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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高職高專藝術類非美術專業聯考(以下簡稱非美術聯考)的管理,確保高校招生考試的公平公正,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非美術聯考是我省高職高專院校藝術專業的加試,由省內部分高等院校聯合舉辦。參加聯考的院校非美術類專業錄取時直接使用聯考成績。未參加聯考的省內外高等院校經省招辦同意也可使用聯考成績。
第三條 非美術聯考是對專業素質基本內容的測試,考試內容和方法由參與聯考院校討論確定,并提前向考生和社會公布。
第四條 非美術聯考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安全的原則,接受考生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全省非美術聯考在省教育考試院指導和監督下,由相關高等院校組成聯考辦公室組織實施。聯考辦公室設在湖北藝術職業學院。
第六條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考試工作的指導、協調;審訂考試組織管理相關規則;向聯考辦公室提供相關高考報名信息;決定聯考辦公室提出的當年聯考的報名、考試時間;督促和協調重大問題的處理。
第七條 聯考辦公室負責聯考報名考試的管理、組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藝術專業招生考試的政策規定,制定工作實施細則及各項考試內容的評分標準,負責報名組織,考試組織,發放準考證,考官聘任和管理,考試實施,登分及成績公布等工作。
第八條 參加聯考的相關高等院校協助組織聯考。其主要職責為配合聯考辦公室做好報名考試的各項工作,根據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的要求制定招生簡章并向社會公布。新申請加入非美術聯考的院校,須先向聯考辦公室書面申請,并報經省教育考試院審批同意。
第三章 考官聘任與管理
第九條 擔任非美術聯考工作的考官應為所在院校的本專業教學骨干,并符合以下條件:政治思想好、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嚴守紀律、具有較強的合作精神;未在社會上舉辦的相關專業考試培訓班上授課;業務能力強, 有豐富的教學實踐經驗,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從事專業基礎課教學5年以上,具有相關工作的經驗;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非美術聯考;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
第十條 相關院校每年向聯考辦公室上報推薦考官名單。聯考辦公室對名單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考官納入非美術聯考考官庫。每年非美術聯考由計算機從考官庫內隨機抽取并經聯考辦公室審定后決定考官。
第四章 報名及考試
第十一條 普通高考和高職統考報考藝術專業的考生,持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蓋章的高考報名登記表,在規定時間內到聯考辦公室確定的報名點進行聯考報名,領取聯考準考證。
第十二條 聯考準考證號由計算機按專業隨機編排生成。聯考準考證號為6位數,前兩位數為專業代碼,后4位數為流水號。
第十三條 非美術聯考的專業類別有:聲樂表演類、器樂表演(鋼琴)類、舞蹈表演類、音像技術類、播音與藝術主持類、影視表演類、廣播電視編導類等專業類別。各類別的考試內容和賦分具體為:
一、聲樂表演類(200分)
考場一:
1.演唱歌曲一首(中外藝術歌曲、民歌等均可)。(100分)
2.特長展示:鋼琴或其他樂器、舞蹈、朗誦等任選一項。(50分)
3.其他特長以省市以上獲獎證書作為參考
注:每位考生5分鐘
考場二(視唱練耳考場):
1.視唱(20分)
2.節奏(10分)
3.聽音(10分)
4.模唱和弦(10)分
二、器樂表演類(含鋼琴表演)(200分)
考場一:
1.演奏作品一首(中外作品均可)。(100分)
2.特長展示:聲樂、舞蹈、朗誦等任選一項。(50分)
3.其他特長以省市以上獲獎證書作為參考
注:每位考生5分鐘
考場二(視唱練耳考場):
1.視唱(20分)
2.節奏(10分)
3.聽音(10分)
4.模唱和弦(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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