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高考準入條件把誰擋在了門外(2)
異地高考準入條件存疑
教育部等部門的意見指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要“統籌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等現實可能,積極穩妥地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布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制定具體辦法。
今年2月、5月,山東、福建相繼公布了本省的“異地高考”政策,兩省均明確從2014年起在當地有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擁有完整的當地高中三年學籍,就可以在當地參加高考,并與本地戶籍居民按同等標準參加高考錄取。
究竟哪些人能考,哪些人不能考,“門檻”如何,廣受群眾關注。教育部門相關人員表示,若“門檻”太高,受益面太窄,新政策的初衷可能難以實現,若太低甚至“零門檻”,流入地有限的教育資源也難以承載。需考慮學生實際情況,那些在人口流入地出生,并多年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可以獲得更多“評分”權重;同時考慮父母情況,包括在當地納稅記錄、繳納社會保險情況等。但要防止的是,“準入門檻”成為另一種形式的“拼爹”。
教育專家則表示,要解決異地高考問題,必須統一高考模式。異地高考問題在于隨父母的外省籍學生能否融入當地高中學習和生活。如果各地高考模式不統一,他們就無法在異地上高中。而現在全國各地的高考模式各不相同,除了江蘇模式,還有“3+2”方式、“3+X”方式和、“3+文(理)綜”等等,由于高考模式的差異很大,各省市高中的教學模式和學生使用的教材就不盡相同,這給異地高考帶來了困難。
而某憲法學專家表示,教育部規定的三個準入條件均過于虛化,存在諸多“可操作空間”。首先,要求家長繳納各種社會保險這個條件有待進一步商討。目前并非所有的務工人員所在單位都會積極主動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有些單位由于社會保險法制意識不強,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如果進城務工人員所在單位沒有為進城務工人員繳納社會保險,作為家長自然無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繳納社會保險的相關證據資料,而如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規定,以家長沒有繳納或沒有全部繳納社會保險為由,不讓其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豈不是單位違法受益,卻讓員工去買單?
還應當注意到,對學生在流入地就讀時限要求越長,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間接地要求家長在流入地工作時間越長,因為義務階段的學生一般是離不開家長照顧的。如果地方政府要求學生在流入地就讀時限從小學開始起算,那么也就間接要求家長從孩子入小學就要到就讀地工作,并交納各種保險,這無疑是不合理的。
(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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