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歷史:必修一第六單元民主政治建設的曲折發展知識點總結

2017-02-04 23:35:05 來源:精品學習網

   一、新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

  1.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1) 標志:1949年10月1日,國家領導人宣誓就職和開國大典的舉行。

  (2) 意義:標志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已經結束,中國進入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的新時期。

  2.歷程:新中國成立初期:三大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1)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現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兩大原則。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是中國人民政治生活中進一步民主化的標志。

  (2)1949年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初步建立了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一屆人大召開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任務宣告結束,作為統一戰線組織形式,其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

    1956年,中共提出與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針,標志著這一制度發展到一個新階段。這調動了民主人士的參政議政熱情,開創了群策群力、共同建設國家的新局面。

  (3)1949年的“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1954年憲法正式確認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和基本政治制度。這保證了祖國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促進了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民主政治建設的曲折發展

  1、“文化大革命”對民主法制的踐踏

  (1)“文革”發生的原因:

    ①黨內“左”傾錯誤越來越嚴重;

    ②民主法制不健全,個人崇拜現象愈演愈烈;

    ③毛澤東錯誤地認為中央出了修正主義,面臨資產階級復辟的危險;

   ④林彪、江青一伙別有用心的利用,助長了毛澤東的錯誤。

  (2)“文革”對民主法制踐踏的表現:

    ①國家各級黨政機關遭破壞,法律、制度成一紙空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各項法律名存實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連續十年沒有召開,政協制度也不能實行。

    ②公民的基本權利和人身自由都失去了保障:如各級領導人、各界知名人士和學者,均慘遭人身迫害;劉少奇被迫害致死,成為新中國歷史上最大的冤案。

  2、法律制度走向健全

  (1)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律建設方針。

  (2)1982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經濟法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依法治國奠定了重要基礎。

  3、民主制度的重建與完善

  (1)1982年,中國共產黨確立了與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使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進一步完善。

  (2)1984年,政府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3)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加強和擴大基層民主,推進農村的民主制度建設。其中比較著名的是創自吉林省的“海選”制度。

  (責任編輯:康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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