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考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通知(2)
六、建立特殊類型招生考試仲裁機制。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有關高校應針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的特點,建立仲裁小組、制訂仲裁辦法、規范仲裁程序,處理特殊類型招生中涉及專項測試的爭議申訴等有關問題。仲裁小組成員不得少于5人,由學校聘請相關領域的權威專家組成,原則上由校外專家擔任。是否啟動仲裁機制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仲裁機制一經啟動,須嚴格按學校頒布的仲裁辦法執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參照建立省級統考仲裁機制。
七、實行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退出機制。試點高校應嚴格遵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和規定執行,未經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試點工作范圍、不得超越國家政策范疇出臺新的招生辦法。對試點高校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發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問題,教育部將視情節輕重,暫停或取消相關高校的試點資格。凡查實試點高校在某個特殊類型招生單項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暫停或取消學校該特殊類型招生資格。
八、加強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新生入學復查。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督促屬地各高校嚴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學籍管理規定,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對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的新生,高校要組織專家組開展入學專業復測和復核,對于專業測試不達標、入學前后兩次測試成績差異顯著的情況,要認真核實確認。一經查實屬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新生,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不予學籍電子注冊,并報告有關部門倒查追責。
九、嚴肅處理特殊類型考試招生違規行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所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對在特殊類型考試招生中違規的考生、高校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從嚴查處。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漏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凡存在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買賣考題、替考等作弊以及幫助作弊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處理。高校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建立違規考生查處信息通報機制,高校應按規定對校考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進行后續處理。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執行。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高校。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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