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單證員考試輔導:提單的繕制與審核原則
來源:來源于網絡 發布時間:2009-07-13 17:51:43
1.托運人(shipper):托運人即發貨人(consignor),一般有下列幾種情況:
(1)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應以受益人為托運人,注明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有的只打受益人名稱。
(2)按"500"條款規定,如信用證無其它規定,提單可以第三方作為發貨人。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可能是中間商,而第三方才是實際賣方。
(3)如信用證要求提單發貨人做中性托運人(neutralasshipper),可以外運公司(chinanationalforeigntradetransportationcorporation)作為發貨人。
(4)如信用證規定受益人代替某公司,包括某外國公司,例如"chinagarmentcotianjinonbehalfofrosemacco.ltd,hongkong",提單發貨人欄應照加。
2.收貨人(consignee):收貨人即提單抬頭人,按信用證規定或根據業務需要,有下列幾種打法:
(1)記名抬頭:如來證提單條款內規定"consignedto×××"、"issuedto×××""addressto×××"或"1ssuedinnameof×××"等,這意味著提單收貨人欄內應直接填寫收貨人名稱。按信用證規定,收貨人有可能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信用證規定的其他人。如托收項下,收貨人欄可以填寫合同的買方或代收行。這種提單,只能收貨人提貨,不能轉讓。提單做成這種抬頭,有時不用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ofarrival)即可提貨,貨權不易控制,特別是以商人為抬頭的,應盡量少用。
(2)不記名抬頭:如來證提單條款內未注收貨人,或注"madeouttobearer"或"1ssuedtobearer"等,應按來證規定,收貨人欄留空不填,或填"tobearer"(來人)。
(3)指示抬頭:
a.如來證提單條款內規定"madeouttoorder"(憑指示),亦稱"空白抬頭"。提單收貨人欄應打"toorder",這種提單須由發貨人背書才能轉讓。
b.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shipper"或"madeouttoshipper’sorder"(憑發貨人指示),提單收貨人欄應照打。這種提單也須發貨人背書轉讓。
c.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開證申請人)"(憑開證人指示),提單收貨人欄內應照打,注意應打開證申請人實際名稱,不能用"applicant"代替。這種提單無須發貨人背書轉讓,而須開證申請人收到提單后自行背書轉讓。
d.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議付行)"(憑議付行指示),提單收貨人欄應以議付行實際名稱照打,這種提單須由議付行背書轉讓。
e.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開t1行)"或"madeouttoourorder"(憑開證行指示),提單發貨人欄內打"toorderof(證行名稱)"。這種提單須由開證行背書轉讓。提單做成這種抬頭,開證行可以控制貨權。
背書的方式:
空白背書: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inblank"或"blankendorsed"都是空白背書的意思。受益人只須在提單背面蓋章簽字即可,無須加注任何文字說明。
記名背書: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to×××(公司)"或"endorsedinfavourof×××(公司)都表示背書給某某公司。提單背書時,應加"deliverto×××(公司)"表示貨交某公司。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toorderof×××(公司)",提單背書應加"delivertoorderof×××(公司)",表示貨交某公司指定人。有時,信用證要求背書給某某銀行(通常是開證行),提單背書時應照加。如信用證對提單的抬頭和背書無具體規定,或者是跟單托收,提單最好打空白抬頭(toorder)或發貨人抬頭(toorderofshipper)并由發貨人空白背書。
3.被通知方(notifyparty):即買方的代理人,貨到目的港時由承運人通知其辦理報關提貨等手續。被通知方的填制方法:
(1)如信用證有規定,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制,如信用證有詳細地址,電話、電傳、傳真等號碼時,一定不能漏,否則,可能會給貨到后的通知造成麻煩。
(2)如信用證無規定,提單應留空不填,但填買方亦可。
(3)無論提單正本打不打被通知方,副本應注明買方,開證行或中間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等,以便貨到時及時通知其辦理提貨手續。
(4)如來證規定"notify..on1y",意指僅通知×××人,則"only"不能漏掉。
4."前段運輸"(pre-carriageby):是指聯合運輸過程中在裝貨港裝船前的運輸。例如,從石家莊用火車運到新港,再由新港裝船運至目的港,此欄可填"wagonno×××"。此欄后面的"接貨地點",(placeofreceipt)是指前段運輸的接貨地點,按上例情況,接貨地點應打石家莊(shijiazhuang)。
5.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1,voyageno.):應填承擔海運責任的船舶名稱和本次航行的航次。沒有航次的船舶可以不填航次。注意有時預訂船只,但到裝船時可能發生變化,單據上應做相應更改。或者,裝船時再填寫船名,避免船舶變更而單據上的船名未變,造成單據與實際不符。
如提單船名前有"intended"(預期),則裝船批注內應注實際裝貨船名。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即啟運港。
(1)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啟運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照加。
(2)如信用證只籠統規定啟運港名稱,如"CHINA PORT",制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港口名稱。
(3)如信用證同時列明幾個啟運港(地),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單應只填一個,即實際裝運的港口名稱。
(4)如在提單上注的是預期裝貨港,在裝船批注內應注實際裝貨港。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海運承運人中止承運責任的港口,如是聯合運輸,后面還應有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如果是直達運輸,此欄可填目的港,但也有的此欄不填而在交貨地欄填目的港。如果是轉船運輸,此欄填目的港而在貨名下面另加說明,如"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也有其它地方通常是的此欄填轉船港,在交貨地欄填目的港。
上述這些打法,國外一般均能接受。
關于轉船運輸,應注意下列問題:
(1)凡信用證允許轉船而實際又須轉船者,應按上述辦法在提單內顯示,即在卸貨港欄內注轉船港口名稱,或在貨名下面加注轉船說明。
(2)如信用證沒有規定是否可以轉船:按"500"條款規定應視為可以轉船。
