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考新規定遭爭議
據新華網福州11月11日電, 從2009年起,福建省將實行新高考制度,規定考生姓名字數不得超過四個漢字。
相關部門出臺這樣的規定,大概是怕麻煩的緣故。確實,一個名字在四個漢字以上,不利于信息傳遞,無益于溝通交流,會給社會管理帶來一定程度的困擾。別的不說,單是填寫在相關表格里,就不怎么爽利。據統計,目前,漢族公民的姓名超過10個字的有近千人,其中最長的姓名達到了15個字,麻煩得很。
可是,推本究原,姓名是人們用以區別彼此的文字符號,是與人生相伴始終的個體標志。因此,追求姓名的獨特與個性,和取名的初衷相一致。
而且,人口眾多的中國,如果對姓名的命名限制過多,會導致大量重名的出現。據統計,光是叫張偉的,就達290607人。這么一來,彼此區分的目的無法達到,造成的麻煩不是更大么?
曾經,某小學的一個班級,有四個男生都叫王偉。這可害苦了同學和老師,一聲“王偉”,四個答應。
相關部門怕麻煩,從而規定姓名長度不得超過四個字,自己的困擾是解決了,可是,帶給整個社會的困擾就大了。這種以部門利益至上,無視彼此區分的取名原則的作法,何止是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姓名權?
自然,姓名有四個字,對單姓來說,選擇范圍還比較大,重名的可能性還不是太高。可是,對復姓者而言,取名的范圍相應縮小,重名的可能性隨之增加。這不是在無形中褫奪了復姓者的部分選擇權么?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由公安部起草完成的《姓名登記條例(初稿)》對姓名長度作出規定,即除使用漢族以外其他民族文字,或者書寫、譯寫漢字者以外,姓名用字應當在二個漢字以上、六個漢字以下。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福建省的相關機構,能夠將部門權力凌駕于法律至上么?
因此,公民選擇自己的姓名,只要不含有法律規定的內容,比如損害國家或者民族尊嚴,違背民族良俗,容易引起公眾不良反應或者誤解等,都應該無條件地允準,不得為了部門的利益,損害公民的姓名權。
(責任編輯:王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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