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在南方某市市政府為加強食品安全質量監管的會議上,該市的負責同志言辭激烈地表達了市政府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稱近期要抓幾個違反食品安全法的典型,要加大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讓違法者傾家蕩產,提高其違法的成本。地方政府有這樣的決心是一件令人振奮的事情,但在欣喜之余,也產生出些許隱憂。
憑心而論,近年來這樣的表態在官話系統中是頗為流行的,我們經常可以聽到“要讓什么什么傾家蕩產”這樣的豪言壯語,但這樣的話讓人感覺到的更多的是“人治”的味道,而不是“法治”的精神。現代社會的根本特點之一就是法制社會,違法者應該得到的是公正的懲罰。
何謂公正的懲罰?就是依照法律,得到不多也不少的懲罰。“讓什么什么傾家蕩產”的表態會讓人產生強烈的錯覺,似乎司法部門不是單純依據法律條文,以法律為唯一的準繩,而是依據行政首長的態度來決定執法的力度,來做出司法裁決。這是不是在不點名地批評司法部門效率不高、有法不依,執法部門執法不力、執法不嚴呢?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為什么不直接去改善司法部門、執法部門的工作效率呢?為什么不采取措施直接提高這些部門的工作透明度呢?如果是因為我們的法律條款沒有與時俱進,處罰標準過低,脫離了我們現在的經濟水平,那么在立法部門修改相應法律條款以前,倘若我們依法行事的話,又如何能夠讓違法者在不能夠傾家蕩產的情況下使其傾家蕩產呢?如果是國有企業違反了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我們準備讓誰傾家蕩產呢?市政府還是省政府?難道打擊的對象僅限于私營經濟部門嗎?
其實,提高違法的成本不是靠抓典型、殺雞給猴看這樣的傳統思路,而是要靠嚴格的執法,真正將墻上的標語付諸行動,而要做到這一點,只能依靠制度創新,用制度而不是領導人的勸說與威脅來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豈能權衡取舍?運動式的市場秩序整頓行動只可能在短期內、在表面上見效,只會讓違法活動在短期內收斂一些,或變得更加隱蔽,一旦風聲過后,又會故態重現。
今天國人之所以變得“渾身是毒兇赳赳”,對食品安全產生了嚴重的信任危機,主要的責任不在生產者,而在于監管者。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企業的行為是不一樣的,而在相同的法律環境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的行為方式又是高度一致的。所以,現在我們在食品安全方面面臨的問題,完全不是企業經營者黑心的問題,而是我們缺乏對市場進行有效管理的能力問題,相關管理部門不應該將自己能力的不足歸咎于企業經營者、特別是私營企業經營者的黑心。我們不能夠將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寄托于企業經營者的自我道德約束上,寄托于他們的覺悟上,法律的存在就說明絕大多數人在沒有法律制約的條件下是一定會做壞事的,所以,企業經營者有“賊心”沒什么值得大驚小怪的,只要不將壞的動機付之實踐就不會對社會造成實際的損害。
人民是這些市場監管部門的雇主,地方政府負責人也是人民的雇員,人民的服務員。為人民服務,讓雇主滿意,讓雇主們能夠吃上放心的食品,是人民的服務員們的份內之事,如果不能夠做到這一點,我們就應該讓他們“下崗失業”。
所以,抓典型、嚴懲那些少數“不幸運者”,甚至讓他們傾家蕩產,不會持久地使市場秩序好轉,市場秩序的改善還要依賴一個透明、高效的市場監管系統,依靠一個高效的司法、執法系統,而不是領導人的講話,我們的地方領導人現在應該有勇氣承擔起他們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勇氣正視他們在市場監管方面的不足,我們的地方領導人應該以黨中央和人民的支持為后盾,將“要讓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市場監管者下崗失業”的豪言壯語勇敢地講出來。
(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政治學院 比較政治經濟研究中心)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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