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業大學招生章程公布(2)
第二十二條 對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分。若出現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非第一學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進檔考生,在計劃未滿專業中根據上述原則錄取。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且政審、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學校在浙江省普通類專業招生實行專業平行志愿,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進檔考生,只要政審、單科成績、體檢符合條件,均予錄取。
學校在上海市本科普通批次招生實行專業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報的專業組志愿須滿足該專業組選考科目要求。進檔考生專業錄取規則按“分數優先,平行志愿”的原則擇優錄取,專業間不設級差分。當考生高考總分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未滿專業(專業調劑錄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檔的專業組內進行),因不服從專業志愿調劑、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等原因不能被錄取的考生,學校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報考我校健行學院的基本條件(不含“三位一體”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須高出省第一段線50分(含)以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
(一)高考總分位次號在全省前3000名(含)的浙江省進檔考生,大學期間綜合測評總評和平均學分績點總評排名均列專業前30%,符合學校保送讀研基本要求,可直接獲得碩士研究生保送推薦資格(具體辦法參見《浙江工業大學關于直接選拔優秀新生獲得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推薦資格實施辦法》)。
(二)高考總分位次號在全省前6000名(含)的浙江省進檔考生,在學校類內專業確認時,確保專業確認到學生所填的第一個專業;高考總分位次號在全省前9000名(含)的浙江省進檔考生,在學校類內專業確認時,確保專業確認到學生所填的前兩個專業的其中一個。選考科目物理成績優秀的學生,在學校理工科類內專業確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確保專業確認到其所填的專業。
(三)學校設立新生獎學金。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中學表現,結合各科類實際錄取情況,學校確定新生獎學金獲得者30名,獎金額為5000元/人。
第二十五條 對實行高考選考科目省(市、自治區)的考生,學校執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保送生的選拔錄取工作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對華僑、港澳臺考生的招生錄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學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按照《浙江工業大學2017年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美術類專業招生按照《浙江工業大學2017年美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招生按照《浙江工業大學2017年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工業大學2017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學校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要求及規定進行公布。考生可登陸學校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五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資助等事項
第三十三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學校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部門批文和有關規定進行收費管理,新生學費按照《浙江工業大學普通本科學費標準》(浙工大發〔2015〕16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專業類內有專業學費標準差異的,按專業確認后的專業學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各類專項獎學金,實行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開通經濟困難新生入學報到“綠色通道”。
第三十六條 學校全面放開轉專業,為學生提供多次自主選擇專業的機會,同時提供輔修專業的機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學校聯系方式:
浙江工業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zs.zjut.edu.cn
電話:0571-88320032
傳真:0571-88320501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申訴舉報電話:0571-88320102。
通訊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號浙江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編:310032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浙江工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