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異地高考辦法年底出臺
明年起,隨遷子女可在鄂就地高考。日前,《湖北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據悉,這部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條例還明確規定,保護流動人口就業、社保、住房等權益。
隨遷子女可在居住地高考
條例: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湖北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居住地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相關政策。
解讀: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德文說,條例專辟“流動人口的權益”一章,對流動人口的民主政治、勞動就業、社會保險、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保障、法律服務以及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益,分別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流動人口隨遷子女與居住地戶籍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在入學、升學、編班、學籍管理、獎勵、考核評價等方面平等對待。”流動人口可按規定辦駕照、辦理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手續等。
據悉,關于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居住地參加升學考試,今年8月底,國務院辦公廳也下發了相關文件,要求各省在今年年底前出臺具體辦法,目前,省教育部門正在研究提出意見。
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
條例: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納入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為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提供公共租賃住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社會保險體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移接續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等辦法。
解讀:徐德文說,流動人口最核心、最現實、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提高公共服務保障水平,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此,條例以列舉的方式,對各級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司法、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工會組織,用人單位和經營業主等所肩負的職責分別進行了界定。如針對我省去年流出人口約1000萬人、流入人口約400萬人,流出大于流入的實際,規定政府可以在流動人口主要輸出地設立駐外勞務服務機構,開展維權服務。
全省范圍推行居住證制
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制度。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站申領居住證。辦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該條例,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職業、住所、連續居住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定期限、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依法納稅的,可以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一并申請居住地常住戶口。
據了解,湖北省政府還將另行制定居住證管理具體辦法,使之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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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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