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宗法制對我國古代社會的深遠影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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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對我國古代社會的深遠影響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我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夫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于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于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后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責任編輯:李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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