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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市、區)招辦、體檢機構:
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湖北省教育廳、衛生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意見》(鄂教學〔2004〕4號)精神,結合當前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體檢工作時間安排
(一)3月初,召開全省高考體檢培訓工作會。
(二)3月8日前,各市州匯總各縣(市、區)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名單以及體檢時間安排,報送省招辦;省招辦傳真電話027-87328226,電子郵箱:hbzb_hb@126.com;體檢機構、主檢醫師名單由省招辦集中將在湖北招生信息網上公布。
(三)3月15日前,各市州負責培訓本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體檢機構。
(四)3月18日至4月18日,各縣(市、區)組織體檢工作。
(五)4月25日前,體檢機構完成體檢信息采集、校驗、統計和移交等工作。
(六)5月8日前,縣(市、區)招辦匯總、檢查體檢信息并上報市(州)招辦,市(州)招辦匯總、檢查。
(七)5月6日至10日,省招辦接收市(州)招辦上報的體檢信息。
(八)5月15日至30日,體檢專項復檢。經考生書面申請,當地招辦和體檢機構同意,省招辦核實后到湖北省人民醫院進行專項復檢,省人民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最終裁定。
二、體檢工作要求
(一)各地招辦、體檢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乙肝檢查的新要求。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受檢者轉氨酶異常,如果超過參考值上限指標2倍以上(含2倍),可建議考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由考生自愿申請,不得強制要求乙肝項目檢測。不論考生是否檢測了乙肝項目,體檢機構都應在考生體檢表上如實記載考生轉氨酶檢查情況;檢測了乙肝項目的,還應記載檢測結果。
(二)制定工作方案,堅持崗前培訓。體檢前要制定體檢工作方案,提前做好體檢準備。要分層次開展學習培訓工作,各市州招辦組織本地縣(市、區)招辦和體檢機構進行學習培訓,體檢機構做好參檢醫師的選拔和全體體檢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省招辦統一下發的《體檢工作手冊》匯總了國家和我省最新關于高校招生體檢的有關文件資料,包括體檢規程、操作辦法、常見問題、典型病例表述和填表說明等方面內容。各個參與體檢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三)體檢過程中,要嚴格按工作規程操作,防止偷工減時、走過場,更不允許違規操作、弄虛作假。要使用統一下發的錄入系統,做好體檢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出現錯漏。要建立錄入、校對簽字制度。對經復檢更正了的體檢表上的信息,要及時在體檢數據庫中更正,確保體檢表上的內容與考生體檢電子信息一致。
(四)加強體檢過程的檢查巡視工作。省招辦將從各市州從事招生和體檢工作隊伍中選調人員,進行體檢交叉檢查巡視工作。檢查巡視工作要對照體檢工作標準,逐項檢查體檢工作是否組織到位、體檢操作是否規范、體檢表填寫是否規范等。體檢巡視工作小組要對巡視的體檢工作給出評價,評價結果與當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年終考評及評先表彰掛鉤。
(五)體檢工作結束后,各地要及時向考生通報體檢結果,切實抓住復檢環節。考生對體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單》后的一周內提出復檢申請,在原體檢機構進行復檢。考生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通過縣(市、區)招辦向省招辦提出專項復檢申請,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到湖北省人民醫院進行專項復檢。專項復檢原則上針對體檢標準比較難以把握的項目,如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高血壓、結核病、肝功能異常、腎炎、青光眼、肢體殘缺等疾病,對視力、身高、體重等容易把握標準的項目省招辦不受理專項復檢申請。
(六)各地體檢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體檢全過程的領導、檢查和監督。體檢工作領導小組由當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招辦和體檢機構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對體檢工作負總責。體檢機構由市縣招辦和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商議確定,并簽定責任書。原則上為當地城區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條件較好的醫院或醫療單位。體檢機構應維持相對穩定,但對往年招生體檢工作中條件較差,把關不嚴,操作不規范,問題較多的體檢機構要予以更換。當地考生超過7000人的,原則上應安排2所以上(含2所)醫療機構進行體檢,確保體檢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七)嚴格執行高校招生體檢責任制及責任追究辦法,加強監督,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順利進行。
在通知中學和考生參加體檢,送達《考生體檢結果通知單》,匯總、校驗和上報體檢信息等方面,縣(市、區)招辦組織、管理和監督不力,造成體檢工作混亂、社會影響不好以及體檢信息漏報、錯報的,縣(市、區)招辦要承擔相關責任。沒有按規定要求通知考生參加體檢、送達《考生體檢結果通知單》,造成考生漏檢的中學,要承擔相關責任。不按規范和程序進行體檢、弄虛作假、體檢結果填寫不真實、體檢信息錄入校對有誤,造成上報體檢信息不準確不完整的,由體檢機構承擔相關責任。對不遵守體檢工作紀律、未按規范和程序進行體檢而造成不良后果的醫師要堅決更換并追究相關責任。對未能如實填寫個人既往病史、不按規定參加體檢、收到體檢結果未提出異議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對冒名頂替、弄虛作假、擅自涂改體檢表的考生,取消其體檢資格。對在體檢工作中組織管理監督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造成不良影響的招辦、體檢機構和中學要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相關責任。
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13年2月21日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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