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礦難的頻繁發生與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太少有直接關系,并以山西省為例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認為這樣就可以減少事故發生,也可緩解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增加工作人員責任心,使工作條理化。以上論證的論據不足以支持其論點,論證缺乏科學性,由此而得出的結論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該論證偷換概念。文中“礦難的頻繁發生與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太少有關,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論證中偷換了“安全機構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與“監管人員”的概念,在編人員太少,并不意味著監管人員也同樣太少,也許招收了大量的臨時“監管人員”,而這些人員沒有在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之內。因此而得出的結論是缺乏科學依據的。
其次,該論證論據不充分。文中“認為礦難的頻繁發生與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太少有直接關系”。“礦難的頻繁”與“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到底有多大相關關系,論證中沒有明確列舉,由此而得出的結論也難以令人信服。
其三,該論證以偏概全。文中“以山西省為例”,認為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太少有關,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以山西省為特例并不能代表全國有煤礦的省區都存在監管人數問題。由此認為“政府應該增加監管人員”的建議是不可信的,是沒有說服力的。
其四,增加監管人員與是否能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也無必然聯系。人數的多少與是否有責任心和工作是否更具條理性也缺乏邏輯關系。
綜上所述,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從而解決礦難的頻繁發生的建議是不科學的,是難以實現的。(6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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