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高考報名資格審查規定
報名資格審查
各地要高度重視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責任明確到崗、落實到人?忌Y格審查合格后方可進行現場確認,未按規定要求執行的,將追究相關工作人員責任。
各地不得承諾資格審查不合格考生的報名事宜,不得違規辦理考生報名手續。由于資格審查不合格而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的考生,由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各縣(市、區)招生辦負責刪除考生報名信息。未及時刪除的,將追究相關領導及管理人員責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共同成立報名資格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加大對考生戶籍、學籍、考籍情況的審查力度,要重點清查外省籍,省內異地報名,特別是城市考生到農村報名、應屆畢業生在非學籍所在地報名的情況,堅決杜絕“高考移民”、高中非應屆畢業在校生和高校在校生報名、應屆生以往屆生身份報名、異地重復報名、照顧政策資格造假及其它違規、違紀報名行為。
省教育考試院將對各地資格審查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凡在普通高考報名工作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堅決嚴肅處理。
(一)吉林省常住戶口考生資格審查
要加強對考生高中畢業學歷及報名的資格審查,對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在校學生(少年班除外)和高校在校生報名、考生異地重復報名等違規報名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凡在普通高考報名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其普通高考報名資格。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的考生,將取消其應屆畢業當年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二)外省籍考生資格審查
1.“單人遷入”考生資格審查
(1)考生到縣(市、區)招生辦填寫《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表》,交驗相關證明材料,經初步審核合格后領取報名序號和密碼,進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
(2)省教育考試院依據考生網上預報名信息統一到省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下發各地招生辦(考試院)。由縣(市、區)招生辦依據省相關部門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地區招生辦(考試院)復審。
(3)復審合格考生名單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后于12月15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4)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保留在我省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5)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招生辦(考試院)、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2.“隨遷子女”考生資格審查
(1)考生填寫《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表》,并交驗相關證明材料。經初步審核合格后領取報名序號和密碼,進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
(2)縣(市、區)招生辦在普通高考網上報名結束后,負責整理材料,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對其學籍(考籍)及其父或母合法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社保繳費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簽字。并將審核結果報地區招生辦(考試院)復審。
(3)復審合格考生名單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后于12月15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4)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5)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招生辦(考試院)、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3.“全家遷入”考生資格審查
(1)考生須填寫《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表》,并交驗相關證明材料。經初步審核合格后領取報名序號和密碼,進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
(2)考生戶籍、學籍(考籍)遷入信息由縣(市、區)招生辦按照“單人遷入”資格審查辦法進行審核,須同時審查考生父母戶籍遷入情況?忌富蚰干绫@U費證明材料由縣(市、區)招生辦按照“隨遷子女”審核辦法進行審核。戶籍及社保繳費情況須報地區招生辦(考試院)復審。
(3)復審合格考生名單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后于12月15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4)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5)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招生辦(考試院)、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4.“小初高連讀”考生資格審查
(1)考生須填寫《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小初高連讀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表》,并交驗相關證明材料。經初步審核合格后領取報名序號和密碼,進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
(2)縣(市、區)招生辦在普通高考網上報名結束后,負責整理材料,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其學籍(考籍)及其就讀情況進行審核并簽字。并將復核結果報地區招生辦(考試院)復審。
(3)復審合格考生名單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后于12月15日前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相關材料由考生所在市(州)、縣(市、區)招生辦(考試院)留檔三年備查。
(4)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5)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招生辦(考試院)、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5.“軍轉及工作調動”考生資格審查
(1)考生須填寫《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表》,并交驗相關證明材料。經初步審核合格后領取報名序號和密碼,進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
(2)市(州)、縣(市、區)招生辦(考試院)在普通高考網上報名結束后,負責整理材料,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對其學籍(考籍)及其父或母工作變動情況進行逐級審核并簽字。并于12月15日前以地區為單位將匯總的考生名單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3)省相關部門對申請考生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合格考生名單下發各地招生辦(考試院),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
(4)公示結束后,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5)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6)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招生辦(考試院)、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6.“招商引資”考生資格審查
(1)考生須填寫《吉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表》,并交驗相關證明材料。經初步審核合格后領取報名序號和密碼,進行網上預報名和現場確認。
(2)市(州)、縣(市、區)招生辦(考試院)在普通高考網上報名結束后,負責整理材料,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并于12月15日前以地區為單位將相關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3)省相關部門對申請考生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合格考生名單下發地區招生辦(考試院),由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
(4)公示結束后,以地區為單位匯總,分別將合格考生名單和不合格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5)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公示合格的考生名單確定考生報名資格。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在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
(6)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區)招生辦申請復核,由各級教育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7.“遷回原籍”考生資格審查
“遷回原籍”考生資格審查由市(州)、縣(市、區)招生辦(考試院)負責,并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備案。
(三)申請少數民族照顧政策資格審查
1.申請少數民族照顧資格的考生在進行網上報名時,應填寫清楚本人姓名、民族、身份證號碼及同民族父親或母親的姓名、民族和身份證號碼。考生本人少數民族身份必須與父或母少數民族身份一致,以此作為少數民族考生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因本人填寫錯誤造成的資格審查不合格或審核延誤,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2.省教育考試院依據少數民族考生網上報名信息統一到省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下發各地招生辦(考試院)。由縣(市、區)招生辦依據省相關部門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報地區招生辦(考試院)復審。
3.復審合格的考生名單由各縣(市、區)招生辦和考生所在中學張榜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可保留少數民族照顧資格;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少數民族照顧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當年我省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考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招生辦申請復核,并填寫《吉林省少數民族考生申請照顧政策資格復核表》,由各級招生辦(考試院)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以地區為單位進行匯總,并將匯總名單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
(四)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資格審查
專項計劃考生資格審查工作與普通高考報名同時進行,由考生所在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協調當地公安部門共同完成。審查合格的考生信息須及時進行公示,其中應屆畢業生考生信息在其學校公示,社會考生信息在縣(市)招生辦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各相關縣(市)招生辦于12月30日前將合格考生數據導入報名系統,并將紙介合格考生名單報高招部備案。
(責任編輯:盧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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