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制約原則是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正確的“講服從”,不要曲解黨規黨紀,不要變相執行黨規黨紀。
黨員的基本素養是“講服從”,這也是衡量黨員干部在政治上是否成熟堅定的重要標志。但在實踐過程中,有些黨員干部把“服從”扭曲了:有的把它視為一團和氣,淪為無黨性、無原則、無底線的服從;有的把它視之為“不定項”,對己有利者就服從、對己不利的就放棄;有的視它為喊口號,嘴里喊著講原則、顧大局,背地里卻結黨營私;還有的甚至視之為待價而沽的籌碼,誰給甜頭,就聽命于誰。
國家權力是人民所賦予的(權為民所賦),應為人民而行使(權為民所用),因此權力運行必須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制約原則可以概括為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四項要求。職權由法定,是指國家機關的職權必須來自法律明確的授予。國家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而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權力。有權必有責,是指國家機關在獲得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職責和責任。當發生了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時,國家機關必須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用權受監督,是指國家權力的運行和行使必須接受各種形式的監督。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違法受追究,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法治思維不僅認為法律是治國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強調法律是治國理政的比較高準則,治國理政必須奉守法律至上原則。法律的至上性,具體表現為法律的普遍適用性、優先適用性和不可違抗性。法律的普遍適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國主權范圍內對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定職權與權利,承擔和履行法定職責與義務。所以,黨員干部要樹立法治思維,正確行使權力。
權力制約原則是職權由法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正確的“講服從”,不要曲解黨規黨紀,不要變相執行黨規黨紀。當下,我國提出全面從嚴治黨,就要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自覺遵守黨紀國法、自覺成為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和支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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