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志愿填報政策:高考體檢政策
體檢政策
高考體檢取消乙肝檢測
2010年2月10日,1.3億乙肝病毒攜帶者期盼、13億中國人關注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正式發布!锻ㄖ访鞔_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內,對當地現行的有關入學、就業體檢的相關政策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將對其責任主管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分,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給予處罰。
《通知》體現4大特點
此次出臺的《通知》是對2007年文件的完善和強化,主要有四個特點。
一是權益維護范圍更廣。2007年文件著重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權利,這次文件強調維護入學和就業兩方面的權利。
二是禁查項目更加全面。2007年文件要求在就業體檢中不得強行檢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這次文件明確要求在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進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的檢查,包括“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
三是特殊職業更加明確,2007年文件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都作為例外情形;這次文件明確規定如果特殊職業確需檢查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四是監督檢查力度更大。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經將禁止用人單位開展相關檢測作為2010年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了部署;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將適時聯合開展各類專項檢查。
1.7萬封電郵參與意見
多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但仍有不少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入學、就業體檢時違規進行乙肝病毒血清學項目檢查,并把檢查結果作為入學、錄用的條件。為進一步消除“乙肝歧視”現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了解,在征求意見期間,三部門共收到社會各界發來的電子郵件約1.7萬封。從網民的反映來看,99%以上明確表示支持廢除“乙肝歧視”相關政策。
政策關鍵點
30日內取消
《通知》明確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內,對當地現行的有關入學、就業體檢的相關政策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將對其責任主管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分,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給予處罰。
不得詢問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同樣,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此外,學校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學生和應聘者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其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特殊需要需申請
因職業特殊確有需要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檢測。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不得私拆他人體檢報告
在普通健康體檢中,除非受檢者自己要求,否則不得檢測乙肝項目,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對違反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違規情節、后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
追 訪
北京市體檢中心:
核實通知后將立即取消相關檢測
本市體檢中心主任杜兵昨晚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上級部門市體檢中心關于調整入學體檢項目的通知,將于今天核實三部委《通知》的下發執行時間。如果消息確實,將會及時調整體檢項目,取消現有的乙肝表面抗原檢測。
但杜兵也表達了擔心,學生錄取的決定權在學校,即使體檢部門在高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了乙肝檢測,學生入學后,再體檢發現乙肝病毒攜帶,仍有面臨被清退的風險。
高招辦、高校:
將依照新規定進行調整
市高招辦負責人昨天表示,北京市將依照國家出臺的新規定進行調整。這意味著今年高招體檢將不再檢測乙肝相關項目。
北京大學醫學部去年的招生簡章中要求,考生高考(論壇)檔案中應有高考體檢醫院出具的肝功能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檢查化驗結果。昨天,北醫大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的招生政策將根據教育部的規定進行調整。
醫學專家:
是否檢測乙肝應由患者決定
北京友誼醫院肝病研究中心主任賈繼東表示,乙肝病毒不會通過正常的同事和同學接觸傳播,入學就業體檢不再進行任何乙肝檢測項目,是維護公民平等入學、就業權利的一大進步。
但是入學就業時乙肝體檢取消,并不意味著所有醫療機構都不能再查乙肝,乙肝疾病就此消失。是否選擇乙肝檢測,應當遵循患者自愿原則,同時,體檢機構要嚴格遵守保密原則,檢測結果應由醫務人員向體檢者一對一告知。
法學專家:
新規定不需要人大審議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廢除‘乙肝歧視’體現了憲法精神,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一次進步。”至于該政策是否需要地方人大審議通過,他表示,由于該法案是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不是限制,所以并不需要人大審議通過。
對于政策生效前所產生的被侵害事件和公民,莫紀宏認為,由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些問題暫時無法解決。“但政策出臺后就有了法律依據,生效后產生的糾紛就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過去很多法院不受理是因為無法可依,現在有了具體的法規,法院就好受理了。”
背景
“破冰”之路
1982年《食品衛生法》出臺,在“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疾病中,乙肝被籠統地包括在“病毒性肝炎”中。
1994年《中央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公務員體檢項目和標準》規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或乙肝兩對半陽性而肝功能正常者可錄用”,開創了檢查乙肝兩對半的先例。
2003年,浙大畢業生周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因檢出乙肝未被錄取。之后,周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人死亡。周被判故意殺人,被執行死刑。此案轟動全國,乙肝歧視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2003年,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張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乙肝病毒為名拒絕。張告至法庭,被稱為“乙肝歧視第一案”。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限制。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刪除了原《食品衛生法》對肝炎病原攜帶者的限制;隨后通過的《實施條例》,將乙肝及其攜帶者從禁止從事入口食品的崗位名單中剔除。
2010年2月7日,重慶解放碑,乙肝病毒攜帶者阿卡(中)和“戰友”們尋求普通人的擁抱,消除乙肝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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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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