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外貿代理制是指: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代理人),根據無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進出口業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由于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取得外貿經營權之前,不能從事外貿經營 活動,而只能通過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或企業進行進出口業務,所以,我國的外貿代理制是我國現存外貿體制的特有產物。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規定,只要是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就要直接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而根據《關于對外貿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的規定,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被代理人不能直接承擔進出口合同的權利義務,外商也不能被代理人主張權利。但被代理人應當: 1.向代理人支付約定的手續費并償還代理人為其墊付的費用、稅金及利息; 2.辦理進出口商品的報批手續,并及時向代理人提供進口所需的資金和委托出口的商品; 3.按照代理協議規定及時收取進出口貨物或取得出口商品的貨款。 在國際貿易中的銷售代理過程中,代理人不負責墊付資金也不負責經營虧損,但享有根據達成的交易取得傭金的權利。在我國外貿代理制中,代理人的主要權利義務包括: 1.根據委托協議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訂立進出口合同; 2.向被代理人提供代理商品的國際市場行情并及時通報代理業務的進展情況; 3.收取約定的手續費及所墊付的有關費用。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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