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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胡主席、中央軍委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日前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 院校招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軍隊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主席關于加強人才培養重要指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治軍方針,完善和規范軍隊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舉措,對提高軍事人才選拔培養質量、提升軍隊干部隊伍整體素質具有重大意義。
新頒布的《條例》是在參照1995年總參、總政、總后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充分汲取新時期軍隊院校招生工作成功經驗和國家高校招生政策改革成果的基礎上重新修訂的。《條例》共分13章54條,根據軍隊院校生源結構、培訓層次和組訓方式等方面的重大變化,系統規范了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相關規定,并充實完善了招收部隊士兵學員的政策。《條例》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在進一步明確軍隊院校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分工、標準條件和工作程序的基礎上,加大了公開透明和有效監督力度。《條例》規定,建立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身份認證制度,每年錄取工作一結束,全軍招生辦負責建立年度生長干部學員數據庫,經計算機校驗后統一生成軍隊院校生長干部身份號,一人一號,作為軍校畢業學員提干任職的重要依據,凡與總部系統中身份號不符的一律不予分配部隊、不得任職提干,實現“錄取新生-在校學員-軍隊干部”全程封閉、精確管理。
《條例》還對招生工作紀律和違紀行為的處分作了更加全面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對少數招生機構違規招生和送學、招生工作人員泄題和參與社會中介機構非法招生、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招生系統等違法違紀問題,作出了具體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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