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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錄取信息確認 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省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上錄取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等學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等學!朵浫】忌畔⒋_信表》寄給有關高等學校。高等學校根據省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等學校還須附加省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學生。考生可通過省招辦和高等學校所提供的途經查詢和確認本人錄取結果。 九、定向就業招生 高校定向在青海省艱苦地區、艱苦行業的招生,必須有定向單位與招生學校簽訂的協議。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 高等學校在青海省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招辦補充投檔,學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青海省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的錄取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1、考生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利用通訊工具進行考試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以及使用其它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的,由違規行為發生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省級招辦、或經教育行政部門授權的高等學校,取消其當年的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高等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戶籍所在地,同時通知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 對考生在全國統考(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執行。其中: 對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下一年度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高中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全國統考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全國統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所在高等學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嚴肅處理;對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在全國統考中組織作弊或使用通訊工具作弊的高等學校在校生,高等學?梢越o予其開除學籍處分。 對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參加全國統考的社會其他人員,取消其當年全國統考各科成績,并由其報名考試所在地的省級招辦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違規事實,并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相應處罰。 省招辦須將考生在全國統考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2、對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18號)執行。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教育系統工作人員,由違規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撤銷招生工作職務并給予調離現工作崗位、開除公職等黨級政紀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在出具、審定考生的報名資格證件、證明、體檢、檔案等材料(包括有關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證明材料等)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考移民”活動,為考生偽造或違規辦理戶籍遷移、中學學籍檔案; 、 指使、組織或參與組織高中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的在校生參加全國統考,或指使、組織、參與組織群體性考試舞弊; 、 盜竊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內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含評分細則)、答卷; 、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及錄取場所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 、 在招生考試中偷換、涂改考生志愿、考試成績及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計算機記載的考生信息),指使、縱容、協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 在招生考試中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按錄取規定招收學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錄取標準的學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損失; 、 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非法招生活動; 、 以任何名義和理由,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費用; 、 招生錄取期間利用計算機網絡惡意攻擊省級招辦或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系統、信息系統及有關網絡、設備; ⑾ 其他破壞招生考試工作的行為。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社會其他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參照本條處理。 3、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由教育部或經教育部授權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條例》及《教育部關于實行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給予限制招生、暫停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理;對嚴重違規招生的學校負責人將追究其領導責任。嚴重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應予以通報,或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十一、附 則 1、部分高等學校單獨招生、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學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管理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現役軍人報考高等學校,按解放軍總政治部的有關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和《錄取信息確認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等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等學校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省招辦,由省招辦審核后從錄取數據庫中注銷。 3、本實施細則由省招辦負責解釋。 青海省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進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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