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通知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為活躍高等學校校園文化生活,推進素質教育,保證高等學校招收藝術特長生工作順利進行,現將北京市2010年藝術特長生招生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報名條件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
具備音樂、舞蹈、戲劇、書畫等藝術特長的考生。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招生試點學校
經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準的普通高等學校(見附件)。
三、全市統一測試工作
2010年北京市藝術特長生的測試工作,繼續采取全市統一測試與各招生學校測試相結合的辦法。全市統一測試成績作為高等學校錄取藝術特長生的主要依據。全市統一測試工作委托清華大學具體組織實施。
1、報名辦法
2010年北京市藝術特長生統一測試的報名,采用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的方式。網上報名時間:2009年11月1日8:00—11月10日24:00。具體做法如下:
考生報名必須先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www.bjeea.cn), 點擊 “網上報名”,進入“北京市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藝術特長生統一測試網上報名”,認真閱讀“考生須知”等有關內容后進行本人基本信息的填報。考生須用A4紙打印報名表,核對無誤后貼好1寸照片,并在報名表貼照片處和考生所在單位意見處加蓋考生所在單位公章(應屆生在所在中學蓋章,往屆生在戶口所在區縣高招辦蓋章)后,于2009年11月14日(星期六)或15日(星期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到清華大學藝術教育中心交表確認并辦理相關手續,屆時考生須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學生證(或學籍卡)、報名表及1寸照片1張(與報名表照片同一底版)及測試費100元。
清華大學藝術教育中心(蒙民偉樓),進清華大學西門(車輛從清華西門北側加油站進入)往東,第二個路口往北,過小橋即到。聯系電話:010—62784627。
2、測試時間、地點
測試時間:2009年12月5、6、12、13日(考生所報項目具體測試時間以網上通知為準);地點:清華大學藝術教育中心。測試時需攜帶考生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或學籍卡)和準考證入場。
3、測試項目
聲樂、器樂、舞蹈、戲劇、書畫,考生選擇其中一項參加測試。
4、測試現場設備
測試現場只提供音響設備、鋼琴、低音提琴、大號、定音鼓、架子鼓、木琴、排鼓,其它樂器及道具請考生自備,聲樂、戲曲、舞蹈自帶伴奏(鋼琴伴奏或卡拉OK方式:CD、DVD、MP3),參加書畫測試的考生請自帶畫具。
5、測試成績評定
測試成績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合格分一、二、三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測試成績評定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委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選聘。
成績評定結果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通過區縣高招辦和有關中學通知考生本人,屆時考生也可于測試全部結束兩周后通過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本人的測試成績。
全市統測成績合格的考生方可到擬報考的高校進行確認。
各有關高等學校應按照教育部文件規定的時間及格式要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并入選的北京考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n)。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將對以上入選考生進行核對確認。教育部將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公示經各省級招辦確認的、經高校藝術特長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四、高考報名及填報志愿
取得藝術特長生資格的考生須參加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高考報名、填報志愿與其他考生同步進行。經全市統一測試合格、招生學校確認的藝術特長生在填報高考志愿時,應選擇該校作為第一志愿學校。
五、錄取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對測試合格、經報考學校確認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藝術特長生,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但不低于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對藝術特長測試成績特別優秀的考生,可在學校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由招生學校提出申請,經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向學校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對未參加北京市藝術特長生統一測試或未取得該測試合格成績的考生,不得以藝術特長生資格參加錄取。
六、加強管理,嚴肅紀律
各招生學校及相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管理,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規范管理程序,做好藝術特長生的招生工作。要認真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防止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出現招生事故,尤其要防止各種舞弊事件發生。凡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報考或錄取的考生,一經發現,取消其當年報考或錄取資格,并向社會公布。
附件: 經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準可在京招收藝術特長生的普通高等學校名單
1、 | 北京大學 | 30、 |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
2、 | 清華大學 | 31、 | 南京理工大學 |
3、 | 中國人民大學 | 32、 | 河海大學 |
4、 | 北京師范大學 | 33、 | 南京農業大學 |
5、 | 北京理工大學 | 34、 | 中國藥科大學 |
6、 | 北京科技大學 | 35、 | 浙江大學 |
7、 | 北京化工大學 | 36、 | 廈門大學 |
8、 | 北京交通大學 | 37、 | 山東大學 |
9、 | 北京郵電大學 | 38、 | 中國海洋大學 |
10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 39、 | 武漢大學 |
11、 | 中國農業大學 | 40、 | 華中科技大學 |
12、 | 北京林業大學 | 41、 | 華中農業大學 |
13、 | 北京中醫藥大學 | 42、 | 湖南大學 |
14、 | 中國政法大學 | 43、 | 中南大學 |
15、 |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 44、 | 中山大學 |
16、 | 中國地質大學 | 45、 | 華南理工大學 |
17、 | 南開大學 | 46、 | 四川大學 |
18、 | 天津大學 | 47、 | 西南交通大學 |
19、 | 大連理工大學 | 48、 | 電子科技大學 |
20、 | 吉林大學 | 49、 | 重慶大學 |
21、 | 哈爾濱工業大學 | 50、 | 西安交通大學 |
22、 | 復旦大學 | 51、 | 西北工業大學 |
23、 | 同濟大學 | 52、 |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
24、 | 上海交通大學 | 53、 | 長安大學 |
25、 | 東華大學 | 54、 | 北京工業大學(*) |
26、 | 華東師范大學 | 55、 | 首都師范大學(*) |
27、 | 上海財經大學 | 56、 | 北京工商大學(*) |
28、 | 南京大學 | 57、 | 北京物資學院(*) |
29、 | 東南大學 | 58、 | 北京聯合大學(*) |
以上帶(*)的院校為經北京市教委批準的、只限在北京市招收藝術特長生的院校; 其他均為經教育部批準的、可在全國招收藝術特長生的院校(是否招收北京戶籍的藝術特長考生,由招生院校自主確定)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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