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關于開展法律專業碩士學位試點工作的通知(學位辦 [1995>36 號)》中提出,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專業性學位,主要培養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以及經濟管理、社會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法律專業碩士與現行法學碩士在學位上處于同一層次,但規格不同,各有側重。該學位獲得者應達到勝任政法系統和法律服務部門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與管理職務的任職要求;德才兼備,具有良好的法律實務知識,具有寬口徑、復合型、外向型的知識與能力結構,要求能夠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管理、科技、外語和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獨立地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和有關管理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國家開辦法律碩士專業的學科定位是高層次法律應用人才,也即法律實務人才。應該說該專業的設置參考了美國 J.D. 的培養模式,這從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關于在我國設置和試辦法律專業碩士學位( Juris Docter )的幾點原則意見(草稿)》中可以得到體現,該專業的英文一度被翻譯成 Juris Docter, 簡稱 J.D. ,只是稱之為博士( Docter )與我國教育體制不相符合,比較后才被修改為 JM ( Juris Master ) , 因而該專業的定位與美國的 J 。 D 。教育大致是相同的,即高層次的法律職業教育。
由此出發,法律碩士教育的培養目標即是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即法律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加入 WTO 的影響,我國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將日益短缺。一方面,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被定位成通才教育,而非專才教育,加之在年齡上和社會經歷上,本科畢業生在深度上顯然不足以滿足社會對高層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傳統的法學研究生教育側重于學術訓練,而非職業教育,加上法學研究生的培養方式為師徒傳授制,在客觀上其培養規模不可能太大,所以法學研究生既無法滿足社會對大量高層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同時在實踐能力上也存在欠缺之處。因此,培養大量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任務便壓在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頭上。根據功能理論,法律碩士教育的培養目標就是法律家,即既具有較深的法律學術功底,又具有很強實踐能力,能夠以法律的頭腦、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大量社會問題的法律家。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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