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不周的建議
文中通過對山西省的情況分析,從而得出礦難的頻繁發生與安全監管機構人員太少有直接的關系的結論,進而建議政府增加監管人員。這樣的建議顯然是考慮不周的。
首先,值得懷疑的是,山西省的情況是否具有代表性。全國有那么多煤礦,而全國安全監管機構在偏的人員是多少呢?即使全國的情況跟山西省相似,那么我們還得考慮安全監管機構除了在邊偏人員是否還有大量臨時人員或短期聘用人員呢?因此,不能僅以山西省有煤礦4235座,而安全監管機構在偏的人員僅有1666名,就得出上述結論。
其次,值得懷疑的是,增加監管人員就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嗎?文中認為增加監管人員可以減少事故的發生,這顯然是認為“一果只有一因”,可實際上,礦難事故的發生卻可能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例如:煤礦自身的安全隱患、礦工的操作不規范,或者是外界因素的干擾所造成的,而監管人員太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個影響因素而已,因此即使增加監管人員也不一定能減少事故的發生。另外,文中認為增加監管人員可以緩解現在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使他們的工作更具條理性也是值得懷疑的。增加人員或許能緩解壓力,但與工作人員的責任心,使工作更具條理性都沒有必然的聯系。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及工作條理性是與人自身素質及工作能力相關的,不是通過增加人員能解決的。
最后,文中把在偏人員與監管人員等同起來,是在偷換概念。也許在偏人員只是負責相關的管理工作,而監管人員則是用合同制來聘用的。
綜上所述,增加監管人員的建議是不周到的。礦難的發生更應該關注煤礦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
[范文8]唐艷(22分)
增加人員并不能解決管理的根本問題
上述材料的山西省礦業的情況為例得出增加安全監管機構的在編人員就能減少事故、緩解壓力并增加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從而使監管機構的工作更有條理性這樣的結論有失偏頗,值得商榷。
首先,分析者以山西省的礦業人員配比情況為例。我們不僅要問:“山西省是否代表全國而具有普遍性”。如果只是山西省一個地區存在人員不足的情況并不能說明各地政府都需要增加人員編制。同時材料中給出的數據并沒有充分的說服力,因為他并沒有給出究竟多少比例才是一個適當的數目,單憑一些數字的羅列并不能說明問題的所在。
其次,即使政府增加了監管人員就一定能減少事故的發生嗎?眾所周知,礦難產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如果不能從癥喉入手,只是增加人員,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可能還會有新的問題產生。一旦人員增加,監管部門可能會面臨人工費用及管理費用的增加,這樣不僅沒有緩解監管機構的工作壓力,相反壓力會更大。同時文中提到工作人員的責任心會增加,其實此言差矣!試想一個人員過多的企業、單位員工的責任心如何能夠有效提高呢?本來一人的工作現在由多個人一起完成,很可能出現張三推李四,李四推王五的惡性現象,員工的責任心很難凝聚。并且增加人員也會給人員管理上帶來一些問題,如果不能有效地進行管理,工作不僅不能更有條理,勢必帶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
綜上所述,評論者既不能有效論證礦難的直接原因是人員太少,也不能論證增加人員一定能減少礦難及緩解壓力使工作更有效,所以對于政府建議增加監管人員的建議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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