(3)如信用證規定只準在某港轉船或不準在某港轉船,則提單要注明實際轉船港口,以示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4)按"500"條款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船只要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銀行也將接受注明貨已裝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的轉船提單。
(5)如來證規定允許轉船,又規定途經(Via)某港口,則可在此港轉船,提單應照加。如來證規定不許轉船,則"途經某港"僅指航線,提單也應加注。
(6)一些來證規定允許轉船,但同時又規定須提供二程船的船名、船代理,或對二程船的船公司、國籍、船舶種類及船齡等加以限制。受益人應聯系船公司或外輪代理公司提供適當的證明。如已知二程船情況,則應按來證要求提供證明。如不了解情況,可出據轉船后將立即通知有關資料的承諾函。一般銀行都能通融接受。
(7)如信用證不允許轉船,但實際必須轉船,最好事先進行修改。如做不到,有些公司經與船公司協商同意在提單內不加轉船條款。據了解,一些船公司即使中途轉船往往也不在提單內顯示。
8.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有的提單注"最終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是聯合運輸終點站,如是港至港提單,有的此欄填目的港,此欄應是本次運輸的運費截止地。填寫目的地或目的港應注意下列問題:
(1)除FOB價格條件外,目的港不能打籠統的名稱,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須列出具體的港口名稱。如國際上有重名港口,還應加國名。來證目的地(港)有行政區的,亦應注明。
(2)如果來證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價格條件下,則不能照加,只能在其它空白處或嘜頭內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轉入內陸運輸的費用由買方自理。
(3)如信用證規定某港口,同時又規定具體的卸貨碼頭,如"Butterworth/Penang Georgetown /Penang"等,Butter worth和George town都是檳城的不同的卸貨碼頭,提單應照打。
(4)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處有"Free Port"(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區),提單應照加)例如"port Said Free Zone" (賽得港自由區)。買方可憑此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待遇。
(5)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Kobe/Negoya/YQkohama",此種表示為賣方選港,提單只打一個即可。如來證規定"option Kobe/Negoya/Yokohama", 此種表示為買方選港,提單應按次序全部照打。
(6)如美國來證有OCP條款,即"Over1and Common Point",表示內陸轉運點。例如"San Francisco OCP Chicago"(舊金山內陸轉運芝加哥),應照加。
(7)如原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某港口,例如Copen 。
9.運費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如果是FOB價格條件成交,此欄應填目的港,如果是CFR或CIF價格條件成交,此欄應填啟運港。或者說,如果提單內注明"運費待付"(Freight col1ect),運費支付地應為目的港,如果注明"運費已付或予付"(Freight paid or prepaid),運費支付地應為啟運港。但在實際業務中,此欄填不填亦可。
10.正本提
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單份數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和出具。如信用證只規定全套(Full set)或(complete set)等,未規定份數,可掌握兩份或三份,即構成全套提單。提單份數通常用大寫英文數字注明,有的在大寫字母之后用括號或用斜線"/"隔開注阿拉伯數字,如兩份,可注"TWO/2"等,有的提單無此欄目,而是在提單的印就條文內包括正本提單份數的說明,如"三份正本提單.."(Three Originals of Bill of Lading.)。關于提單正本和副本的表示法:有的在提單上印有"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1""Third Origina1"表示第一、二、三份正本; 有的正本全部印有"Original"; 有的印有"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表示三份正本,但按"500"條款規定"Duplicate"和"Triplicate"不應再使用;也有的在文字內說明此提單為正本等等。副本通常加"Non-Negotiable Copy"
11.集裝箱號和鉛封號(Container No.):集裝箱裝運,提單上應注明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號,通常在集裝箱號之后還加注海關查驗后作為封箱的鉛制關封號。如是集裝箱提單,應將這些內容填人專門設置的集裝箱號鉛封號欄目。如是其它類型的提單,可隨意填在提單空白處。如是拼箱貨,上述號碼不注亦可。出口貨物由發貨人在工廠或倉庫裝入集裝箱,如是整箱裝(Full Container Load即FCL),運到進口國后整箱交給收貨人,在提單的集裝箱號與鉛封號之后加注(FCL/FCt)。此外,整箱貨裝箱后應先拉人啟運港(地)的集裝箱堆場(Container Yard即CY),然后裝船出運。貨到目的港、地)卸船后,再拉入集裝箱堆場交給收貨人。從承運入的責任期間來說,整箱貨亦可在提單的集裝箱號與鉛封號之后加(CY/CY)。
如果是拼箱貨(Less than Container Load即LCL),則應加(LCL/LCL)。根據不同情況,亦可加注FCI/LCL或LCL/FCL等。此外,拼箱貨應先運人集裝箱貨運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即CFS),將不同客戶的貨物拼裝在一個集裝箱內,到目的港卸船后,再拉入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分交給不同的收貨人,所以從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來說,拼箱貨亦可在提單的集裝箱號之后加(CFS/CFs),根據不同情況,亦可加注CY/CFS,CFS/CY等。
12.嘜頭及號碼(Shipping Mark and No.):嘜頭是提單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單與貨物的主要聯系要素,也是收貨人提貨的重要依據,提單上的嘜頭必須與其它單據和實際貨物保持一致,否則,提貨和結算都會發生困難。繕制提單嘜頭應以信用證規定的嘜頭為準,嘜頭內的每一個字母、數字、圖形、排列位置等均應與規定完全一致,不得隨意增減、錯位等。繕制發票嘜頭應掌握的原則同樣適用于繕制提單嘜頭,此外還應掌握下列制作方法:
(1)如同一發票項下須分制幾套提單,而且發票上顯示的是綜合性大嘜頭,提單可分解為不同的小嘜頭,例如發票嘜頭為RO5EMAC
STYLENO.0208/0556/0517
C/NO.1-250
251-700
701-1000
提單可以分制三套,嘜頭分別做成:
1)ROSEMAC
