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以內根據不同情況退還學費80-100%
民辦學校的學生退學后要求學校退還學費將有據可依。市教委有關部門將出臺“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如果學生退學,民辦高校將根據學生提出退學的原因和時間,按照不同比例退還學費。
管理辦法中提到的學費是指本學期的學費和雜費、住宿費,如校方已經收取學生一年的費用,無論何種原因,第二學期的費用都要如數退還。
管理辦法規定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廣告(簡章)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費的,學校必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的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退費,學校扣除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雜費。
管理辦法還規定,學校開學1個月內,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業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學校扣除學生所繳納學費的10-20%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雜費;學校開學1個月后出現上述情況,由學校視情況與學生或學生家長協商處理。一般情況下,學生提出退學退費,在學校開學7天以內,學校扣除學生所繳納本學期學費的10%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雜費;學校開學8-15天以內,學校扣除學生所繳納本學期學費的30%及報名費退還其余;學校開學16-30天以內,學校扣除學生所繳納本學期學費的50%及報名費后退還其余;學校開學30天以后,一般不再辦理本學期退費手費。其中,“開學”指的是學校計劃中所指的正式上課時間,不含軍訓時間。
教育部此前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中就已經規定,如果學生退學,民辦學校要根據學生學習時間長短退還部分學費。長期以來,大部分民辦學校都認真執行了此規定,獲得了考生的認可。但有部分學校執行不力,引發了不少矛盾,甚至對簿公堂,市教委也經常收到各種反映。‘辦法’公布后,將有助于杜絕這類現象,規范民辦學校收退費,既保證學生利益,也對我市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有益。此外,公辦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及各類培訓班將參照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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