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由教育部統一領導、部署。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全國統一命題科目的考務工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地區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
第六條 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考點,并按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報考點要適當集中,相對穩定,應設在地(市、州)政府所在地,以設在地(市、州)招辦或高等學校為宜。報考點的負責人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或高等學校負責人擔任。報考點接受考生咨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此情況下報考點也稱考點),也可另設考點組織考試。
有條件的地區應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和標準,建立、完善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
未經教育部批準,設有報考點的高校不得設置校外考點,否則考試成績無效。
第七條 考點實行主考負責制,設主考1人,可根據情況設副主考若干人。考點主考由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有關負責人擔任,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聘任或授權聘任。主考、副主考要履行并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
第八條 考點應設立辦公室和試卷保管收發、監考、宣傳、保衛、技術保障、醫療、后勤聯絡等若干小組(考生少的考點可不設組,但應至少有2人專門負責試卷保密保管等工作),實行崗位責任制,分工負責有關工作,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九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及高等學校要配備與所承擔的碩士生入學考試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務工作人員。考務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條 考務工作人員選聘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的正式在職人員。
第十一條 考務工作人員選聘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務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碩士生入學考試,應回避接觸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答卷。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碩士生入學考試,不得參加當年的考務工作。
育路教育網預祝參加2011年考研的考生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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