SIYLENO.0208
C/NO.1-250
2)RO5EMAC
STYLENO.0556
C/NO.251-700
3)ROSEMAC
STYLENO.0517
C/NO.701-1000
如果同一提單項下分制幾套發票,每套發票顯示一個不同的嘜頭,提單亦可將這些不同的嘜頭綜合在一起。不過,提單與發票之間嘜頭的綜合與分解應在嘜頭結構基本一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結構完全不同的嘜頭無法做上述改變。
(2)如裝船時甩下一部分貨物,嘜頭可加EX(件數)。例如甩下100箱,可加EX100 CTNS。
13.包裝件數(No. and Kind of Package)
(1)對于包裝貨物,本欄應注包裝數量和單位,例如1000bales,250 drums等。提單下面大寫欄內應加大寫數量,大小寫數量應一致。
(2)如是散裝貨,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欄應加In bulk,數量無須加大寫。
(3)如是裸裝貨物,應加件數,如一臺機器或一輛汽車等,填1unit,大寫欄內加大寫數量。
(4)如是集裝箱裝運,由托運人裝箱的整箱貨可只注集裝箱數量,如2containers等。只要海關已對集裝箱封箱,承運人對箱內的內容和數量不負責任,提單內應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運人裝貨并計數)。
如須注明集裝箱內小件數量時,數量前應加said to contain.
(5)如是托盤裝運,此欄內應填托盤數量,同時用括號加注貨物的包裝件數,如5 pal1ets (60 cartons)。提單內還應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6)如果是兩種或多種包裝,如5cartons,10 bales,12cases 等,件數欄內要逐項列明,同時下面應注合計數量,如上述包裝數量可合計為27 packages,在大寫欄內應加大寫合計數量。
(7)如件數欄注20 cartons,但同時提單內又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shipped)2 ctns等,表示少裝2箱,發票和其它單據應注18 cartons。
(8)提單上不能加注關于包裝狀況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舊箱(old case)等。
14.貨物名稱(Description of gdris)
(1)提單貨名應按信用證或發票貨名填寫,但應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宜增加發票中沒有的內容,如發票為casing,而提單沒必要一定要打salted casing,因為這樣打縮小了發票貨名反映的范圍。特別是一些專業技術性的用詞,一般人不懂,開證行很可能以單據表面不符而拒付。
(2)如發票貨名過多或過細,提單可打總稱,但總稱不能與發票貨名相矛盾,例如出口杯、壺、座碟、糖缸等,總稱應為咖啡具而不是茶具。再者,總稱應全面概括貨物種類,如出口青霉素、阿斯匹林、葡萄糖注射液及注射器等,總稱不能只寫藥品,應寫藥品和醫療器械。另外,貨名不能用等等(etc.)字樣。
15.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提單應注明毛重和尺碼。毛重和尺碼應與發票或包裝單相符。如沒有毛量只有凈重,應先加Net weight或N.w.,再注具體的凈重數量。FOB條件下提單可免填尺碼。托盤裝運應分別注明貨物裝上托盤后的毛重和尺碼與貨物本身的毛重與尺碼。例如:No. and kind of package G.W Measurement 5pa11et5 690kgs 8.5M3(25ctn5) (500kg5) (6.75M3)
16.運費條款:運費支付條款應按信用證規定在提單內注明。如信用證未明確,可根據價格條件是否包含運費決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CIF、CFR等價格條件,運費在簽發提單之前支付者,提單應注Freight paid(運費已付)或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但不應使用Freight prepayable (運費可預付)或Freight to be prepaid(運費應預付)之類的詞句。
(2)FOB、FAS等價格條件,運費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單應注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11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運費到付或運費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運費目的港支付)。有時,雖然是FOB價,但信用證規定提單注運費預付,這說明運費是由賣方代買方支付,在買方同意運費在證外支付的情況下提單應照打。
(3)如信用證規定租船契約提單可以接受(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提單內可注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運費按租船契約支付。
(4)如果賣方不愿買方知道運費金額或船公司不愿暴露運費費率的情況下,提單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運費已照約定付訖),或者運費按照約定的時間或辦法支付,提單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Freight payab1e as per arrangement。
(5)如信用證無特殊要求,提單無須加注具體運費金額。但如信用證要求注明運費或其它附加費,應在提單運費欄(Freight and charge)內注明。或由船公司另出運費清單注明亦可。
(6)按500條款規定,如信用證未明確禁止,銀行將接受注明運費以外的附加費用,諸如有關裝卸或類似活動所引起的費用或注有費用支付條款的運輸單據。
17.大寫件數欄[Total package (in word)]:除煤炭、石油等散裝貨以外,其它都應注明大寫件數。大寫件數應與小寫件數完全相符。大寫件數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數字、單位和"only" (整)。例如,1568箱可以寫成"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SIX-TY EIGHT CARTONS ONLY"。
18.簽單地址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簽單地址通常是承運人收受貨物或裝船的地址,但有時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裝運貨物在新港(Xingang)而簽單在天津。。也有的在不同的國家,例如裝船在荷蘭的鹿特凡,而簽單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簽單的日期,如是收妥待運提單,應為收受貨物的日期,裝船日期應注在裝船備忘錄或裝船批注內。
19.簽字(Signature)
根據"500"條款規定,提單應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按照上述規定,提單簽字應根據簽字人的不同情況批注不同內容,例如:
(1)承運人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COSCO
(簽字)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2)代理人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ABC SHIPPING CO.
