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3年開始,教育部在部分高校中開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工作,占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5%的自主招生數,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希望這一招生革新舉措能開啟高校自主之路,從而“有利于不拘一格選拔人才”。但是,自主招生兩年來,卻多有抱怨叫苦的煩惱之聲。(《北京青年報》8月11日)
一方面,自主招生在一些學校一定程度上變成了“降低20分錄取”,“很難說就招到了真正的人才”。一些考生參加自主選拔考試,目的也僅是為高考上“雙保險”。另一方面,由于報考自主招生的人數眾多,“從命題到組織考試、評判,成本實在太高”,同時托人情、找關系的又格外得多,“給學校正常的招生帶來了干擾。”面對煩惱局面,一些尚未進入試點名單的高校心有余悸,一位校長因此表示,“不打算申請進行自主選拔錄取試點”,“擔心帶來的煩惱可能會大于實際意義”。
本來,自主就是自我權利,作為學校,在招生上更多地自己做主,是教育權落實的表現,應求之不得才對,緣何倒成了煩惱呢?筆者以為,這一看似反常的現象,反映出高等教育體制中學校與政府管理者之間職能錯位、權責關系不清的內在矛盾。
在剛剛結束的中外大學校長論壇上,不少國內大學校長們紛紛喊累,抱怨自己“什么都要管”“分散了很多精力”。顯然,校長們要管的許多事情,本來是社會、政府的應盡之責,由學校來操心,只能越管越亂。另一方面,包括招生這類高校分內事,卻反而由政府主導。職能扭曲、權責混淆的體制格局下,高校豈能避開煩惱?
制度經濟學上有一個科斯定理,它指出,產權界定的越清楚,交易的成本才能越低,從而獲得高的交易效率。其實,這里所謂的產權并不限于財產權利,而是泛指一切法律權利。也就是說,在社會中無論個人還是組織,只有當其權利以及與之相對應的責任被界定清晰了,社會交往(交易)活動才能實現低成本、高效益。而這種權責關系又是由制度來規定的,因此要使社會行為的效益最大化,就需要創造能帶來最優化權責劃分的制度。具體到高校招生上,就是要改變目前政府和高校之間責權利不清的含混體制,澄清各自在權責上的界限,才能化解煩惱。
有關專家建議通過“限制(自主招生)權力”來應對高校的招生難題,我對這個思路不以為然。高校自主招生中的煩惱,終究不過是“成長的煩惱”,除了用成長本身來解決外,別無他途。加強“管制”的老套,除了讓煩惱沒完沒了外,不會有其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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