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夏商制度與西周封建知識點(2)
(6)發展過程:夏朝出現,西周鼎盛,春秋瓦解,戰國無法維系下去(廢除)。
瓦解原因:
①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井田制瓦解。(根本原因)
②分封制有很大的局限性諸侯有諸多大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使諸侯國實力不斷的增強
2、宗法制
(1)含義:是與分封制互為表里,把血緣紐帶同政治關系結合起來的一種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
(2)目的:保證王權的穩定。①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
②解決貴族之間在權力、財產和土地繼承上的矛盾;
(3)核心: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是土地、財產和權力的主要繼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權、地位最尊貴,故嫡長子也被稱為宗子。——解釋清楚些;其他為庶子。
(4)特點:A、以嫡長子繼承制為核心(最大的特點);
B、大、小宗具有相對性;
C、血緣關系與政治關系相結合(實質:按血緣關系分配政治權力);
D、形成森嚴的社會等級。
(5)作用:(成為數千年封建統治者享有特權的依據,對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A、大宗與小宗的關系不僅是家族等級關系(宗法等級),也是政治隸屬關系;(行政等級)
B、宗法制度通過血緣的親屬親疏,確立起一套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制度,保障各級貴族能夠享受“世卿世祿”的特權;(保證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地位,也有利穩定)
C、宗法關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同時也強化了以大宗為代表的貴族特權地位。
(6)現實意義:宗法制所形成的中華民族“尊宗敬祖”、“認祖歸宗”的民俗,對中華民族美德的延續與傳承、以德治國戰略的實現,甚至對我國臺灣問題的解決和祖國統一大業的實現都會產生積極意義。但其強調家庭本位,過分重視人情關系,人為地劃分遠近尊卑,使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平等權利受到約束。
(7)分封制與宗法制的關系:互為表里。分封制是表,宗法制是里,是基礎。
A、兩者互為表里。分封制為“表”,它“封邦建國”,形成了由眾多諸侯國和王畿所組成的行政機構以及諸侯與周王之間的君臣關系;
B、宗法制為“里”,它采用“嫡長子繼承制”,用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定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和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
C、分封制的等級序列與宗法制的親疏遠近相吻合,西周建立了天子統轄諸侯諸侯統轄卿大夫卿大夫統率士及平民的封建等級政治結構
3、禮樂制(西周“禮樂秩序”):周朝制定了各種禮樂制度,以維護宗法分封制(略講)
(1)、禮樂制度禮的地位:西周文化的主構架;
(2)、禮的作用:維護政治安定,保證社會和諧
(3)、禮的內容:“禮”有尊崇上天和先祖的內容,但更多的是處理人際關系的規范;“樂”輔從于禮;“禮”“樂”的作用:“禮”“樂”的使用有一定的社會范圍,是有嚴格的限制的;
4、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和禮樂制度之間是一種什么關系?
(1)、分封制是西周鞏固政權的重大政治措施,加強了王室和諸侯國之間的政治聯系,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表現;
(2)、宗法制是與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以血緣、姻親為紐帶的政治制度,嫡長子
繼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宗法和政權合二為一,宗法制是分封制實施的法則;
(3)、禮樂制度是為維系宗法分封制度制定了的一套完整、嚴格的等級禮儀制度,作為各級貴族必須遵從的生活準則,誰也不得逾越,以為維護宗法分封制工具。
(4)、分封制度、宗法制度和禮樂制度,三者互為表里,緊密相連,反映了周朝政治制度成熟;
5、西周時期政治制度的特點(中國古代早期政治制度的特點)
(1)、夏朝王位世襲制代替禪讓制,形成家天下局面;
(2)、宗法制把族權與政權、血緣關系和政治隸屬關系結合起來,形成家國一體局面;
(3)、西周分封制度打破部落血緣界限,確立了周王天下共主的局面;
(4)、禮樂制度建立起各級貴族的政治與生活準則,貴賤有序,上下和同。
(5)、分封制、宗法制和禮樂制度三者互為表里,緊密結合,成為中國古代早期政治制度成熟的標志。
(責任編輯:康彥林)
分享“高一歷史:夏商制度與西周封建知識點(2)”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