將根據所屬成人高校資源優勢、辦學特色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做好招生專業設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成人高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招生規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必須如實反映本校的實際情況,內容包括招生范圍、學習形式、學制和年限、辦學地點、錄取原則、收費標準以及加試科目的時間、地點等。各成人高校應對已向社會和考生公布的招生章程內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招 生 計 劃
第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教育部及省發改委、教育廳下達的年度成人高校招生計劃,匯總、核對院校招生計劃,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凡未經公布的招生院校和專業不得招收國家承認學歷的學生。
第七條 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有關文件規定,醫學門類中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藏醫學、蒙醫學、維吾爾醫學、針灸推拿學、預防醫學、麻醉學、醫學影像學和醫學檢驗等專業仍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計劃;藝術類、外語類專業,除經教育部批準的學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計劃。
第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各類成人高校不得免試招收第二專業專科學歷教育的學生,擬報考的考生需參加成人高校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錄取人數納入招生學校當年招生計劃總數。
第三章 報名、填報志愿
第九條 報名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2.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中等學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職、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
3.報考高起本或高起專的考生應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的人員。國民教育系列各類成人高校應屆專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專升本的考試。
4.根據衛生部和教育部的規定,報考成人高校醫學門類專業的考生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報考臨床醫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中醫學等臨床類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證書或取得國家認可的普通中專相應專業學歷;或者縣級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具有中專學歷或中專水平證書。
(2)報考護理學專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護士證書。
(3)報考醫學門類其他專業的人員應當是從事衛生、醫藥行業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4)考生報考的專業原則上應與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對口。
雖不符上述報考條件,但仍自愿要求報考醫學門類等專業的考生,其畢業后所獲得的醫學成人高等教育學歷文憑將不能作為參加執業醫師、執業護士考試的依據。請此類考生慎重決定。
5.身體健康;符合上述報考條件,生活能夠自理,且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人。
第十條 報名時間、地點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試統一報名時間為:當年9月1日至9月5日,逾期不得補報。報名地點由各市、縣(市、區)招辦(成人招辦)確定并在報名前向社會公布。各報名點負責成人高校招生的報名工作,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
凡考試科目中有日語科目的考生,須到蘇州市或南通市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
第十一條 報名手續
1.所有報考者須持本人身份證(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人民警察、文職干部須分別持本人軍官證、士兵證、警官證、文職干部證,下同)按規定的時間到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2.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報名時還需出具本人專科或以上學歷畢業證書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復印件經驗核人簽字后,一份由考生保留,用于報到后復查,另一份由報名點留存。
3.符合加分(免試)照顧條件的優秀運動員、殘疾考生、自謀職業的城市退役士兵以及少數民族等考生,在報名時還須交驗證書(證明)或成績單等原件并交存一份復印件。逾期不交者,錄取時不予照顧。
4.所有考生必須簽定《考生誠信考試承諾保證書》。
第十二條 報名考試費
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蘇價費[2005]235號、蘇財綜[2005]65號文件,成人高考報名費為20元,考試費:高起專、高起本每門20元,專升本每門24元。高起專(考三門)考生共需繳納報名、考試費80元;高起本(考四門)考生共需繳納報名、考試費100元;專升本(考三門)考生共需繳納報名、考試費92元。
第十三條 考生須按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的2006年在江蘇招生的成人高校招生計劃(見《江蘇招生考試》成人招生專版)選擇學校和專業,按錄取批次和科別填報志愿,并認真填涂《江蘇省成人高校招生報名信息卡》(以下簡稱《信息卡》)。
填報志愿注意事項:
1.對不填涂“服從本校其它專業”的考生,在錄取時將按“不服從專業調劑”處理。對于在錄取現場未被錄取并在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的考生,由院校征求考生志愿后再進行調劑錄取。
2.高起本考生可以兼報三門統考公共課科目相同的專科志愿(專科錄取時,理化綜合、史地綜合成績不計入總分)。
3.專升本考生可以兼報三門統考科目相同的專業。
4.凡未被特殊專業(體育、藝術、烹飪、旅游管理,下同)錄取的特殊專業考生,如符合非特殊專業錄取條件,一律由招生院校在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內征求考生志愿后擇優錄取。
5.《考生報名信息校核單》(以下簡稱《校核單》)的內容是考生報名、考試、錄取的重要憑據。考生在報名、填報志愿時須認真核查本人姓名、身份證號、志愿等重要信息;如有差錯,考生應當場向報名點工作人員提出更正,確認無誤后須在《校核單》上簽名確認。考生簽名確認后,因未按規定認真填涂和校核本人信息所產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負責。
6.考生須認真學習《考生守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條款,簽定《考生誠信考試承諾保證書》,并與《校核單》一并交報名點留存備查。
7.考生報名及志愿信息經考生簽字確認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四條 考試日期為全國統一文化考試日期。
特殊專業加試時間、地點詳見2006年《江蘇招生考試》(成人招生專版)。
第十五條 文化考試科目及各科考試時間、分值
1.高起本、高起專考試按文科、理科分別設置統考科目,其公共課統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三門,其中數學分文科類、理科類兩種;外語分英語、日語、俄語三個語種,由考生根據報考學校對外語語種的要求選擇一種。報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參加三門統考公共課的考試外,還需參加專業基礎課的考試,其中理科類專業基礎課考試科目為“物理、化學綜合”(簡稱理化綜合),文科類專業基礎課考試科目為“歷史、地理綜合”(簡稱史地綜合)。以上試題均由教育部統一命制。
2.專升本考試統考科目均為三門:兩門公共課為政治、外語,一門專業基礎課根據招生專業所隸屬的學科門類確定。專升本統考科目試題除非英語的外語語種試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命制外,其它均由教育部統一命制。
3.統考科目按教育部2006年2月頒布的復習考試大綱的要求命題。所有統考科目試題滿分均為150分;高起本、高起專的統考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專升本每門考試時間為150分鐘。
4.文化考試在省教育考試院統一領導下,由各市招辦按照《2006年江蘇省各類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細則》組織實施。
5.考生須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按時到指定的考點參加文化考試,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在答題卡上作答。
6.評卷工作在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行網上評卷。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
7.報考高起本、高起專的藝術、體育、烹飪、旅游管理及專升本藝術類等特殊專業的專業課加試工作(除外省少數藝術類招生院校單獨加試外),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進行。特殊專業的加試成績不計入文化總分,錄取時由省教育考試院單獨劃定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加試辦法見《江蘇省2006年成人高校特殊專業招生專業課加試辦法》。
8.除上述規定的統考科目外,招生學校如還需自行組織專業課(非特殊專業)加試,必須在學校的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及時公布,并將加試方案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十六條 考試作答要求
