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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2)

2010-03-30 15:46:09 來源:教育部

  八、 錄 取

  36.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37.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面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8.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有關省級招辦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并執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后,再向社會公布。

  39.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并確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40.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科學合理的錄取投檔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愿的關系。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并根據高校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統計。高?筛鶕捶植记闆r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同一批次內所有高校在生源所在省級招辦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省級招辦開始進行平行志愿投檔,并負責向社會公布各高校實際招生計劃數和錄取分數線。

  41.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級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42.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3.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1)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0〕28號)和《教育部關于學習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教基〔2001〕1號)評選獲得省級優秀學生稱號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或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者;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

  (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

  (6)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6名者(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45.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報考當年在省級招委會確定的測試項目范圍內,經測試認定達到二級運動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 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47.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48.同時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投檔附加分。凡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向社會公示,公示由各省級招委會負責進行,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各省(區、市)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一般不應超出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的范圍。有關省(區、市)確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須經本省級招委會研究確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向本地區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

  49.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0.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愿、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1.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軟件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

  省級招辦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可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2.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3.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4.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5.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6.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57.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范、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9.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流失率超過本校高職計劃總量10%的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茖哟胃咝#毾蚱渲鞴懿块T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后三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60.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 信息公開公示

  61.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劃、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負責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關政策、高校招生來源計劃、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省級招辦負責公布本省(區、市)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縣級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62.“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辦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h級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63.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辦、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 招生管理職責

  64.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領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制訂并發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審批各省(區、市)高校招生考試科目設置方案,以及有關招生改革方案;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制招生來源計劃,將匯總備案的招生來源計劃統一分送各省級招委會;

  (6)指導、檢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5.省(區、市)、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地區、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66.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制工作;

  (3)匯總并公布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制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6)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7)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8)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9)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67.高校應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組織本校有關單獨招生考試工作,并負責對違規考生進行處理;

  (8)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 招生經費

  68.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9.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況確定。

  十二、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70.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高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對其中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在考試中參與或組織群體性作弊、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各省級招辦須將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71.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考試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3)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4)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5)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8)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9)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10)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校招生考試的計算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11)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72.對在考試、錄取過程中違反本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破壞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章的規定,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取消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三、 附 則

  73.部分高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招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4.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75.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76.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責任編輯:王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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