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下冊《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的曲折發展》知識梳理
一、“文革”對民主法制的破壞
1、“文革”出現的原因
①黨內“左”錯誤發展到以階級斗爭為綱。(根本原因)
②毛澤東認為中央出了修正主義,面臨被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
③林彪、江青、康生利用和助長了毛澤東的錯誤。
2、破壞的表現:
①人民生命財產無保障;
②各級黨政機關癱瘓,社會秩序混亂;
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各黨派政治協商制度遭到破壞。法律形同虛設,人權被嚴重踐踏;
④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遭到破壞,黨的規章制度被踐踏,黨內政治生活無法正常進行。
3、教訓:
①必須以經濟建設為中心;
②必須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
③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原則,反對個人崇拜和教條主義 。
二、新時期的民主政治建設
1、新時期的民主政治建設的指導思想
2、主要成就
(1)首要環節:在全國展開平反冤假錯案工作
(2)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改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協制度,加強基層政權和基層民主建設
(3)加快法制建設:
①頒布了1982年新《憲法》并多次修訂;
②出臺了《選舉法》、《刑法》等各種法律法規,逐步建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
③1989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頒布,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復議法》。這兩部法律規范了政府行為,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保證,反映了法律面前政府與人民平等的原則;
④1997年,中國共產黨“十五大”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點;
⑤1999年3月,“依法治國”被正式寫入憲法,中國進入建設法治化社會的新時期。
(4)實行基層民主選舉制度(既是新時期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成就,也表明新中國政治民主的發展)
①基層民主選舉的概念和地位
②法律依據:198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城市居民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或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③實踐:
④意義:
第一,是我國落實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進行民主建設、保障人民用投票表決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舉措,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基礎的一環;
第二,在農村,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族監督為核心內容的村民自治不斷擴展,鄉村基層選舉激發了廣大農民的政治熱情,保障了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三,是中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進展,是中國政府為貫徹“依法治國”的精神,保障群眾的民主權利所進行的卓有成效的努力。
3、意義:
①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②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③為依法治國奠定重要的基礎。
④促進了國家決策的民主化與科學化。
(責任編輯:康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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