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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塔里木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教育部施行“陽光招生”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范塔里木大學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區有關高校招生的規定,結合塔里木大學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塔里木大學 學校地址:新疆阿拉爾市
第三條 塔里木大學原屬農業部部屬普通高等學校,現為國家財政直接投資由中央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由原校名“塔里木農墾大學”更名為“塔里木大學”。
第四條 學校辦學特點:我校是一所歷史悠久、擁有優良傳統和優良校風的高等院校,是國務院批準的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農為主,文、法、理、工、經、管協調發展的多科性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以本科教育為主體,研究生(論壇) 教育、專科教育、成人教育、高職教育為輔的多層次培養人才格局。學校將“做塔里木文章、創區域性優勢、建綜合性大學”作為學校的發展目標,本著“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特色鮮明、適應性強、多學科綜合發展”的辦學思路;采取“多層次、多途徑、多形式”的開放式、綜合型辦學模式,為滿足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應用型和創新型人才,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術水平和辦學效益,進一步增強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擴大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使塔里木大學成為自治區和兵團在南疆的高質量應用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層次決策咨詢、發展科技文化事業的重要基地。
第五條 招生對象:高中及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學生
第六條 招生層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高職)
第七條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管校領導任組長,下設招生工作領導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 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根據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組織實施開展本校招生宣傳工作;
(五)接待處理招生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具體組織新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有關問題;
(七)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
(八)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體處理招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章 錄 取
第九條 學校招生錄取嚴格貫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條 塔里木大學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對思想政治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由學校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以志愿優先原則,性別不受限制,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不設分數級差,實行志愿與高考總分、相關單科成績相結合的辦法確定。
第十二條 學校對錄取考生身體要求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執行,錄取身體健康考生。
第十三條 學校僅以英語(論壇)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四條 對民語言考生的錄取,數理化單科成績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思想政治品德表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塔里木大學不予錄取: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參加非法宗教活動,經教育而堅持不改的;
(3)品德惡劣,道德敗壞或有流氓、盜竊行為的;
(4)有擾亂社會治安,走私販私、吸毒販毒、貪污盜竊或其它刑事犯罪行為的。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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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業大學是我國唯一一所以同時發展航空、航天、航海(三航)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為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開放式大學,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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