(簽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3)船長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簽字)
As Master或The Master
(4)代理人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ABC SHIPPING CO.
(簽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 (或the master)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不接受由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但下列情況除外:
(a)注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營運人的運輸行名稱并由其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b)注明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營運人的名稱,運輸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鑒別運輸商出具的提單通常是有些提單內注有出單人為運輸商,如"Forwarding Agent",另外,通常運輸商名稱內含有"for-warding"字樣。
20.裝船批注或裝船備忘錄(On Board Notation):備運提單只表明貨物已收妥,待貨物裝船后提單內還應做相應表示。表示的方式有下面兩種:
(1)在提單空白處加"已裝船"批注或加蓋類似內容的圖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裝船日期并根據不同情況加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的簽字或簡簽。(2)通常備運提單在下端印有專供填寫裝船條款的欄目,有人稱之為"裝船備忘錄"。此欄目通常印有"已裝船"(Laden on beard the Vessel),裝船日(Date)和簽字(Signature)等欄目。裝船后,加注必要內容,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或簡簽。
所謂簡簽,是指簽字人以最簡單的簽字形式通常只簽本人姓名中的一個單詞或一個字母來代替正式簽字。這是一種非正式或輔助性簽字形式。"已裝船"批注的簡簽有的甚至不加機構名稱,因為一切正式內容已在"提單簽發欄"簽明。一些公司的做法更簡便,裝船后在提單上加蓋"This is a shipped on board B/L When Validated"圖章,然后在圖章印跡邊緣橫蓋小簽章,表示提單性質已從備運提單變為已裝船提單。
裝船批注或裝船備忘錄除加"已裝船"字樣,并加日期和簽字以外,還須根據需要,加注不同內容,例如(1)凡在船名、裝貨港或卸貨港前注有"Intended"(預期)字樣或類似限制性措詞者,裝船后,應在裝船批注內加注實際裝運的船名、裝貨港或卸貨港。(2)提單注明的收貨地或接受監管地與裝貨港不同,已裝船批注仍須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和實際裝貨船名等。
21.承運人名稱:根據UCP"500"第23條規定,港至港提單應"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承運人通常是發行提單的船公司,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應如實加注。有的無承運人名稱,經常遭國外拒付。
22.提單編號及其它:提單應有自己的編號,同一航次的提單不能有相同的編號。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提單副本,則提單編號、船名和裝船日均不能少。
23.不同國家對提單的特殊要求
(1)巴林:提單應注明貨物的產地國、毛重和尺碼。
(2)伊拉克:一般要求提供船齡證明。
(3)新加坡:有的來證要求提單注明運費金額。
(4)塞浦路斯:提單不能以"Famagusta","Ryronia"和"Rar-avostassi"三個港口為卸貨港或轉口港。
(5)美國:有的來證要求提單注明OCP×××。
(6)墨西哥:提單上的貨物名稱用西班牙文表示。
(7)厄瓜多爾:不接受空白抬頭提單
(8)盧旺達:貨物多從蒙巴薩港(Mombasa)轉運至基加利,提單內應加"In transit to Kigali同時應注下列條款:"According to terms of C.& F Mombasa, the ship's responsibility ceases when the cargo passes over the ship's rail and sellers undertake no responsibility thereafter"(根據C&F蒙巴薩條款,貨物越過船舷時船方將解除責任,自此以后賣方也將不承擔責任)。
(9)凡經象牙海岸運至尼日爾(Niger),馬里(Mali)和上沃爾特(Upper Volta)的貨物,提單上應注明"Transi En Cote D'ivire(經象牙海岸轉運)字樣。
(10)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柬埔寨等國來證要求提單注明運費金額。
(11)阿拉伯地區:有的來證要求提單注明船代理的名稱、地址、電話等,另外,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證明和允許進入阿拉伯港口的證明。
(12)科威特: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證明和允許進入科威特港的證明。科威特(Kuwait)之后不能加波斯灣(Persian Gulf).
