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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錄取時省考試局對高校有如下要求:
在考生德體狀況大體相同的情況下,一般以文化考試成績作為錄取的主要依據;
當考生德體狀況、高考成績大致相同時,學校應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
當考生志愿相同時,應優先錄取高分考生,并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要求;
當本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學校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分數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體育、藝術院校或專業在考生文化課成績和專業考試成績均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的情況下,學校可根據所調檔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或者是文化成績自行決定錄取規則;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由學校決定是否錄取;
考生電子檔案誠信記錄中有違規記錄的,是否錄取由學校決定;
在錄取過程中,當我省的錄取規定與高校招生章程中的有關規則不一致時,以高校的招生章程作為錄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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