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君主專制政體的演進與強化知識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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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知識
三、中國古代王朝的監察體制
1.秦:中央政府和郡一級行政機關內都有專門負責監察的官員,御史大夫、監御史。
2.漢:漢武帝將全國劃分為13個監察區域(13州部),設州刺史監察地方,中央由御史大夫主管監察,地位僅次于丞相。
3.唐元:設御史臺。
4.宋:提點刑獄司
5.明清:設都察院。
6.作用:監督官員規范執政,防止官員貪污腐敗;專制制度的本質決定了監察體制的實際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監察機構和官員貪臟枉法的情形司空見慣。
四、選官制度
1.世官制:將官職限定在貴族范圍內,由貴胄子弟世代繼承祖上的權位。以官舉士。
2.察舉制:由官吏察訪合適的人才,向中央推薦予以任用。
漢武帝時賢良是選拔官吏的科目之一,最初的標準是德行才能。
魏晉南北朝時代,以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為基礎選拔官吏,“中正”所評定的品級成為授官的憑據,標準演變為門第。這種制度相對封閉,權操于上,民意無從體現。
3.科舉制:是考試選官的制度,隋唐以后成為主要選官制度。
積極作用:破除了世家大族壟斷官場的情形;保證了專制政府行政人員的來源,有相當文化素養的士人從政,為行政效率的提高創造了條件;促成了普遍持久的讀書風尚,有益于社會重學風氣的形成;從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看,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消極作用:考試的科目及內容,大都不出乎儒學經義的范圍,特別是明清八股取士,被選拔的多是缺乏進取精神和創造意識的人;將知識分子引入統治集團,且被最高掌權者控制的制度。
五、行省的設置、地方行政制度
1.秦代:郡、縣
2.漢代:后來變為州(刺史、州牧)、郡、縣
3.唐代:道(節度使)、州、縣
4.宋代:路、州(知州)、縣(知縣)
5.元代:行省(左右丞相)、路、府、州、縣
內容:確立了行中書省制度,全國分設十個,即陜西、甘肅、遼陽、河南江北、四川、云南、湖廣、江浙、江西、嶺北。另列兩個,即中書省直轄的腹里、宣政院管轄的青藏。
作用:加強中央集權。
6.從漢至元制度的演變
中央集權制度確立于秦朝,在中央建立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度。在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始終存在著兩對矛盾,一是皇權與相權之間的矛盾,另一個是 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矛盾。演變的特點是:中央皇權權力增強,相權權力削弱;地方權力逐漸減弱,集中到中央。
(責任編輯:李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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