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教案: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2)
教法建議:
1、本框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在“治國安邦”方面的具體體現。為了便于學生理解,可用一個相關的時事報道或貼近學生實際生活的案例(最好是錄像的形式)導入,令學生思考、討論,從而明確無論是國家機關、團體和組織,還是個人的行為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最高的行為準則。
2、為了能使學生主動開展探究活動,可以利用書中的小欄目“議一議”——談談你對“權大沒有法大”的看法。首先,用此欄目引發學生思考、質疑;然后,引導學生開展探究,深入研究“為什么?”
復習提問:
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因為憲法規定了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所以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導入新課:
憲法地位的確定,不僅有一系列法律為之配套,而且要有大批國家機關和行政管理人員為之服務。
在各級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國家權力的時候,必須遵循一個至高無上的原則:
二、憲法是最高的行為準則(板書)
(一)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的最高行為準則(板書)
提問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誰?人民通過什么方式管理國家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家權力機關是什么關系?
(學生回答后,教師總結。)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憲法把國家權力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人民代表大會有最高的立法權、最高任免權、最高決定權、最高監督權,但這些權力的具體落實要通過各種國家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把部分權利交給政府、法院、檢察院等部門行使。反過來說,不同性質的國家機關依據憲法行使著不同的國家權力。
(閱讀教材,回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分別行使哪些國家權力?)
提問:行使這些權力的機關和部門人員,如何遵守憲法是最高行為準則的規定?
1、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做憲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板書)
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一大特色是行政與司法合一,政府凌駕于法律之上。在這種政治化社會中,“人治”代替“法治”;政府是全能的,具有巨大的權威。而現在,這種封建殘余思想還在影響著某些人的行為。
分析案例:刑訊逼供(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分析案例:廈門遠華走私案(見媒體素材圖片)
2、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事。(板書)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出示圖片(見媒體素材):碎紙機;入夜;查是誰舉報的。
提問:為什么舉報箱變成了碎紙機?為什么舉報人像竊賊一樣在夜間出沒?
(學生討論、分析,教師歸納。)
舉報,本來是人民群眾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有效形式,但由于個別人的壓制、打擊和報復,使舉報箱形同虛設,舉報人噤若寒蟬。這種行為是違反憲法規定的。
視頻:《舉報》,說明人民檢察院接受了群眾的舉報,從而有效地打擊了貪污受賄的社會蛀蟲。
3、國家機關不能做憲法和法律未授權的事。(板書)
舉例:某縣公安局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在國道上設卡收費。(見教材)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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