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11-01 23:36:10 來源:高考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要求,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權益,確保我院2016年高職高專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相關規定,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訂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高等院校代碼:13771

  高等院校全稱: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

  高等院校性質:省屬院校

  院校層次:高職(高專)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

  學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亭江鎮亭江路8號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三條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隸屬于福建省教育廳,是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教育部備案的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校是教育部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優秀院校,全國職教先進單位,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50強,福建省示范性高職院校,福建省連續五屆文明學校,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優秀院校,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基地,福建省軟件適用人才重點培訓基地,福建省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福建省大學生心理健康工作先進單位,福建省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項目院校,海峽兩岸職業英語師資交流與培訓基地。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學院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以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作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學院招生工作在學院招生委員會以及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監督下進行。

  第四章招生層次、招生批次和招生計劃

  第六條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所有專業按照各省、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七條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結合各專業生源情況和畢業生就業情況,科學編制招生計劃。具體招生省份、專業、計劃詳見各省市招生辦編印的招生計劃咨詢本。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八條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全面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成績為依據,德智體全面衡量,根據各省市高招辦實行的投檔政策,按考試成績高低、志愿順序擇優錄取。

  第九條福建省按照專業平行志愿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其他招生省份遵循該省投檔錄取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按專業順序投檔錄取時,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不能錄取,如果愿意服從專業調劑,從高分到低分隨機調錄到計劃未滿的專業直至滿額。

  第十條在同批錄取控制線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招辦可將參考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從高分至低分進行投檔;若生源仍不足,我院可以將剩余的招生計劃數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排錄取。

  第十一條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錄取批次為藝術類(高職)美術專科批,專業成績以各省統考成績為準。最低控制線為各省高招辦劃定的文化、專業最低錄取分數線。藝術類考生在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都達到同批次最低錄取分數線上,按照考生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美術類綜合分換算方式參照當年各省市(自治區)錄取相關文件通知。

  第十二條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錄取體檢標準及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以教育部及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新生報到后進行新生入學復檢,復檢不合格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符合國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規定的照顧政策,享受相應的錄取照顧政策。其中福建省考生參照《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通知》(閩招委〔2015〕3號)規定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職生),均可享受相應的錄取照顧政策。

  第十五條考生若同時享有多項錄取照顧政策的,在錄取時,只能享受其中最優的一項錄取照顧政策。

  第七章獎、助、貸學金設置

  第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學生每學年可享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金額分別為8000元、5000元、4000元、2500元。

  第十七條學院還設立學院獎學金,金額分別為(3000元、1500元、1000元)另學院還設置專業獎學金和勤工儉學等助學項目。

  第十八條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依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規定,向銀行或生源地申請助學貸款。福建省考生可根據出臺的生源地貸款政策,向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貸款。

  第八章錄取查詢及招生監督舉報辦法

  第十九條學院招生錄取實行遠程網上錄取,考生可通過生源省招辦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也可登陸我院網站招生錄取查詢系統查詢錄取結果。學院在招生錄取結束后,以郵寄錄取通知書方式及時通知考生。

  第二十條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繼續貫徹落實招生陽光工程,通過學院招生網站發布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咨詢服務、錄取結果以及重大投訴舉報查處情況。招生錄取期間設立招生錄取舉報、投訴電話:0591-88020035,電子信箱:fftsjc@163.com。

  第九章其他說明

  第二十一條新生報到后,學院將對新生錄取資格進行復查,凡發現不合格者,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對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情節惡劣的,交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二條學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2000]費字245號文核定標準范圍收取。除廣告設計與制作、產品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等專業學費為7200元/學年·人,計算機類(含計算機信息管理、軟件技術等專業)、動漫設計與制作、物聯網應用技術等三個專業學費為9000元/學年·人,國際金融(中德合作辦學項目)學費為15000元/學年·人,會計(中澳合作辦學項目、中加合作辦學項目)學費為16000元/學年·人外,其余專業學費均6000元/學年·人。以上費用均以當年物價委核定為準。具體專業及收費詳見各省市招生辦編印的招生計劃。

  住宿費分別按照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費[2006]418號、閩價費[2007]74號、閩價費[2009]345號制定的標準進行收費。住宿費為900—1200元/學年·人(其中六人間900元/學年·人,四人間1200元/學年·人);如學生入住空調宿舍,則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閩價費〔2012〕299號號制定的標準進行收費(其中六人間加收70元/學年·人,四人間加收100元/學年·人)。

  代辦費項目實行多退少補原則進行結算。學生退費按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閩價[2006]費154號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完成學業,符合畢業條件的,按國家教育部規定頒發國家承認、教育部電子注冊的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校畢業證書。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招生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招生政策為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

  聯系地址:福建對外經濟貿易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辦

  郵政編碼:350016

  聯系電話:0591-88020051

  傳真:0591-88020216

  網址:www.fibec.cn

  電子郵箱:ffts_zs@163.com

  (責任編輯:康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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