(13)提單要求手簽的大致有下列國家:斯里蘭卡、孟加拉、印度、尼伯爾、巴林、阿根廷、西班牙、墨西哥等。
(1)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應以受益人為托運人,注明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有的只打受益人名稱。
(2)按"500"條款規定,如信用證無其它規定,提單可以第三方作為發貨人。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可能是中間商,而第三方才是實際賣方。
(3)如信用證要求提單發貨人做中性托運人(neutralasshipper),可以外運公司(chinanationalforeigntradetransportationcorporation)作為發貨人。
(4)如信用證規定受益人代替某公司,包括某外國公司,例如"chinagarmentcotianjinonbehalfofrosemacco.ltd,hongkong",提單發貨人欄應照加。
2.收貨人(consignee):收貨人即提單抬頭人,按信用證規定或根據業務需要,有下列幾種打法:
(1)記名抬頭:如來證提單條款內規定"consignedto×××"、"issuedto×××""addressto×××"或"1ssuedinnameof×××"等,這意味著提單收貨人欄內應直接填寫收貨人名稱。按信用證規定,收貨人有可能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信用證規定的其他人。如托收項下,收貨人欄可以填寫合同的買方或代收行。這種提單,只能收貨人提貨,不能轉讓。提單做成這種抬頭,有時不用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ofarrival)即可提貨,貨權不易控制,特別是以商人為抬頭的,應盡量少用。
(2)不記名抬頭:如來證提單條款內未注收貨人,或注"madeouttobearer"或"1ssuedtobearer"等,應按來證規定,收貨人欄留空不填,或填"tobearer"(來人)。
(3)指示抬頭:
a.如來證提單條款內規定"madeouttoorder"(憑指示),亦稱"空白抬頭"。提單收貨人欄應打"toorder",這種提單須由發貨人背書才能轉讓。
b.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shipper"或"madeouttoshipper’sorder"(憑發貨人指示),提單收貨人欄應照打。這種提單也須發貨人背書轉讓。
c.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開證申請人)"(憑開證人指示),提單收貨人欄內應照打,注意應打開證申請人實際名稱,不能用"applicant"代替。這種提單無須發貨人背書轉讓,而須開證申請人收到提單后自行背書轉讓。
d.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議付行)"(憑議付行指示),提單收貨人欄應以議付行實際名稱照打,這種提單須由議付行背書轉讓。
e.如來證規定"madeouttoorderof(開t1行)"或"madeouttoourorder"(憑開證行指示),提單發貨人欄內打"toorderof(證行名稱)"。這種提單須由開證行背書轉讓。提單做成這種抬頭,開證行可以控制貨權。
背書的方式:
空白背書: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inblank"或"blankendorsed"都是空白背書的意思。受益人只須在提單背面蓋章簽字即可,無須加注任何文字說明。
記名背書: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to×××(公司)"或"endorsedinfavourof×××(公司)都表示背書給某某公司。提單背書時,應加"deliverto×××(公司)"表示貨交某公司。如信用證規定"endorsedtoorderof×××(公司)",提單背書應加"delivertoorderof×××(公司)",表示貨交某公司指定人。有時,信用證要求背書給某某銀行(通常是開證行),提單背書時應照加。如信用證對提單的抬頭和背書無具體規定,或者是跟單托收,提單最好打空白抬頭(toorder)或發貨人抬頭(toorderofshipper)并由發貨人空白背書。
3.被通知方(notifyparty):即買方的代理人,貨到目的港時由承運人通知其辦理報關提貨等手續。被通知方的填制方法:
(1)如信用證有規定,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制,如信用證有詳細地址,電話、電傳、傳真等號碼時,一定不能漏,否則,可能會給貨到后的通知造成麻煩。
(2)如信用證無規定,提單應留空不填,但填買方亦可。
(3)無論提單正本打不打被通知方,副本應注明買方,開證行或中間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等,以便貨到時及時通知其辦理提貨手續。
(4)如來證規定"notify..on1y",意指僅通知×××人,則"only"不能漏掉。
4."前段運輸"(pre-carriageby):是指聯合運輸過程中在裝貨港裝船前的運輸。例如,從石家莊用火車運到新港,再由新港裝船運至目的港,此欄可填"wagonno×××"。此欄后面的"接貨地點",(placeofreceipt)是指前段運輸的接貨地點,按上例情況,接貨地點應打石家莊(shijiazhuang)。
5.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1,voyageno.):應填承擔海運責任的船舶名稱和本次航行的航次。沒有航次的船舶可以不填航次。注意有時預訂船只,但到裝船時可能發生變化,單據上應做相應更改。或者,裝船時再填寫船名,避免船舶變更而單據上的船名未變,造成單據與實際不符。
如提單船名前有"intended"(預期),則裝船批注內應注實際裝貨船名。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即啟運港。
(1)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啟運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照加。
(2)如信用證只籠統規定啟運港名稱,如"CHINA PORT",制單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具體港口名稱。
(3)如信用證同時列明幾個啟運港(地),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單應只填一個,即實際裝運的港口名稱。
(4)如在提單上注的是預期裝貨港,在裝船批注內應注實際裝貨港。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海運承運人中止承運責任的港口,如是聯合運輸,后面還應有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如果是直達運輸,此欄可填目的港,但也有的此欄不填而在交貨地欄填目的港。如果是轉船運輸,此欄填目的港而在貨名下面另加說明,如"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也有其它地方通常是的此欄填轉船港,在交貨地欄填目的港。
上述這些打法,國外一般均能接受。
關于轉船運輸,應注意下列問題:
(1)凡信用證允許轉船而實際又須轉船者,應按上述辦法在提單內顯示,即在卸貨港欄內注轉船港口名稱,或在貨名下面加注轉船說明。
(2)如信用證沒有規定是否可以轉船:按"500"條款規定應視為可以轉船。
