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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探索與高等教育特點相聯系的多元化人才評價機制、多樣化入學選拔錄取方式,培養適應首都經濟社會建設需要的技能型、應用型人才,進一步完善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按照“總結經驗、堅持方向,積極推進、適度擴展,重點攻關、穩妥操作”的總體思路,2010年擬在部分高等學校繼續進行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試點,現將2010年改革試點工作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試點院校及招生計劃 二、學校錄取的主要依據 試點院校在北京教育考試院的指導下自主確定入學標準,原則上應包含: 1、試點院校組織的綜合能力測試筆試成績 2、試點院校組織的面試、實操能力測試成績 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成績(高中會考成績等) 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評語或中學的推介材料 各試點院校根據專業特點和入學需要自主確定入學標準,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報名辦法 (一)報名條件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戶口;已參加2010年高考報名的考生。 (二)報名辦法 考生按試點院校的要求辦理報名手續。 考生在辦理報名手續時,須填寫試點院校印制的《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報名表》,并向招生學校提供加蓋中學公章的推介材料,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提供《北京市普通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冊》,其他考生提供《高中學生考試成績登記表》、《高中學生評語表》(學籍卡正反面)。考生本人應認真、慎重填寫報名表,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錯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報名表》經本人及家長確認上交后,一律不予更改。 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應向考生出具加蓋學校公章的相關推介材料。 每名考生限報一所試點院校。 (三)報名時間 3月上旬,試點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中下旬辦理報名手續。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鑒定。 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往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時,必須具備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 五、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高等職業教育自主招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文件執行。試點院校可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補充規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考生須根據招生院校要求提供高考體檢結果。 六、收費標準 試點院校參照國家統一高考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入學考試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對試點院校的考試形式、考試內容、考試時間等招生考試方案及招生章程進行審核。 試點院校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學考試評價辦法,考試可采取筆試和面試等形式,考試內容以綜合能力測試為主。各校考試日期統一定于2010年3月下旬。 八、錄取安排 試點招生院校按照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的原則,結合考生高中階段的學習情況及綜合測試成績,自主確定錄取方案。 (一)時間 試點招生院校應于4月份完成錄取,擬錄取名單必須在4月21日前報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打印錄取名冊,并于4月下旬寄發錄取通知書。 (二)調檔 被錄取考生的檔案(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學校(部門)向招生院校直接提供。招生院校在發放錄取通知書同時,要向考生發放錄取新生調檔通知單(介紹信),由考生交到本人檔案所在管理部門。 (三)相關規定 1、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當年高考。錄取考生已交納的高考報名考試費由招生院校在報到注冊后退還。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當年高考。 2、在考生所在學校(單位)同意后,招生院校可提前組織被錄取的考生進校進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學費用。該批新生與當年高考錄取的新生統一于秋季入學。 3、招生院校剩余自主招生計劃轉入夏季統一招生錄取中完成。 九、有關工作要求 試點院校須按照“嚴格程序、加強管理、接受監督”原則,以及“條件明確化、程序規范化、招生辦法公開化、錄取結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詳細的自主選拔錄取方案并向社會公布,認真做好報名、考核、錄取、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試點院校應成立由分管校(院)長負責的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并成立由學校招生辦和監察部門負責人為主的招生錄取小組,凡屬考試、錄取中的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實行單獨命題的院校要加強研究,提高命題水平,并加強對命題工作的組織管理;聯合命題的院校要做好命題教師的推薦和組織工作,筆試、面試命題要兼顧各學校特點。加強對面試教師的培訓,保證考試的公正規范;要選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秉公辦事并經過培訓的骨干教師參加錄取工作,凡當年有直系親屬報考者不得參與此項招生考試工作。 凡從事和參與招生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條例、規定。違反者,按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有關條例處理。 北京教育考試院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與監督。 |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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