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知識點總結1
一、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
1、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1)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
廣大人民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的方式選出人民代表,由它們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統(tǒng)一行使國家權力。并由權力機關產生行政、審判、檢察等機關,具體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jiān)督權。其他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大部分職權。
(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本行政區(qū)域內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重大問題都由它討論決定,并由它監(jiān)督實施。
(4)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①立法權:即制定法律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最高國家立法權。憲法、刑法、民法及一切法律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審議并通過,才能生效。
省、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訂地方性法規(guī)。
②決定權: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的程序決定國家和社會或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事項的權力。如: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通過政府工作報告,十一五發(fā)展規(guī)劃等。
③任免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相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組成的人員進行選舉、任命、罷免、撤職等權力。如選舉國家主席,任免檢察長,法院的院長等。對任職期期間有特殊情況的進行罷免。
④監(jiān)督權:監(jiān)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jiān)督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的權力。人大對政府干部有權進行監(jiān)督。
2、肩負人民的重任
(1)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我國各級人民代表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每屆任期五年。
(2)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①人大代表的權利:
A.人大代表在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
B.人大代表的權利主要是:
審議各項議案、表決各項決定,還享有提案權和質詢權。
C.名詞解釋:
a、提案權:是指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b、質詢權:是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政府機關的工作提出質問,并要求答復。
②人大代表的義務:
a、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b、與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
(責任編輯:康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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