(3)如信用證規定只準在某港轉船或不準在某港轉船,則提單要注明實際轉船港口,以示符合信用證的要求。
(4)按"500"條款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船只要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銀行也將接受注明貨已裝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的轉船提單。
(5)如來證規定允許轉船,又規定途經(Via)某港口,則可在此港轉船,提單應照加。如來證規定不許轉船,則"途經某港"僅指航線,提單也應加注。
(6)一些來證規定允許轉船,但同時又規定須提供二程船的船名、船代理,或對二程船的船公司、國籍、船舶種類及船齡等加以限制。受益人應聯系船公司或外輪代理公司提供適當的證明。如已知二程船情況,則應按來證要求提供證明。如不了解情況,可出據轉船后將立即通知有關資料的承諾函。一般銀行都能通融接受。
(7)如信用證不允許轉船,但實際必須轉船,最好事先進行修改。如做不到,有些公司經與船公司協商同意在提單內不加轉船條款。據了解,一些船公司即使中途轉船往往也不在提單內顯示。
8.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有的提單注"最終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是聯合運輸終點站,如是港至港提單,有的此欄填目的港,此欄應是本次運輸的運費截止地。填寫目的地或目的港應注意下列問題:
(1)除FOB價格條件外,目的港不能打籠統的名稱,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須列出具體的港口名稱。如國際上有重名港口,還應加國名。來證目的地(港)有行政區的,亦應注明。
(2)如果來證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價格條件下,則不能照加,只能在其它空白處或嘜頭內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轉入內陸運輸的費用由買方自理。
(3)如信用證規定某港口,同時又規定具體的卸貨碼頭,如"Butterworth/Penang Georgetown /Penang"等,Butter worth和George town都是檳城的不同的卸貨碼頭,提單應照打。
(4)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處有"Free Port"(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區),提單應照加)例如"port Said Free Zone" (賽得港自由區)。買方可憑此享受減免關稅的優惠待遇。
(5)如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Kobe/Negoya/YQkohama",此種表示為賣方選港,提單只打一個即可。如來證規定"option Kobe/Negoya/Yokohama", 此種表示為買方選港,提單應按次序全部照打。
(6)如美國來證有OCP條款,即"Over1and Common Point",表示內陸轉運點。例如"San Francisco OCP Chicago"(舊金山內陸轉運芝加哥),應照加。
(7)如原信用證規定目的港為某港口,例如Copen 。
9.運費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如果是FOB價格條件成交,此欄應填目的港,如果是CFR或CIF價格條件成交,此欄應填啟運港。或者說,如果提單內注明"運費待付"(Freight col1ect),運費支付地應為目的港,如果注明"運費已付或予付"(Freight paid or prepaid),運費支付地應為啟運港。但在實際業務中,此欄填不填亦可。
10.正本提
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單份數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和出具。如信用證只規定全套(Full set)或(complete set)等,未規定份數,可掌握兩份或三份,即構成全套提單。提單份數通常用大寫英文數字注明,有的在大寫字母之后用括號或用斜線"/"隔開注阿拉伯數字,如兩份,可注"TWO/2"等,有的提單無此欄目,而是在提單的印就條文內包括正本提單份數的說明,如"三份正本提單.."(Three Originals of Bill of Lading.)。關于提單正本和副本的表示法:有的在提單上印有"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1""Third Origina1"表示第一、二、三份正本; 有的正本全部印有"Original"; 有的印有"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表示三份正本,但按"500"條款規定"Duplicate"和"Triplicate"不應再使用;也有的在文字內說明此提單為正本等等。副本通常加"Non-Negotiable Copy"
11.集裝箱號和鉛封號(Container No.):集裝箱裝運,提單上應注明裝載貨物的集裝箱號,通常在集裝箱號之后還加注海關查驗后作為封箱的鉛制關封號。如是集裝箱提單,應將這些內容填人專門設置的集裝箱號鉛封號欄目。如是其它類型的提單,可隨意填在提單空白處。如是拼箱貨,上述號碼不注亦可。出口貨物由發貨人在工廠或倉庫裝入集裝箱,如是整箱裝(Full Container Load即FCL),運到進口國后整箱交給收貨人,在提單的集裝箱號與鉛封號之后加注(FCL/FCt)。此外,整箱貨裝箱后應先拉人啟運港(地)的集裝箱堆場(Container Yard即CY),然后裝船出運。貨到目的港、地)卸船后,再拉入集裝箱堆場交給收貨人。從承運入的責任期間來說,整箱貨亦可在提單的集裝箱號與鉛封號之后加(CY/CY)。
如果是拼箱貨(Less than Container Load即LCL),則應加(LCL/LCL)。根據不同情況,亦可加注FCI/LCL或LCL/FCL等。此外,拼箱貨應先運人集裝箱貨運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即CFS),將不同客戶的貨物拼裝在一個集裝箱內,到目的港卸船后,再拉入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分交給不同的收貨人,所以從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來說,拼箱貨亦可在提單的集裝箱號之后加(CFS/CFs),根據不同情況,亦可加注CY/CFS,CFS/CY等。
12.嘜頭及號碼(Shipping Mark and No.):嘜頭是提單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提單與貨物的主要聯系要素,也是收貨人提貨的重要依據,提單上的嘜頭必須與其它單據和實際貨物保持一致,否則,提貨和結算都會發生困難。繕制提單嘜頭應以信用證規定的嘜頭為準,嘜頭內的每一個字母、數字、圖形、排列位置等均應與規定完全一致,不得隨意增減、錯位等。繕制發票嘜頭應掌握的原則同樣適用于繕制提單嘜頭,此外還應掌握下列制作方法:
(1)如同一發票項下須分制幾套提單,而且發票上顯示的是綜合性大嘜頭,提單可分解為不同的小嘜頭,例如發票嘜頭為RO5EMAC
STYLENO.0208/0556/0517
C/NO.1-250
251-700
701-1000
提單可以分制三套,嘜頭分別做成:
1)ROSEMAC
SIYLENO.0208
C/NO.1-250
2)RO5EMAC
STYLENO.0556
C/NO.251-700
3)ROSEMAC
STYLENO.0517
