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對建檔立卡學生資助政策的補充解釋
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開辦發〔2014〕24號)和《關于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財〔2016〕35號)要求,為更好指導扶貧部門認定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在校生和學校做好建檔立卡學生資助及相關工作,現將建檔立卡學生資助政策補充解釋如下:
在校貧困學生不在建檔立卡系統內,但符合如下情況的,由縣扶貧部門出具證明并蓋章留存后,縣扶貧部門可以在《河北省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申請表》上蓋章,待系統開放時,對其進行補錄。
1.父母在建檔立卡系統內,子女因上學將戶口遷出,有相關戶籍證明遷出前是一戶(縣公安部門出具說明并蓋章)的情況;
2.建檔立卡系統內低保貧困戶只錄入父母,未錄入其子女的(相關戶籍證明其父母與在校生在一戶的),如將其子女錄入系統后,仍符合建檔立卡貧困戶標準的情況;
3.建檔立卡系統內低保貧困戶只錄入祖(外祖)父母,未錄入其子女及孫(外孫)子女的(相關戶籍證明其三代直系血親均在一戶的),如將其子女及孫(外孫)子女錄入系統后,仍符合建檔立卡貧困戶標準的情況;
4.在校生的監護人(自然人),經查證在建檔立卡系統中的,經有關單位(在校生監護人所在單位或者在校生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相關行政機關或者法院)證明其監護關系的情況;
5.如遇“7.19特大暴雨災害”等突發性事件,造成的因災致貧、因災返貧家庭中的子女;
6.按照《河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于規范完善相對發達地區和獨立工礦區農村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工作的通知》(冀扶〔2016〕21號)要求,經識別認定為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子女。
2016年秋季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申請工作延遲到10月25日,各級教育、扶貧部門要按要求落實好各項工作。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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