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拓展知識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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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成立
德意日法西斯發動的戰爭給全人類帶來深重災難,為了懲處犯罪分子的滔天罪行,1943年10月,美國、英國、中國、荷蘭、澳大利亞等國成立罪犯調查委員會,籌備戰后審判。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中規定:“我們盟國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于戰犯,包括虐待俘虜的人在內,將處以法律的嚴厲制裁。”12月,在莫斯科舉行的蘇美英三國外長會議也決定,駐日盟軍最高統帥必須貫徹《波茨坦公告》,嚴懲日本戰犯。
1946年1月19日,駐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根據盟國最高委員會決定,正式頒布了關于在東京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宣言》,以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根據規定,該法庭有權審理及處罰那些犯有危害和平罪、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罪和違反人道罪的遠東戰爭罪犯。但事實上,東京審判的對象是甲級戰犯(即主要的或首要的戰爭罪犯),次要戰犯由各被侵略國分別設庭審理。1946年2月18日,麥克阿瑟正式任命澳大利亞昆士蘭州高等法院院長韋勃爵士為首席法官,以及分別來自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菲律賓、加拿大、新西蘭、印度10國的10名法官;同時任命了首席檢察官和其他30名檢察官。中國法官和檢察官分別由梅汝趝和向哲浚出任。盟國開始是把70人定為甲級戰犯,后認為案情過分龐大復雜,決定將這70人分兩批或三批審理。東京審判的是第一批28名甲級戰犯,因為其中3人或病死或發瘋,所以實際只對25名甲級戰犯進行了審判。
(責任編輯:李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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