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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來源:來源于網絡 時間:2009-12-14 15:20:4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招收碩士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的人員,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
  第六條招生單位培養碩士生的經費來源分為中央(地方)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委托培養經費和自籌經費等。
  第七條碩士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
  初試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中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是教育部批準的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部分考試科目由全國統一(或聯合)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招生單位,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命題而進行的考試。
  推薦免試是部分高等學校按教育部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復試的選拔方式。
  復試是對考生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方面的考查。
  第八條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各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屬機密級材料。考生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屬秘密級材料。
  第九條碩士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生兩種。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生招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科目,審定統考科目考試大綱。
  (四)組織碩士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和全國統考科目的命題工作,授權有關機構組織專業學位等聯考命題工作。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單考招生限額。
  (六)制訂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確定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額。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研究生招生處(科)等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四)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五)組織并做好試題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協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受理考生信訪,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招生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三條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招生人員開展培訓。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五)編制招生專業目錄,并按要求上傳并公布。
  (六)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九)組織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對入學新生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訴,負責作必要的解釋,處理招生中的遺留問題。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分學術型和專業學位兩種類型,招生單位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五條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培養的碩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生可按所在學校推薦,通過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六條委托培養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后按委托培養合同就業。
  第十七條自籌經費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招生單位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指導教師的科研經費,或向社會多種渠道籌措解決。學生畢業后按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就業,合同中沒有規定就業去向的,通過“雙向選擇”辦法就業。

  第四章報名
  第十八條報名參加學術型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考生的學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經2年或2年以上(從高職高專畢業到2010年9月1日,下同),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自考生和網絡教育學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征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197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五)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第十九條專業學位研究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報考條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非法學]聯考)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的全國聯考(簡稱法律碩士[法學]聯考)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2.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法學專業的(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二)、(四)、(五)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八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條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八條中第(一)、(二)、(四)、(五)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后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干,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定向培養或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推薦,為本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人員。
  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不設置單獨考試。
  第二十一條推免生須是經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生工作資格)選拔并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復試并被錄取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除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其他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二條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準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第二十三條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布。
  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二十四條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確定并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五條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發放準考證。
  第二十六條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五章初試
  第二十七條全國招收碩士生入學考試的初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八條學術型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為四個單元。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第二十九條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初試科目一般為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四個單元,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會計碩士各考試科目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200分、100分)。
  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體育碩士初試科目設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基礎課三個單元,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初試科目設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兩個單元,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從2010年起外國語科目增加一套統考英語(論壇)試題(即英語二)供部分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時選用,原統考英語試題名稱相應改為英語一。
  第三十條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
  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
  全國統考和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
  第三十一條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及使用統一命制的試題。
  第三十二條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比較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三十三條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統考生的考試科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統考試題。
  第三十四條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指導意見)或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以及對碩士生入學的基本要求進行命題。
  第三十五條報考單獨考試及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的考生必須到招生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其他考生到本人所在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指定的報考點報名、考試。

  第六章評卷
  第三十六條教育部統一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授權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聯合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關單位組織進行。統考科目具體的評卷細則和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提倡有條件的省(區、市)初試統考的英語、思想政治理論等科目實行網上閱卷。
  第三十七條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點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九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一條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各地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將自命題部分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報教育部。合成后的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復試
  第四十二條擬錄取的考生,招生單位均應對其進行復試,復試應采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復試比例。
  第四十三條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復試工作辦法,并事先公布。
  第四十四條教育部制定并公布考生進入復試的基本分數要求(經教育部批準的自行確定復試分數線的高校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招生單位在復試時對考生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教育部規定者,不予復試。
  第四十六條招生單位對擬接收的推免生必須在2009年10月25日前完成復試及接收手續。復試工作由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關于加強碩士生招生復試工作的指導意見》(教學〔2006〕4號)實施。
  第四十七條對同等學力考生除復試外,還必須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干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或公共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
  第四十八條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復試中進行,成績計入復試總成績。
  第四十九條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復試。
  第五十條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復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八章調劑
  第五十一條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特別是對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跨學科的調劑復試要給予支持。對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學科門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考生(僅限于參加統考或聯考的考生)的調入和調出在考試科目的要求方面可從寬掌握。
  第五十二條報考學術型和報考專業學位研究生之間的相互調劑政策,待初試結束后,視第一志愿生源上線情況而定。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并公布。

  第九章錄取
  第五十三條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2010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2010年全國研究生招生事業計劃,依據考生初試和復試的成績,并結合其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業務素質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擇優擬定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優惠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另設標準。
  第五十五條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錄取名單必須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五十六條少量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第五十七條定向培養、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培養碩士生應在錄取前簽訂合同。
  第五十八條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五十九條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健康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違規處理
  第六十條對在報考及考試中有違規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六十一條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對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對在當年研究生招生考試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許報考。
  相關單位應及時按規定將作弊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并記入考生的誠信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后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十二條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處理。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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