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學院2016年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凡參加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并填報浙江海洋大學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為浙江海洋大學(國標代碼:10340),創建于1958年,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和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招生權的全日制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條 學校位于浙江省舟山市,總占地面積2596.88畝(其中海域使用面積720.02畝),設有新城校區和定海校區,主校區新城校區地處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大南路1號。校園風景宜人,教學設施先進,生活條件完善。學校舉辦獨立學院——浙江海洋大學東海科學技術學院。
第五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浙江海洋大學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頒發浙江海洋大學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證書;符合浙江海洋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款,授予浙江海洋大學學士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招生相關事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就業指導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
第八條 招生錄取工作接受學校監察室全程監督,同時接受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與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在浙江等26個省(市、自治區)招生。在浙江省內,文理科專業列入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提前批、本科第二批及第二批提前批錄取招生,具體招生批次與專業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為準。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區)招生批次與專業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條 學校在各省(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學校負責,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學2016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2016年招收高職單考單招本科生按照《2016年浙江省高職(單考單招)招生考試報名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時,同等對待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
第十六條 船舶與海洋工程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只錄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十七條 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航海技術專業由于工作性質特殊,主要招收男生,其他專業不設男女生錄取比例。
第十八條 船舶與海洋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招收英語或俄語考生,其高考英語或俄語成績要求不低于105分;學校其他各專業原則上招收以英語為外語語種考生,報考英語、英語(師范)、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其高考英語成績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語單科成績按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市、自治區)普通高考實際外語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第十九條 具體錄取方式
1.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生源情況按規定確定調檔比例,其中浙江省調檔比例不超過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05%,其它省(市、自治區)調檔比例不超過當批次招生計劃數的120%。
2.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專業志愿順序安排專業。投檔成績相同者,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排序(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除外)。
3.錄取內蒙古自治區、江蘇省考生時,按要求實行特別規定:(1)對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2)對江蘇省考生要求兩門選測科目的等級是2B及以上,必修測試科目等級是4C1合格及以上。考生進檔后按“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選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如仍相同,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文科按語文、數學、外語排序,理科按數學、語文、外語排序。
4.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合格者,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5.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則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生源不足的專業。
6.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且政審、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第二十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
1.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報考的浙江省進檔考生,高考成績高出浙江省理科第一批次分數線15分(含),學校確保錄取在其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要求體檢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高考成績高出浙江省理科第一批次分數線12分(含)的進檔考生,學校確保錄取在其所填報的前三個專業志愿中的一個專業(考生需填滿三個及以上不重復的有效志愿且體檢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
2.本科第二批平行志愿報考的浙江省進檔考生,高考成績居浙江省文科第二批前2000名(含)或理科第二批前7000名(含),學校確保錄取在其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要求體檢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高考成績居浙江省文科第二批前3000名(含)或理科第二批前11000名(含)的進檔考生,學校確保錄取在其所填報的前三個專業志愿中的一個專業(考生需填滿三個及以上不重復的有效志愿且體檢符合相關專業錄取要求)。
第二十一條體檢要求
1.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專業要求考生無口吃、四肢無殘缺、聽力正常,轉氨酶正常。報考航海技術專業的考生,身高在1.65米以上,辯色完全正常,雙眼裸視力4.7(0.5)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9(0.8)及以上(須經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確認);報考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專業的考生,身高在1.55米以上,無紅綠色盲,雙眼裸視力4.6(0.4)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8(0.6)及以上(須經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確認)。其他要求參照交通部行業標準《海船船員體檢要求》。
2.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其中 “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則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由學校視情況取舍。按規定,學校在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錄取工作結束后,學校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名冊為依據,寄發錄取通知書;通過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及學校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各批次錄取名單;考生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查詢錄取情況。考生檔案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辦理。
第六章 收費、獎學金及資助
第二十三條 學費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物價部門批準,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船舶與海洋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學分制學費分為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其中學分學費標準為每學分75元,計費學分為每學年40學分;專業學費為國家規定的學年學費減去學分學費之差)。學校新生學費標準具體如下:
1.工科類專業
(1)船舶與海洋工程、土木工程、港口航道與海岸工程專業、油氣儲運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學費為63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3300元/生·學年)。
(2)其他工科專業(交通管理專業除外),學費為55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2500元/生·學年)。
2.農林類專業,學費為50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2000元/生·學年)。根據浙教計[2006]124號文件規定,就讀水產養殖學專業的浙江省籍學生免學費。
3.其他類專業
(1)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藥學、財務管理專業,學費為55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2500元/生·學年)。
(2)其他專業(含交通管理專業),學費為48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1800元/生·學年)。
4.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學費為19800元/生·學年。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有王成海獎學金、楊詠曼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獎項,同時參加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獲獎面為40%左右。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專項資助經費。報到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加蓋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專用公章)可通過“綠色通道”直接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根據《浙江海洋大學學生資助辦法》,學校將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認定。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申報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和學費減免等多種渠道獲得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海洋大學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咨詢聯系方式:
1.學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大南路1號;郵編:316022
2.招生熱線:0580-2550022、8180821(傳真)
3.學校網址:www.zjou.edu.cn;招生網址:http://zs.zjou.edu.cn
4.招生微信號:zhdzsb 電子郵箱:zhdzsb@zjou.edu.cn
5.學校監察部門申訴舉報電話:0580-2550014 電子郵箱:jw@zjou.edu.cn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大學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責任編輯:李偉峰)
分享“浙江海洋學院2016年招生簡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