C/NO.701-1000
如果同一提單項下分制幾套發票,每套發票顯示一個不同的嘜頭,提單亦可將這些不同的嘜頭綜合在一起。不過,提單與發票之間嘜頭的綜合與分解應在嘜頭結構基本一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結構完全不同的嘜頭無法做上述改變。
(2)如裝船時甩下一部分貨物,嘜頭可加EX(件數)。例如甩下100箱,可加EX100 CTNS。
13.包裝件數(No. and Kind of Package)
(1)對于包裝貨物,本欄應注包裝數量和單位,例如1000bales,250 drums等。提單下面大寫欄內應加大寫數量,大小寫數量應一致。
(2)如是散裝貨,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欄應加In bulk,數量無須加大寫。
(3)如是裸裝貨物,應加件數,如一臺機器或一輛汽車等,填1unit,大寫欄內加大寫數量。
(4)如是集裝箱裝運,由托運人裝箱的整箱貨可只注集裝箱數量,如2containers等。只要海關已對集裝箱封箱,承運人對箱內的內容和數量不負責任,提單內應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運人裝貨并計數)。
如須注明集裝箱內小件數量時,數量前應加said to contain.
(5)如是托盤裝運,此欄內應填托盤數量,同時用括號加注貨物的包裝件數,如5 pal1ets (60 cartons)。提單內還應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6)如果是兩種或多種包裝,如5cartons,10 bales,12cases 等,件數欄內要逐項列明,同時下面應注合計數量,如上述包裝數量可合計為27 packages,在大寫欄內應加大寫合計數量。
(7)如件數欄注20 cartons,但同時提單內又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shipped)2 ctns等,表示少裝2箱,發票和其它單據應注18 cartons。
(8)提單上不能加注關于包裝狀況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舊箱(old case)等。
14.貨物名稱(Description of gdris)
(1)提單貨名應按信用證或發票貨名填寫,但應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宜增加發票中沒有的內容,如發票為casing,而提單沒必要一定要打salted casing,因為這樣打縮小了發票貨名反映的范圍。特別是一些專業技術性的用詞,一般人不懂,開證行很可能以單據表面不符而拒付。
(2)如發票貨名過多或過細,提單可打總稱,但總稱不能與發票貨名相矛盾,例如出口杯、壺、座碟、糖缸等,總稱應為咖啡具而不是茶具。再者,總稱應全面概括貨物種類,如出口青霉素、阿斯匹林、葡萄糖注射液及注射器等,總稱不能只寫藥品,應寫藥品和醫療器械。另外,貨名不能用等等(etc.)字樣。
15.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提單應注明毛重和尺碼。毛重和尺碼應與發票或包裝單相符。如沒有毛量只有凈重,應先加Net weight或N.w.,再注具體的凈重數量。FOB條件下提單可免填尺碼。托盤裝運應分別注明貨物裝上托盤后的毛重和尺碼與貨物本身的毛重與尺碼。例如:No. and kind of package G.W Measurement 5pa11et5 690kgs 8.5M3(25ctn5) (500kg5) (6.75M3)
16.運費條款:運費支付條款應按信用證規定在提單內注明。如信用證未明確,可根據價格條件是否包含運費決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CIF、CFR等價格條件,運費在簽發提單之前支付者,提單應注Freight paid(運費已付)或Freight prepaid(運費預付)。但不應使用Freight prepayable (運費可預付)或Freight to be prepaid(運費應預付)之類的詞句。
(2)FOB、FAS等價格條件,運費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單應注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11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運費到付或運費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運費目的港支付)。有時,雖然是FOB價,但信用證規定提單注運費預付,這說明運費是由賣方代買方支付,在買方同意運費在證外支付的情況下提單應照打。
(3)如信用證規定租船契約提單可以接受(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提單內可注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運費按租船契約支付。
(4)如果賣方不愿買方知道運費金額或船公司不愿暴露運費費率的情況下,提單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運費已照約定付訖),或者運費按照約定的時間或辦法支付,提單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Freight payab1e as per arrangement。
(5)如信用證無特殊要求,提單無須加注具體運費金額。但如信用證要求注明運費或其它附加費,應在提單運費欄(Freight and charge)內注明。或由船公司另出運費清單注明亦可。
(6)按500條款規定,如信用證未明確禁止,銀行將接受注明運費以外的附加費用,諸如有關裝卸或類似活動所引起的費用或注有費用支付條款的運輸單據。
17.大寫件數欄[Total package (in word)]:除煤炭、石油等散裝貨以外,其它都應注明大寫件數。大寫件數應與小寫件數完全相符。大寫件數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數字、單位和"only" (整)。例如,1568箱可以寫成"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SIX-TY EIGHT CARTONS ONLY"。
18.簽單地址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簽單地址通常是承運人收受貨物或裝船的地址,但有時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裝運貨物在新港(Xingang)而簽單在天津。。也有的在不同的國家,例如裝船在荷蘭的鹿特凡,而簽單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簽單的日期,如是收妥待運提單,應為收受貨物的日期,裝船日期應注在裝船備忘錄或裝船批注內。
19.簽字(Signature)
根據"500"條款規定,提單應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按照上述規定,提單簽字應根據簽字人的不同情況批注不同內容,例如:
(1)承運人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COSCO
(簽字)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2)代理人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ABC SHIPPING CO.
