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貨損貨差的現象司空見慣。作為收貨人,在遇到貨損貨差時,會根據業務特點及造成損失的不同原因,向保險人或承運人提出索賠。如果收貨人是貨物買賣合同的直接買方,則也可以依據買賣合約向合約的賣方(通常情況下是發貨人)提出索賠。以下我們通過實際案例,來分析一下收貨人如何向有關責任方索賠。 我國某公司進口2萬噸豆粕,CIF價格條款,出口商派船并對貨物投保“一切險”(ALL RISKS),買賣合約規定質量以發貨地商檢報告為準。貨裝船后,船方簽發清潔提單。貨到卸港,經收貨人申請檢驗,部分貨物已發霉,由黃色變成黑色(經檢驗證明非因浸水原因),其余部分與裝船前質量相符。 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貨主如何向船方索賠?發貨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首先分析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的問題。收貨人通過受讓保單后,已取代出口商取得了保險合同的所有權利,并與保險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它對保險人具有訴權。同時,在“一切險”條件下,它負有較少的舉證責任。在要求保險人理賠時,僅需出具清潔提單即可作為貨主權利的依據。保險人要想免責,就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去提出抗辨,并舉出相關的證據: (1)收貨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收貨人要求保險人理賠的前提是本身必須具備可保利益。我國法律對保險利益概念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對可保利益行使解釋權。 (2)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間,船東是否有與發貨人惡意串通的行為。上述案例,如果保險人能證明清潔提單是船東明知貨物本身有瑕疵卻接受發貨人的保函后而簽發的,則保險人也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3)損失是否由貨物本身的固有缺陷所導致。因為,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業務當中,保險人承保是一種風險,對必然發生的損害或損失是不會去承保的,貨物的“固有缺陷”就是其中的一種。所謂“固有缺陷”,是指在預期航次條件下,保險標的自然行為直接導致的結果,它對貨物本身所帶來的損失屬于保險人的免賠范圍。比如上述案例,豆粕發霉變質就有可能是因為貨物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致,但由于我國的商檢報告往往只是說明檢驗結果,對結果產生的原因卻不作進一步的說明,這就加大了保險人在這方面的舉證難度。 保險人是否免賠,應取決于固有缺陷所造成的損失與不可避免性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這種固有缺陷在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是不是一定會給貨物造成損失,如果損失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以不發生的,那么這實際上也就是一種風險,保險人應該對此風險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除非保險人能舉證這種損失是一定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 (4)其他法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除外責任。 關于如何索賠問題。當海上貨物運輸出現貨損貨差時,貨主可以依據受讓的保單要求保險人理賠,也可以依據清潔提單向承運人提出索賠,同時也可以依據買賣合約向賣方索賠,同時也可以依據買賣合約向賣方索賠。如果保險公司具有合理的拒賠理由,貨主去向船方索賠應很方便,大多數情況下,當貨主知道貨損貨差時,船舶仍可能在港口裝卸,貨主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訴前扣船,以獲得有效擔保。 根據國際貿易或運輸的慣例,發貨人將貨交給船方,船方收貨后會根據所收貨物當時的表面狀況簽發提單,提單一經簽發,船方就有義務按照提單所證明的貨物狀況將貨完好地交給收貨人。有時船方為縮小自己的責任范圍,在對貨物質量不了解的情況下,在提單上標注“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quality unknown”。盡管作出如此批注,許多國家法律仍對船方簽發清潔提單的責任作了嚴格的限定。比如根據英國法律,收貨人可以按照衡平法下的“禁止翻供”(estoppel)原則向法院申請禁止船東就該條提單的申明作出抗辯,因為“quality unknown”并不能有效地導致“in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無效。 關于發貨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自然,如果買方最終能證明貨損確實發生在裝船以前,依據買賣合約理所當然可以向賣方索賠。實際上,這可能不僅僅是一種違約行為,甚至有可能是賣方的故意欺詐,比如說,發貨人向船東出具保函要求對有缺陷的貨物簽發清潔提單等。上述案例中,有一個對收貨人不利的地方在于——買賣合約規定貨物質量以出口地的商檢報告為準。一旦卸貨地的貨物商檢報告表明除貨損部分外,其余均符合原商檢報告中的質量標準,就將為收貨人的舉證帶來很大困難。除非收貨人能夠證明,卸貨地檢驗顯示豆粕所含水分(或其他成分)偏高,導致貨物自然變壞,而發貨地檢驗報告中豆粕所含水分明顯偏低,一個專業機構不可能作出如此的報告,因此進一步證明托運人具有欺詐行為。否則,買方很難告倒賣方。因為雙方合約明確規定以出口地商檢報告為準,而該報告內容符合合約中的標準。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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