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查高考試卷行不行?北京不行!河南行!
想查高考試卷行不行?不行!北京市首例要求高考試卷公開案日前有了最終結果,法院以高考試卷的評分標準屬于國家秘密不得公開為由,駁回高考生小谷向北京教育考試院查詢試卷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估分有出入考生想看試卷
2010年,19歲的小谷參加了高考。考試結束后,他根據答案對各科進行了估分。
但發榜后,成績卻與他的估分有出入。小谷想弄個明白,就向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遞交申請,要求公開他本人2010年高考理綜、數學及外語試卷。他明確要求公開的是經過評閱的考試答卷。
請求遭拒考試院不公開試卷
2010年7月15日,高招辦作出答復,拒絕了小谷的請求。
高招辦稱,根據相關規定,高考評分標準屬于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級事項,根據政府公開條例,屬于不得公開的信息。
雖然試題、考生答卷及考生的檔案材料不屬秘密,但也是考試后不應公開的內容,且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所以不予公開小谷2010年高考試卷。
法院判決:考試院不公開有理
小谷不服,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予以駁回。小谷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考試考務規定》為依據上訴至一中院。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也表明,國家教育全國、省級、地區(市)級統一考試在啟用之后的評分標準屬于秘密級事項。考試后不應公開的試題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檔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掌握,不得擅自擴散和公開。
雖然小谷申請公開的是經過評閱后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關的評分標準。按照規定,評分標準屬于秘密級事項。北京教育考試院答復并無不當,一中院終審駁回小谷的訴訟請求。
相關案例:河南考生打贏查分官司
2008年,河南省蘭考縣考生小劉也遇到相同問題,他起訴河南省高招辦獲勝訴。
小劉懷疑高考打分有誤,通過學校向省招生辦提出查分糾錯申請。河南省招生辦以他要求公開試卷信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拒絕。2008年7月17日,小劉告到法院,要求省招生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開其高考試卷。鄭州市高新區法院一審駁回。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合自身利益的……”小劉要求公開高考試卷的申請符合上述規定。
中院撤銷一審判決,責令省招生辦對小劉公開其2008年高考試卷。這也是全國第一例判決公開高考試卷案。
專家說法:適用法律不同 判決結果不同
兩件性質相同的案件,法院判決結果為什么不同?
對此問題,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張峰教授告訴記者,法院作為司法部門,對各個行業領域的秘密沒有專屬裁判權。對秘密的認定,要看各個不同領域的相關規定。就本案而言,教育部制定的《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對秘密的范疇進行了界定,該規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以此作為依據作出判決是合理的。
從河南鄭州中院審理的案件來看,當地法院判案主要依據的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也是不同地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在法律適用以及何種法律效力更加優先的問題上存在的理解差別。
張教授說,目前最高院在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具體落實進行意見征集,其中將大部分政府信息公開作為原則,不公開作為例外,同時也會對秘密事項作出進一步規定,以統一全國的司法標準。
(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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