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考查目標
Ⅱ.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考查范圍
Ⅲ.考查范圍
Ⅳ.試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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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綜合課考試大綱
Ⅰ.考查目標
Ⅱ.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考查范圍
Ⅲ.考查范圍
Ⅳ.試題示例
Ⅰ.考查目標
憲法學的考查目標:把握憲法典及相關憲法性法律規范,理解迄今為止的憲法發展史及其發展規律,并以憲法為視覺對歷史與現實社會中存在的相關現象進行分析研究。國際法學考查目標:掌握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運用國際法原理和國際法規則處理和分析國際法問題和現象。
Ⅱ.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1、試卷滿分及考試時間
本試卷為150分,考試時間為180分鐘。
2、答題方式
答題方式為閉卷、筆試
3、試卷內容結構
憲法75分
國際法75分
4、試卷題型結構
名詞解釋30分
簡答題50分
案例分析30分
論述題40分
Ⅲ.考查范圍
包括分憲法與國際法。憲法的范圍分為憲法基本概念、原則與制度、基本權利、政府組織形式以及中央與地方關系四部分。國際法分為總論和分論兩部分。
[考查目標]
1.把握憲法典及相關憲法性法律規范,理解迄今為止的憲法發展史及其發展規律;掌握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
2.運用憲法基本制度與基本原則對相關社會現象進行分析;運用國際法原理和國際法規則處理和分析國際法問題和現象。
A、憲法
一、憲法(學)是什么?
(一)引論——憲法能為你做什么?
(二)基本概念
(三)憲法的結構與特征
(四)憲法學是一門“科學”
(五)現代憲政的基本價值與原則
二、憲政制度及其思想淵源的形成與發展
(一)憲法的思想淵源
(二)西方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三)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
(四)憲法的制定與修正
三、憲政審查與憲法效力
(一)司法審查的起源
(二)憲法效力與“司法化”
(三)憲法審查的模式
(四)司法解釋的方法
(五)法院與民主——司法審查的政治含義、問題及啟示
四、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邦聯制與聯邦制
(一)聯邦制度
(二)邦聯制
(三)單一制
五、政府組織形式——立法、執法與司法權力的分配
(一)分權的理論基礎
(二)立法機構
(三)國家元首與行政機構
(四)司法機構
六、政黨與選舉
(一)民主、選舉與政黨制度
(二)政黨與憲法
(三)憲法與選舉
七、權利的理論基礎
(一)權利是什么?
(二)權利的作用和分類
八、權利的憲法保障
(一)表達自由
(二)宗教與信仰自由
(三)社會經濟權利
(四)人身權利
(五)集體權利——生存權與發展權
B、國際法
一、總論
(一)國際法的性質和基礎
1、國際法的概念和特征
2、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3、國際法的形成、發展和現狀
(二)國際法的淵源和編纂
1、國際法淵源
2、國際法的編纂
(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1、國際法基本原則概說
2、現代國際法各基本原則的主要含義
(四)國際法的主體
1、國際法主體的概念和歷史發展
2、國際法主體的種類
3、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問題
(五)國際法上的國家
1、國家的要素和類型
2、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3、國際法上的承認
4、國際法上的繼承
(六)國際法律責任
1、國際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發展
2、國際不當行為的責任
3、國際損害行為的責任
4、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5、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二、分論
(一)領土法
1、國家領土與領土主權
2、國家領土的構成
3、領土取得與變更
4、邊界和邊境制度
5、南北極的法律地位
(二)海洋法
1、海洋法的發展與編纂
2、內海的法律制度
3、領海和毗連區的法律制度
4、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制度
5、大陸架的法律制度
