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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09年高考網上志愿填報3月15日開始(3)

2009-03-03 09:24:06 來源:騰訊高考

六、錄取政策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加分項目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符合其中兩項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項:

  1.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被評為西藏自治區級“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區內評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須出具西藏自治區級以上有關部門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區內評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加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6.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7.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 加10分;

  9.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獲得下列獎項者,加20分(以教育部公布的名單為準):

  (1)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

  (2)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一、二等獎;

  (3)“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一、二等獎;

  (4)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

  (5)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

  (6)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

  10.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高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須經自治區體育局認定,限在西藏所屬中學就讀的),加20分;

  11.門巴族、珞巴族、僜人、夏爾巴人,加20分。

  (二)進藏干部、職工在藏工作每滿一年(截止時間為7月31日),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檔。父母雙方在藏工作,以工齡較長一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在西藏民族學院、駐內地辦事處(格爾木除外)工作時間不計入加分。

  (三)生源不足時,報考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水文、地礦專業的考生降低1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

  3、駐邊疆國境縣、國家確認的三類地區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4、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五)已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其他院校。

  (六)錄取工作結束后不再安排補錄。

  七、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1.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它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口所在地。

  對考生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考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參加全國統考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的,高等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撤銷其招生工作職務,取消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1)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錄取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錄取中徇私舞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達錄取標準的學生;

  (4)在招生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5)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6)以任何名義和理由,向考生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7)其它破壞招生工作的行為。

  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1)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及答卷;

  (2)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

  (4)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自治區招生部門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4.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處罰;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

  八、附 則

  1.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2.現役軍人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3.部隊生源報考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按《關于進一步加強西藏地方院校招收軍警戰士工作意見》(藏招委字[2000]1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4.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優秀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2(3)+2”連讀的學生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對口高職招生工作,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5、請登陸西藏教育考試院網站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信息。 

  6、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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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劉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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