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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市教育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發出《關于成都市公辦中小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關事宜的通知》,明確取消了“公辦普通高中擇校費”項目,規定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再收取擇校費。同時,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并禁止以捐資助學、借讀生、自費生、復讀生等名義變相擇校亂收費。
《通知》要求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嚴格落實相關規定,嚴格按照審批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禁止任何單位、學校及個人擅自設立教育收費項目、違規制定教育收費標準,且學校教育收費只能由學校財務部門根據相關管理部門核定項目、標準和收費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門(包括年級、班級、教研組等)、個人及家委會均不得向學生或家長收費。按規定,教育收費必須在招生錄取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錄取的學生收取費用。
普通高中階段,學費根據學校類別收費,省級及省級以上示范高中460元/生·期,市級示范高中340元/生·期,一般高中280元/生·期,農村高中200元/生·期。住宿費向在校住宿的學生收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費一般課程每生每科5元,計算機課程每生每科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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