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內蒙古通遼市教育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考研現場確認時間
通遼市教育招生考試管理中心2016考研現場確認時間:2015年11月4日-11月10日
各位考生:
根據國家、自治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文件精神,現將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試時間
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15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8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不超過14:30)。
二、報名時間
應屆本科畢業生預報名9月24日-27日,每天9:00-22:00;全國網上正式報名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補報,也不得再修改報名信息。
網上報名期間,將對考生學歷(學籍)信息進行網上校驗,并在考生提交報名信息三天內反饋校驗結果。考生可隨時上網查看學歷(學籍)校驗結果。
未通過學歷(學籍)校驗的考生應及時到學籍學歷權威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在現場確認時將認證報告交報考點核驗。未能按時提交學歷認證的考生,若承諾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可取得學歷認證報告,簽訂《2016年內蒙古研究生考試按期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有效學歷認證承諾書》后,可先行辦理報名現場確認手續。
三、現場確認地點、時間安排及相關要求和程序
(一)現場確認地點。考生原則上應在網上報名所選報考點進行現場確認,不得異地確認。內蒙古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內蒙古農業大學、內蒙古大學創業學院、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應屆本科畢業生網上報名時只能選擇內蒙古大學或大學入學前本人原戶籍所在盟市作為報考點。內蒙古工業大學、內蒙古財經大學、內蒙古醫科大學、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等其他呼市地區高校應屆畢業生網上報名時只能選擇內蒙古工業大學或大學入學前本人原戶籍所在地盟市作為報考點。
本報考點現場確認地點設在通遼市教育招生考試管理中心(通遼市工會大廈14樓)。咨詢電話:0475-8212517(普招科)
(二)現場確認時間:11月4日—10日,每天8:30—17:00,逾期不再補辦。已成功網上交費的考生攜帶本人二代身份證,應屆生還需攜帶學生證,非應屆本科畢業生還需攜帶戶口簿或工作單位證明、學歷證書到報考點進行報考資格審核并進行現場確認。
(三)現場確認繳費辦法:需提前準備中國農行銀行卡,所有考生在11月3日—9日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核對報名信息,無誤后網上支付報考費每人190元(繳費后報名信息一律不作修改)然后到報考點進行現場確認,考生已支付報考費但未在規定時間進行現場確認的,報考費一律不退。
其它具體事項
1、我市可接收考生報考的比較大人數為3500人。
2、在內蒙古自治區以外高校就讀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網上報名時應選擇學校所在省(區、市)的報考點辦理報名手續,本報名點不接收任何在內蒙古自治區以外高校就讀的應屆本科畢業生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
3、本報名點不接收外省戶籍往屆畢業生的考生報名確認。區內高校(特別是內蒙古民族大學)的往屆畢業生,網上報名時請選擇本人戶籍所在地報考點參加考試。
4、打印《準考證》與《座位通知單》:2015年12月14日—28日,所有報名考生登錄中國研究生招生信息網,憑網報用戶名和密碼下載打印《準考證》。選擇我市報考點的考生憑《準考證》的考生編號與證件號碼登錄內蒙古招生考試信息網打印《座位通知單》。考生憑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座位通知單》參加考試。
5、符合選擇在內蒙古報考點參加考試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計劃的考生按照規定時間在內蒙古教育廳《少數民族骨干人才計劃報考登記管理系統》中提交信息審核通過后,下載《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干人才計劃碩士研究生考生登記表》一式三份,填寫相關內容后到內蒙古教育廳民族教育處現場核實信息并加蓋公章,并攜帶登記表到自治區教育考試中心領取校驗碼。在內蒙古以外報考點參加考試的考生按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相關要求領取網上報名校驗碼。
6、現場確認時沒有二代身份證或二代身份證丟失、損壞的考生,若承諾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二代居民身份證,簽訂《2016年內蒙古研究生考試按期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證和有效學歷認證承諾書》后,可以先行辦理現場確認手續。
7、考生應遵守誠信考試承諾,如實填寫網上報名信息,考試期間遵守考場規定。本考點考試期間不準考生上廁所,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考場,如不能遵守此規定,請放棄確認。
8、我市研究生考試在標準化考場內進行,全程實施視頻監控,同時考場配備掛鐘、格尺、橡皮、簽字筆、筆袋,禁止考生攜帶無線通信和計時設備、格尺、橡皮、簽字筆、筆袋進入考場,如發現使用或自帶以上設備及文具,按相關規定處理。
9、本次考試將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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