我省成人高考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應根據要求將客觀題答案用2B鉛筆填涂在答題卡規定地方;將主觀題答案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答在答題卡規定地方,字體要工整,筆跡要清楚;不得在規定區域外答題,不得在本題之外的其他題目欄內答題;必須按規定要求繪圖、作答及涂改。因考生自身用筆不當或不按規定作答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第五章 錄 取
第十七條 錄取工作在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我省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分為現場局域網和遠程廣域網兩種形式。錄取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按招生計劃分本、專科兩個批次組織各類成人高校進行錄取工作。第二階段(12月中旬)組織在第一階段錄取工作中未能完成專科計劃的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和民辦院校進行補錄工作。
第十九條 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由招生學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和“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和錄取專業,同時負責對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招生政策、院校計劃及考生成績對招生學校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對其錄取工作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況予以糾正。各招生學校要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自我監督,各校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參與招生工作,對招生工作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
為了擴大高校招生自主權,省內高校(含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可使用預留計劃進行選擇性招生,在政策范圍內錄取有特殊貢獻、有專業特長等方面的考生。
第二十條 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由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成人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統考成績,按科別分別劃定,并報教育部備案。其中,高起本、高起專的特殊專業的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得低于相應科別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藝術類考生數學成績不計入總分,供招生學校錄取時參考。
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省教育考試院原則上按省同批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和院校招生計劃數向招生學校投檔。對于特殊專業,將分別劃定省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最低控制分數線,省教育考試院按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都達到省控線的合格考生名單向招生學校投檔,招生學校原則上按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錄取階段,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上線情況,按招生計劃進行調劑錄取工作。對少數院校省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人數較少、確實難以開班的專業,該院校要主動征求考生意見,負責處理好不開班專業的線上考生的入學問題。
第二十三條 錄取新生名單由成人高校提出,省教育考試院審核。成人高校須按審核后的錄取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照顧錄取政策
1.“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先進工作者”、“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經本人申請,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可免試入學。
2.奧運會、世界杯賽和世界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八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亞運會、亞洲杯賽和亞洲錦標賽的奧運會項目前六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全運會、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的奧運會項目前三名獲得者、非奧運會項目冠軍獲得者,經本人申請并出具省體育局審核的《優秀運動員申請免試進入成人高等學校學習推薦表》(國家體育總局監制),成人高校同意,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可免試入學。
3.運動健將和武術項目武英級運動員稱號獲得者(須經省體育局審核并出具運動成績證明),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5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院校確定。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3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院校確定。
(1)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人民警察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
(3)一級運動員獲得者。
(4)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5)年滿25周歲以上,生活能夠自理,且不影響本人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人。
5.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1)地(市)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系統及國家特大型企業授予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及科技進步(成果)獎獲得者。
(2)省級工、青、婦等組織授予的“五一勞動獎章”、“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稱號者。
(3)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人民警察榮立個人三等功者。
(4)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
(5)邊疆、山區、牧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國防科技工業三線企業單位(地處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獲得企業表彰的先進生產(工作)者。
(6)24周歲以下,生活能夠自理,且不影響本人所報專業學習的殘疾人。
(7)年滿25周歲以上者。
6.殘疾考生除出具報名時所需相關證件外,還須出具《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由各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交報名點留存)。
7.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省民政廳頒發的《自謀職業證》,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憑本人戶口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務局的相關證明,在錄取時增加10分投檔,是否錄取由招生學校確定。
符合上述照顧政策的考生必須在報名時交驗相應的原始證件和復印件1份;符合兩項以上照顧政策的考生,照顧分數不累計,只取加分較高的一項。
第二十五條 農、林、水利、地質、礦業、測繪、遠洋運輸、社會福利等專業,在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投檔,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過20分。
第二十六條 高起專的公安類成人高校的全部專業、醫學(藥學類一級學科除外)專業、中醫學類及中藥學各專業、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監獄管理專業、勞教管理專業的招生,如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可以降低分數要求向招生學校投檔,但最低不得低于省同批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高起本、專升本的公安、監所專業在省錄取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適當降分投檔,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過20分。
第六章 新 生 復 查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招生學校須對新生進行全面復查。重點復查考生報名時采集的電子人像、身份證及其相關信息與本人是否相符,對其中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應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招生有關規定的人員應予處罰的,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