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樂學院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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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中央音樂學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中央音樂學院。學校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鮑家街43號。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11工程”建設院校。辦學層次: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研究生)
第三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按照培養方案要求修滿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中央音樂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中央音樂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監察處、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中央音樂學院招生委員會” 是學院招生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由院長、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領導、分管紀委工作的院領導以及教務處、部紀檢審辦公室、各系主要負責人組成。各系成立由系主任負責的系招生委員會,協調本系招生工作。各教學、教輔單位接受以上機構對招生工作的組織、安排、管理與監督。
第六條 “中央音樂學院招生監察辦公室”是學院招生考試的監督、檢查機構,由紀委書記、紀檢審辦公室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負責對學校高考招生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處理高考招生相關的信訪、投訴和申訴。
第七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執行機構,設在教務處,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定學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5.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6.組織協調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復查等工作;
7.受權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專業
第八條 中央音樂學院嚴格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面向全國招生,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
第九條 中央音樂學院招生專業包括三個大專業:(1)音樂表演專業,包括指揮系、鋼琴系、管弦系、民樂系各專業方向、聲樂與歌劇演唱、提琴制作專業方向。(2)音樂學專業,包括音樂學、音樂藝術管理、音樂教育、音樂治療專業方向。(3)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包括作曲、視唱練耳專業方向。
第四章 考試與錄取
第十條 中央音樂學院組織的專業考試分為初試、復試、三試。考生所報考專業若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省級統考的,考生須參加省級統考且成績合格。
第十一條 中央音樂學院文化課考試要求:考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我院所有專業文理兼招,外語不限語種,各類加分不計入考生高考文化課總分。
第十二條 中央音樂學院的錄取原則為,在考生文化成績達到我院單獨劃定的文化錄取線、?紝I合格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體檢情況符合招生錄取要求的前提下,根據各專業錄取規則,對考生的校考專業成績與高考文化課成績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其中,音樂學專業(含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藝術管理、音樂治療)按照專業成績、文考成績各占50%合成后排序,從高到低錄取。音樂表演、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按專業成績排序,從高到低錄取。
第十三條 2017年開始,凡實行考試招生制度改革試點地區,我院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四條 錄取通知書將于我院收到各省市招辦《錄取名冊》后,由我院招生辦公室寄發給被錄取的考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的前三個月為甄別期,新生一年級為試讀期,在此期間我院將對其進行思想政治品德、專業課、專業基礎課、體檢復查,凡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學籍,檔案退回原地區。
第十六條 凡2015年入學的新生均需交納學費。我院經物價部門批準,現行本科各專業每生每年學費標準為:音樂學專業、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專業8000元,音樂表演專業10000元。本簡章公布后,如經主管部門批準我院的學費標準有調整,按新標準收取學費。
十七條 對于經濟特別困難學生,我院設有獎、助、勤、貸、補等一系列資助政策。經濟困難學生可根據學院有關條例要求向學院提出申請,具體資助辦法可從我院校園網主頁“了解學院--學院機構--學生工作部”查詢。
第十八條 考生被錄取后,除鋼琴、打擊樂器(小軍鼓除外)和豎琴外,其他樂器一律自備。學生參加各類藝術實踐活動,演出服裝均由學院統一規定標準,由學生自備。
第十九條 聯系方式
招辦電話010-66425504、66425818
傳真:010-66410968
紀監審辦公電話010-66425663
電子郵箱zhaoban@ccom.edu.cn
學校網址www.ccom.edu.cn
(責任編輯:武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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