6、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及群島水域的法律制度
7、公海的法律制度
8、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制度。
(三)空間法
1、空氣空法
2、外層空間法
(四)國際法上的個人
1、國籍
2、外國人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3、引渡和庇護的法律制度
(五)國際人權法
1、國際法上人權的概念與特征
2、普遍性國際人權公約
4、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
(六)國際組織法
1、國際組織的性質和法律人格
2、聯合國的基本結構和活動程序
3、專門性國際組織的體系和制度
4、區域性國際組織的體系和制度
(七)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1、外交關系法
2、領事關系法
(八)條約法
1、條約的概念、種類和名稱
2、條約的締結與生效
3、條約的遵守、適用及解釋,
4、條約的修訂、終止與無效
(九)國際爭端法
1、國際爭端的概念、特點、種類
2、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和方法
3、國際爭端的外交解決方法
4、國際爭端的法律解決方法
5、國際組織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作用
(十)戰爭法
1、戰爭的法律概念與特征
2、戰爭的開始與結束
3、海戰和空戰中的特殊規則
4、戰時中立
5、戰時人道主義保護規則
6、戰爭犯罪及其責任
Ⅳ.試題示例
一、名詞解釋:每小題5分。
1、憲法
2、jussoli
二、簡答題:每小題10分。
1、簡述憲法的特征
2、簡述紐倫堡和東京審判的歷史意義。
三、案例分析:每題15分。
1、2003年8月,杭州居民劉進成等人的住所面臨拆遷,用以修建高檔商品房。執拗的劉進成與開發商怎么也談不攏,后者揚言要“強拆”。于是劉進成開始學習法律,非常挑剔地“審查”杭州市剛出臺的拆遷條例。在比較了憲法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后,劉進成認為:對于商業性土地開發,應由開發商和住戶平等協商,政府不得干預;該條例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規定。
“拆遷戶不同意,但比較終下場仍然是被強行遷走。”劉進成決定用宣傳憲法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在一年多時間里,他和眾多拆遷戶向各級政府部門上訪了近百次。2004年初以來,他曾多次上書指責有關部門的拆遷條例違憲,并聯合115人上書全國人大,請求對拆遷條例作違憲審查。
2004年3月7日,劉進成與另外10余名市民身穿寫有“維護憲法,人人有責!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住房所有權不許剝奪!”、“強逼簽約強制拆遷,嚴重違憲!容忍違反憲法,腐敗瘋狂害民!堅決維護憲法,人民才能幸福!”等字樣的白大褂,在杭州市上城區區政府門前“宣傳憲法”。他們盡量讓行動獲得成功又不違反法律——有意識地不去妨礙交通,有意識地避免干擾正在舉行的地方“兩會”。但是,上城區政法委書記依然認為,劉進成等人的行為未獲公安機關批準,屬非法集會、游行、示威。2004年3月8日,劉進成受到了警方對其治安拘留10天的處罰。
(1)作為公民個人,劉進成能否就《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向全國人大提起違憲審查之訴求?根據何在?
(2)劉進成以及其他被拆遷戶的上訪行為,有何憲法根據?其身穿白大褂“宣傳憲法”的行為是言論自由權還是集會、游行、示威權的表現?為什么?
(3)上城區政法委書記是否有權依法對劉進成等人的行為定性?為什么?
2、甲國與乙國的邊界未經條約劃定,因此經常發生邊界爭端。在甲乙兩國的一次邊界沖突過程中,甲國首都某高校的部分學生出于愛國熱情強占了乙國駐甲國大使館,扣押了大使館的所有人員和外交文件檔案。事件發生后,甲國多次要求乙國采取措施制止學生的行為,但是乙國置之不理。甲國遂將乙國訴之國際法院。國際法院查明,甲乙兩國均是《聯合國憲章》和《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締約國,同時甲乙兩國也都曾經宣稱接受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
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以下問題:
(1)國際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依據何在?
(2)乙國的行為是否構成國際不當行為,為什么?
(3)如果乙國的行為構成國際不當行為,應該承擔什么形式的國際法律責任?
四、論述題:20分
1、論法治原則
2、試論國際法的社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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