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國際貨物運輸概念(1)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6-30 14:48:07
一、 概述
1、含義:在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包括貿易物資運輸和非貿易物資運輸。
2、主體:承運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和貨運代理企業。
二、運輸方式
1、江海運輸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運用最廣泛的是海洋運輸(ocean transport)。目前,海運量在國際貨物運輸總量中占80%以上。海洋運輸之所以被如此廣泛采用,是因為它與其它國際貨物運輸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是明顯的優點:
(1)通過能力大。海洋運輸可以利用四通八達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車、汽車受軌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過能力很大。
(2)運量大。海洋運輸船舶的運輸能力,遠遠大于鐵路運輸車輛。如一艘萬噸船舶的載重量一般相當于250~300個車皮的載重量。
(3)運費低。按照規模經濟的觀點,因為運量大,航程遠,分攤于每貨運噸的運輸成本就少,因此運價相對低廉。
海洋運輸雖有上述優點,但也存在不足之處。例如,海洋運輸受氣候和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航期不易準確,而且風險較大。此外,海洋運輸的速度也相對較低。
2、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Air Transport)是一種現代化的運輸方式,它與海洋運輸、鐵路運輸相比,具有運輸速度較快、貨運質量高、且不受地面條件的限制等優點,但是運價高,運輸能力有限。因此,它最適宜運送急需物資、鮮活商品、精密儀器和貴重物品。國際貿易中的航空運輸專指國際航空運輸。
3、郵政運輸
郵政運輸,又稱為郵包運輸,是一種很簡單的運輸方式。買賣雙方商定采用此種運輸方式時,賣方只要根據買賣合同規定的條件,遵守郵政局的有關規定,向郵局辦理商品包裹投寄手續,并取得郵包收據,即完成了交貨的義務。
4、鐵路運輸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鐵路運輸(Rail Transport)是一種僅次于海洋運輸的主要運輸方式,海洋運輸的進出口貨物,也大多是靠鐵路進行貨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是一種使用一份統一的國際聯運票據,不需要發貨人和收貨人參加,而由鐵路部門負責辦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鐵路全程運送貨物的運輸方式。
5、公路運輸
6、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多式聯運,是在集裝箱運輸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綜合性的連貫運輸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為媒價,把海、陸、空各種傳統的單一運輸方式有機地結合起來,組成一種國際間的連貫運輸。
7、集裝箱運輸
集裝箱運輸(container transportation)是一種將零散的貨物合并裝入具有一定規格和強度的專為周轉使用的大型貨箱進行運輸的一種現代運輸方式。集裝箱運輸擴大了運輸單元,而這種單元又具有一定的規格和強度,容易組織標準化的裝卸、交接和聯運。從而提高了裝卸效率,減輕了勞動強度,提高了貨物運輸質量,加速了車船的周轉,使之具有件雜貨運輸無法相比的優越性。
三、裝運條款
在洽商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須就交貨時間、裝運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轉運等問題商妥,并在合同中具體訂明。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
裝運條款的內容及其具體訂立與合同的性質和運輸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解釋,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只要將合同規定的貨物在裝運港履行交貨手續,取得清潔的裝船單據,并將其交給買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貨義務。因此,上述合同的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轉船與分批裝運、裝運通知,以及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 裝運期
裝運期即是賣方裝運貨物的期限,它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如果賣方違反該條件,買方則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其損失。(這里與教材的規定有一點不同,教材中所指的裝運期是單據上所填寫的日期,其實裝運期應該是合同中的一項重要的規定,單據也只能依據合同和信用證來填寫)
1、規定裝運期的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在合同中訂明某年某月裝運或某年某跨某月度裝運;或某年某季度裝運;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裝運等。裝運時間一般不確定在某一個日期上,而是確定在一段時間內。應用較為普遍。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裝運。
這類規定方法,主要適用于特殊情況,如按買方要求的花色、品種和規格或專為某一地區或某商號生產的商品,或者是一旦買方拒絕履約難以轉售的商品;在一些外匯管制較嚴,或實行進口許可證或進出口配額制的國家;對某些信用較差的客戶,促使其按時開證等。
規定:不應籠統規定近期裝運。這種規定方法即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裝運”(Prompt Shipment)、“盡速裝運”(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詞語表示。如使用此類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
(3)規定最遲裝運期:
有時合同和信用證不規定具體的裝運日期,只是規定要在某一個日期之前裝運,或者最晚不能晚于某一個日期,這就是最遲裝運期。如果信用證規定了有效期,但沒有規定最遲裝運期,則“最遲裝運期”視為與“信用證有效期”同一天,習慣上稱為“雙到期”。信用證和相關單據最遲交單期一般規定為裝運期后10到15天,若信用證未作規定,則為裝運期后第21天。
貨物出口人在托運單上填寫的最后裝運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實際運輸工具的起航日期。
選擇題:
1、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期是指(B )
A.交單期 B.裝船期 C.開船期 D.結匯期
2、提單簽發日期為2004年7月3日,信用證有效期規定為7月27日。請問最遲的交單議付期為( C )
A.7月3日 B.7月14日 C.7月24日 D.7月27日
(05年試題)
根據(UCP500),受益人超過提單簽發日期后21天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稱為( A )
A、過期提單 B、倒簽提單 C、預借提單 D、轉船提單
(06年試題)
根據(UCP500)的規定,在規定裝運期時,如使用了“迅速”、“立即”、“盡速”或類似詞句者,銀行將不予置理。(是)
(二)裝運港和卸貨港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ischare)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1)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
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和目的港分別規定各為一個。
有時按實際業務需要,也可分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
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定一個或幾個裝卸港有困難,可以采用選擇港(Optional Ports)辦法。規定選擇港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中選擇一個,如CIF倫敦,選擇港漢堡或鹿特丹,或者CIF倫敦/漢堡/鹿特丹;另一種是籠統規定某一航區為裝運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歐主要港口”等等。
(2)規定裝運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項
² 合同中不要出現裝運港、卸貨港與有關規定相沖突的條款。
例如:香港是我國的領土,因此從內地出口貨物至香港,規定裝運港不能顯示“中國××港”等字樣,以免形成兩個中國的意思。
² 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不要發生與地理位置混淆的情況。
² 不要出現合同中的裝運港、卸貨港與貿易術語相沖突的條款
² 在運輸工具起運之后盡量不要發生變更港口
選擇題:
對于卸貨港的選擇,一般行使選擇權的人是( B )
A.賣方 B.買方 C.船公司 D.貨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