(簽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3)船長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簽字)
As Master或The Master
(4)代理人簽字
提單上部:COSCO
提單簽字處:ABC SHIPPING CO.
(簽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 (或the master)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不接受由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但下列情況除外:
(a)注明作為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營運人的運輸行名稱并由其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b)注明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營運人的名稱,運輸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鑒別運輸商出具的提單通常是有些提單內注有出單人為運輸商,如"Forwarding Agent",另外,通常運輸商名稱內含有"for-warding"字樣。
20.裝船批注或裝船備忘錄(On Board Notation):備運提單只表明貨物已收妥,待貨物裝船后提單內還應做相應表示。表示的方式有下面兩種:
(1)在提單空白處加"已裝船"批注或加蓋類似內容的圖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裝船日期并根據不同情況加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的簽字或簡簽。(2)通常備運提單在下端印有專供填寫裝船條款的欄目,有人稱之為"裝船備忘錄"。此欄目通常印有"已裝船"(Laden on beard the Vessel),裝船日(Date)和簽字(Signature)等欄目。裝船后,加注必要內容,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或簡簽。
所謂簡簽,是指簽字人以最簡單的簽字形式通常只簽本人姓名中的一個單詞或一個字母來代替正式簽字。這是一種非正式或輔助性簽字形式。"已裝船"批注的簡簽有的甚至不加機構名稱,因為一切正式內容已在"提單簽發欄"簽明。一些公司的做法更簡便,裝船后在提單上加蓋"This is a shipped on board B/L When Validated"圖章,然后在圖章印跡邊緣橫蓋小簽章,表示提單性質已從備運提單變為已裝船提單。
裝船批注或裝船備忘錄除加"已裝船"字樣,并加日期和簽字以外,還須根據需要,加注不同內容,例如(1)凡在船名、裝貨港或卸貨港前注有"Intended"(預期)字樣或類似限制性措詞者,裝船后,應在裝船批注內加注實際裝運的船名、裝貨港或卸貨港。(2)提單注明的收貨地或接受監管地與裝貨港不同,已裝船批注仍須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貨港和實際裝貨船名等。
21.承運人名稱:根據UCP"500"第23條規定,港至港提單應"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承運人通常是發行提單的船公司,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應如實加注。有的無承運人名稱,經常遭國外拒付。
22.提單編號及其它:提單應有自己的編號,同一航次的提單不能有相同的編號。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供提單副本,則提單編號、船名和裝船日均不能少。
23.不同國家對提單的特殊要求
(1)巴林:提單應注明貨物的產地國、毛重和尺碼。
(2)伊拉克:一般要求提供船齡證明。
(3)新加坡:有的來證要求提單注明運費金額。
(4)塞浦路斯:提單不能以"Famagusta","Ryronia"和"Rar-avostassi"三個港口為卸貨港或轉口港。
(5)美國:有的來證要求提單注明OCP×××。
(6)墨西哥:提單上的貨物名稱用西班牙文表示。
(7)厄瓜多爾:不接受空白抬頭提單
(8)盧旺達:貨物多從蒙巴薩港(Mombasa)轉運至基加利,提單內應加"In transit to Kigali同時應注下列條款:"According to terms of C.& F Mombasa, the ship's responsibility ceases when the cargo passes over the ship's rail and sellers undertake no responsibility thereafter"(根據C&F蒙巴薩條款,貨物越過船舷時船方將解除責任,自此以后賣方也將不承擔責任)。
(9)凡經象牙海岸運至尼日爾(Niger),馬里(Mali)和上沃爾特(Upper Volta)的貨物,提單上應注明"Transi En Cote D'ivire(經象牙海岸轉運)字樣。
(10)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柬埔寨等國來證要求提單注明運費金額。
(11)阿拉伯地區:有的來證要求提單注明船代理的名稱、地址、電話等,另外,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證明和允許進入阿拉伯港口的證明。
(12)科威特: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證明和允許進入科威特港的證明。科威特(Kuwait)之后不能加波斯灣(Persian Gulf).
(13)提單要求手簽的大致有下列國家:斯里蘭卡、孟加拉、印度、尼伯爾、巴林、阿根廷、西班牙、墨西哥等。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