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學2016年招生簡章

2016-10-26 23:04:04 來源:高考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校本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塔里木大學 學校地址:新疆阿拉爾市 郵編:843300 院校代碼(國標):10757

  第三條 塔里木大學原屬農業部直屬院校,現為中央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由原校名“塔里木農墾大學”更名為“塔里木大學”。學校經過50多年的風雨歷程,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農為主,農、理、工、文、管、法、經協調發展的綜合性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校園面積2570畝,校舍建筑面積53.7萬平方米,教職工1191人,其中專任教師775人,教授、副教授412人,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教師644人,占專任教師的83%,各類學生13000多人。圖書館藏書120萬冊,編輯出版的《塔里木大學學報》在國內外公開發行。

  塔里木大學現有10個學院,4個一級學科碩士點,涵蓋23個二級碩士學位專業點,3個專業碩士學位點,涵蓋17個專業領域。52個本科專業,涉及9大學科門類,現有省級及以上自然科學類重點實驗室5個、人文社科類研究院2個、兵團級協同創新(培育)中心2個、國家級觀測試驗站3個。“十二五”期間,承擔省部級及以上各類科研項目447項,取得各級科研成果152項,獲得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勵25項。

  第四條 學校具有學士和碩士學位授予權。學生修滿規定學分后,畢業時頒發塔里木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塔里木大學學位證書。

  第五條 招生錄取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確定的錄取分數線,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條 招生層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高職)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間由招生委員會主要成員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重大問題的處理方案由校招生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招生辦公室設在招生就科,是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校黨委的領導、校招生委員會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普通本、專科的招生工作。

  第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監督辦公室設在紀委監察處,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2016年普通本專科最終招生計劃及專業以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的為準。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根據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現和身體狀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當地招生計劃數的100%-120%。

  第十四條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安排專業,性別不受限制,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不設分數級差,實行志愿與高考總分、相關單科成績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考生志愿級差等效成績相同時,漢語言、民考漢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英語(課程)、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民語言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數學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雙語”班考生依次按照實考總分、數學、英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的有關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

  第十七條 藝術類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及文化課考試總分上自治區相應批次最低錄取分數線的考生,我校將藝術類專業考試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相加,以總分作為依據,從高分至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考生須據實上報健康狀況,若隱瞞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學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規定》中有關退學與休學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我校各專業錄取考生應試外語定為:英語。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四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本科:藝術類專業5000元/年;理工類農科專業3000元/年;理工類其它專業3500元/年;財經類專業3200元/年;文科類專業3100元/年(預科階段按同等學歷文科類收費標準執行)。

  專科(高職):2700元/年—3300元/年。

  住宿費:所有報到的新生800元/每年,學生公寓均為六人間。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根據《塔里木大學本、專科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德、智、體及入學資格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取消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處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學年各項費用,取得學籍并注冊后,根據成績和家庭經濟情況可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確因特殊原因無法按時到校報到者,需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前,以書面的方式向學校招辦請假并將“請假條”傳真到學校招辦(傳真:0997-4680620)。未經學校同意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學校將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章 獎勵及資助辦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已形成 “獎”、“貸”、“助”、“補”、“減”和“綠色通道”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設有多項獎助學金。享受資助面可達60%以上。為品學兼優和經濟困難學生提供了助學保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或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條 錄取結果的公布渠道:可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的查詢渠道查詢,亦可登錄我校網站(www.taru.edu.cn)查詢錄取情況,亦可直接同我校招生辦公室聯系查詢。

  第二十七條 聯系方式

  招生期間考生咨詢電話:

  漢語言:0997-4680620 0997-4681849

  民語言:0997-4681848

  傳 真:0997-4680620

  網 址:學校網址:www.taru.edu.cn,本專科招生網址:xsc.taru.edu.cn,電子信箱:tlmdxzsb620@126.com

  監督電話:0997-4680965(校內),同時也可撥打我校在相關招生省份及自治區招辦向社會公布的監督電話。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章程每年由學校招生就業科負責修改,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并報自治區招辦和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學校授權由學校招生就業科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康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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