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漢大學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依法治招”的精神,規范學校招生行為,保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簡稱招生工作,下同)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一所公辦、全日制普通綜合性大學。
學校中文全稱為江漢大學,英文全稱為Jianghan University ,國標代碼為11072。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三角湖路8號,郵政編碼430056。
學校網址www.jhun.edu.cn。
第四條 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設有63個本科專業,涵蓋經、法、文、史、教育、理、工、農、醫、管理、藝術等11大學科門類。
第五條 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的主要類別為:普通高考生(含藝術、體育類考生)、自主招生、運動訓練專業單獨招生、中職生、藝術特長生。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的領導,研究、制訂學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
第八條 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之一是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省招生政策和規定,組織實施學校招生工作。
第九條 學校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 入學考核
第十條 報考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的考生(除運動訓練專業外)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部分專科專業招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生源的考生須參加湖北省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一條 報考本科自主選拔錄取的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自主選拔錄取考核,經考核合格者,方具備自主選拔錄取資格。
第十二條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下同)有關專業基礎課聯(統)考或學校組織的專業課考試,取得相關專業成績合格資格。
具體要求以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三條 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生源所在省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報考運動訓練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學校按教育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組織的專業測試和文化考試。
第十四條 報考藝術特長生的考生須參加湖北省組織的統一專業測試。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和錄取分數線,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考試成績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以上,德智體美全面衡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部分專業相關單科成績還必須達到學校規定的分數標準。
第十六條 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按所在省有關規定確定,一般為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招生計劃量大的省可小于此比例,但須高于100%。
自主招生、藝術特長生另由學校提供調檔名單。
第十七條 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根據缺額計劃,可以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學校原則上不錄取無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條 在專業安排上,按專業志愿分數級差進行錄取。
即第一至第二專業志愿、第二至第三專業志愿,分別扣減級差2分,第三至以后專業志愿,不再扣減專業級差分,同等條件下,理工類及文史類各專業以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對部分缺額專業,根據生源和志愿情況進行調劑錄取。
對無法滿足本人專業志愿,又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學校作退檔處理。
江蘇省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及以上,分專業錄取時,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實際總分(語數外+附加分+獎勵分)從高到低排序,總分相同時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 對取得我校自主選拔錄取入圍資格,體檢、政審合格,填報了我校第一志愿,且高考成績達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按下列辦法錄取:
(一)對高考成績達到我校最低投檔分數線(省內非武漢市籍考生按武漢市投檔分數線執行,下同)的考生,予以錄取,并在高考成績原始總分基礎上增加15分,統一排序,按照專業志愿級差和相關專業錄取規則安排專業。
(二)對高考成績未達到我校最低投檔分數線,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根據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調劑錄取。
(三)根據《江漢大學2013年本科自主選拔錄取招生簡章》的規定,以報名條件第五、六條取得入圍資格的考生只能錄取到園藝、護理學專業,或中外校際交流項目的有關專業,且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藝術類專業(不含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在高考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規定的同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并已投檔的專業合格考生中,按下列規則錄取:
(1)美術學類、設計學類、音樂學(音樂教育)專業按專業校考成績(湖北省按美術統考成績)和文化成績折算合成分[計算公式:專業成績×60%+文化成績×4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服裝與服飾設計(服裝表演與設計)專業和音樂類其它專業(方向),按專業校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3)對服裝與服飾設計(服裝表演與設計)專業的湖北省考生實行自主招生,即由學校自主確定專業合格標準,自主確定文化錄取分數線。
(4)對專業校考成績特別優秀并已與我校簽訂了預錄取協議的考生按第一專業志愿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在高考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湖北省第二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90%(含)以上,按專業校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其中外語單科成績原則上不低于60分,錄取時適當考慮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條 體育類專業(不含運動訓練專業)在專業術科和文化考試成績均達到所在省規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并投檔的考生中,湖北省籍考生按專業術科和文化成績折算合成分[計算公式:術科成績×75%+文化成績×50%],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其他按生源所在省相關投檔規則和分數,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運動訓練專業實行單獨招生,由學校確定錄取標準并負責錄取,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具體錄取標準按當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藝術特長生在參加湖北省統一專業測試合格并與我校簽訂了協議的預錄考生中,按省規定的文化分數線和學校需要的招生項目,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優錄照顧政策的考生,按照含加分后的投檔成績統一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六條 報考部分本科專業的考生,其相關單科成績(原始滿分為150分)原則上須達到以下規定的分數標準:
外語類專業外語(英語、法語、日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英語成績不低于90分;
工商管理專業(中荷校際交流項目)英語成績不低于90分;
中國語言文學類專業語文成績不低于90分;
數學與應用數學專業數學成績不低于90分;
以上相關單科成績分數標準在錄取時可根據生源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七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外,下列專業考生須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達到規定的標準:
音樂學(音樂教育)、音樂表演(鋼琴、器樂表演)專業: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樂表演(聲樂、合唱表演與指揮、舞蹈)專業: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服裝與服飾設計(服裝表演與設計)專業: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男生1.75米、女生1.65米(含)以上;
旅游管理專業:男生1.68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專科護理(涉外)專業和助產專業:男生1.67米、女生1.57米(含)以上。
第二十八條 為武漢地鐵集團有限公司訂單式培養的專科專業只招男性考生,且身高在1.65米(含)以上,雙裸眼視力(c表)在4.3(含)以上,身體健康,體重要求在標準體重(身高-100)正負10%以內,無色弱、高血壓、心臟、精神及傳染性疾病。
第二十九條 本科外語類專業限招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國際漢語教育、工商管理(中荷校際交流項目)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它本、專科專業原則上不受語種限制,但進校后以大學英語教學為主,另外開設大學日語、大學德語和大學法語等語種課程,學生可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一個語種修讀。
第五章 收費及獎、助、貸學金
第三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教材費等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按湖北省物價局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激勵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我校制定了學生獎、勤、助、貸、補等舉措。
設置了校長獎學金、校優秀學生標兵獎學金、校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校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優秀畢業生獎學金、優秀新生獎學金、道德風尚獎、學生學術成果獎、學生社會工作積極分子獎等十余種獎項。
另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市)政府獎學金、社會團體(單位)、個人設立的專項獎學金等。
第三十二條 凡取得我校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在家庭所在地辦理。
品學兼優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第三十三條 為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克服生活困難,更好地完成學業,學校積極為貧困學生提供勤工助學機會,拓寬勤工助學渠道,推薦和安排經濟困難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要進行全面的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條 學生修滿規定的學業學分,成績合格,由江漢大學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江漢大學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通過校園網(www.jhun.edu.cn)發布有關招生信息及錄取結果。
學校招生咨詢電話:027-84237298。
第三十七條 學校不委托也不允許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參與、介入學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學校以往與之不符的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李彩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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