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大學2016年國防生招生章程
國防生是指根據部隊建設需要,由軍隊依托普通高校,從參加全國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中招收培養的青年學生。國防生與軍隊簽訂協議后,在校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國防生完成規定的學業,參加部隊和學校統一組織的軍政訓練,達到培養目標,取得畢業資格和相應的學位后,按協議辦理入伍手續并任命為軍隊干部,分配到軍隊指揮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一、報考國防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必須是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
2、符合《關于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 ([2001]政聯字第1號)的要求,志愿從事國防事業,畢業后服從部隊分配。
3、品德優良,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4、年齡在十七周歲以上,二十周歲以下(截止2016年8月31日,即出生日期在1996年8月31日至1999年8月31日之間)。
5、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后發[2006]6號)的要求。
二、國防生的報考程序和錄取辦法
1、考生填報志愿時,在提前批次填報哈爾濱工程大學國防生招生專業。
2、報考哈爾濱工程大學國防生的考生要進行政審、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并納入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組織和管理系統,與之同步進行。相關測試結論為合格者由省(市)招生辦公室負責裝入考生檔案,并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哈爾濱工程大學審核錄取國防生的重要依據。
3、國防生的錄取工作由哈爾濱工程大學負責,軍隊駐校選培辦協助。政審、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均合格的考生,統考成績必須達到或超過招生地區的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方可參加國防生的錄取。生源不足時,高校可在服從調劑的考生中錄取。三好學生、學生干部、黨員和身體素質好的特長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在投檔比例范圍內優先錄取。不符合國防生錄取資格,但符合招生高校錄取條件的,不影響其它報考專業的正常錄取。
4、國防生新生入校后,駐校選培辦在10日內組織進行復審復查,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現、從事國防事業志向、身體、體能、心理狀況及協議書簽約等內容。復審復查合格,哈爾濱工程大學、駐校選培辦和學生本人三方簽訂《國防生培養協議》,確認國防生資格。對復審復查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其國防生資格,由學校按國家規定處理。
三、國防生的學習、管理和待遇
1、國防生在校期間的管理以哈爾濱工程大學為主,選培辦協助。在學習課程安排上,與本校同期入學學生的基礎課、專業課相同。選培辦組織安排國防生進行軍政教育訓練。國防生在校期間要學習軍政理論課,部分課程納入高校教學計劃。集中軍政訓練主要利用課余、雙休日和寒暑假部分時間進行。校內軍政訓練由駐校選培辦組織實施,校外訓練由軍隊院校和部隊承擔。國防生除遵守軍隊的有關要求外,按哈爾濱工程大學普通學生同等管理,駐校選培辦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2、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每人每年15000元,其中學費補助7000元,生活費補助8000元。
3、國防生畢業當年經駐校選培辦批準,按一定比例可以報考軍隊及設有駐校選培辦的地方院校研究生,研究生學習期間,享受部隊規定的各項待遇。
4、國防生到部隊報到后即為軍隊干部。其職級待遇按現行政策規定,本科畢業生見習期(一年)滿后,按副連職(或專業技術13級)授予中尉軍銜;獲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正連職(或專業技術12級)授予上尉軍銜;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正營職(或專業技術10級)授予少校軍銜。
四、國防生的違約與處理
1、國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約,應當解除協議,取消國防生資格:
(1) 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或者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的;
(2) 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或者被高校退學、開除學籍的;
(3) 違反規定轉學、轉專業、考研、結婚,或者不執行其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4) 以逃避到軍隊工作為目的,故意不達到軍政訓練要求的,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不完成學業的;
(5) 無正當理由要求解除協議的,或者拒不服從畢業分配,經教育無效的;
(6) 采取其它手段,拒絕、逃避到軍隊工作的。
2、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違約的,高校應當作退學處理,情節惡劣的開除學籍;畢業后拒絕、逃避到軍隊工作的,在有關法律規定的年限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不得報考研究生、出國或者錄用為國企職員。高校和軍隊應當將違約情況記入學生檔案。
3、國防生違約的,應當退還已經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同時繳納已經享受國防獎學金2至3倍的違約金。對未足額退繳國防獎學金和違約金的,高校不為其辦理離校登記、戶口轉移、退回檔案等手續。
4、違約國防生是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5、處理違約國防生,由高校和駐校選培辦共同辦理,軍隊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五、國防生的淘汰與處理
1、國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予以淘汰,解除協議,取消國防生資格:
(1) 受到高校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的;
(2) 因為自身學習訓練原因(主觀故意者除外),在規定學制時間內不能達到培養目標的;
(3) 因為身體疾患原因(自傷、自殘者除外),經一年以內時間治療仍不符合體格檢查標準的;
(4) 其它不適合繼續作為國防生培養的。
2、國防生有第1條第(1)、(2)項情形被淘汰的,應當退還已經享受的國防獎學金;有第1條第(3)項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還已經享受的國防獎學金;有第1條第(4)項情形被淘汰的,視情確定是否退還國防獎學金。
3、處理淘汰國防生,由高校和駐校選培辦共同辦理,軍隊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因身體原因淘汰的,須經駐軍以上醫院診斷確認。
(責任編輯:李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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